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只有监督建议功能而无实权的二元制要素之一,监事会能否起到我们所期待的如德国、日本等国家监事会码洋的作用依旧饱受争议。本文从理论分析的角度,以监事会对经理人融资决策监管为例,结合前人有关经验得出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 监事会 公司治理 融资决策
一、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
就目前来讲,全世界公司的组织结构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一元制管理层结构,另一种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制管理层结构。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是否拥有监事会。一元制管理不设有监事会,用独立董事来监督董事会及高管的决策;而二元制公司则是设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的监事会来确保董事会与高管履行职责。中国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存在,在名义上是二元制,而董事会内部又设有独立董事。与普通的二元制不同的是,中国的监事会没有直接罢免董事会的权力。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责是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列席董事会并提出质询与建议、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等。
有关中国监事会的效用问题一直是治理方面研究学者的探讨重点。其中,最简单的讨论就是“监事会是否有效”一说。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事会无效”。Jason Zezhong Xiao、Jay Dahyaw 和Zhijun Lin运用扎根理论研究法,将中国的监事会角色分为四类:一是受尊敬的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