刘升华 马登昆
【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机制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已成为当前完善和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立法极大完善了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但现有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流弊,各种流转方式在内涵外延、设立变更原则等方面存在种种冲突和矛盾,本文试分析了四方面不足并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继承
国家农业部颁布了于2005年3月1号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些立法动态无疑表明农地流转日益受到重视,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承包法(草案)及议案说明》中第八点明确指出“随着农业产业化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今后工作的重点之一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其有序地进行,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及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但是,现行立法存在缺陷,有待完善,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各流转方式之间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存在交叉重叠现象。
总结物权法和承包法,法律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确立了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及继承几种方式,代耕虽然对防止撂荒土地具有积极作用,但当事人之间实质是劳动力的雇佣关系,并不是市场流转行为。法律对上述几种方式界定不清,导致外延交叉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