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代购游走在走私的边缘

2018-01-01 14:15肖雅晴
科学与财富 2017年30期
关键词:海关监管空姐走私

肖雅晴

摘要:近年来,人们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对生活所需品的目光也放到了海外,海外代购这一行业也因此兴起。目前,海外代购一般通过人肉和邮寄两种渠道,通过逃避税收的方式以比国内低不少的价格销售给客户。我国对于海外代购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涉国家进出口贸易制度,海外代购与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不够明确。本文主要讨论海外代购与走私行为之间的界限。

关键字:海外代购走私犯罪

从2008年夏天开始,离职空姐李晓航在淘宝网经营化妆品海外代购业务,从境外免税店购买化妆品,通过“以客带货”的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并销售,未向海关申报,2012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一审认定李某偷逃应缴税额119万余元,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上诉后北京市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13年12月17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重审,重新认定李某偷逃应缴税额万余元,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1该案是海外代购涉嫌走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离职空姐代购案”发生后,海外代购涉嫌走私犯罪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海外代购作为一种今年兴起得购物方式,火热程度却不容小觑,在中国销售中占据较大规模。然而,海外代购的经营者大多通过偷逃进口税来降低经营成本,对于此类偷逃进口税的还够代购,很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海外代购侵犯的法益

对于“离职空姐走私案”,很多民众表示不能接受,在他们看来,代购是正常的交易行为,无论如何也上升不到犯罪行为。刑事古典学派鼻祖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就有对走私罪深刻的阐释:当犯罪行为不直接或者看起来不会损害自身利益时,它就往往不会引起广泛的愤怒与谴责。 2海外代购于大多数人都是有益的,能少花钱买到质量好的商品,大多数人都是相当乐意的。相对于故意杀人、抢劫等有直接利益损失的犯罪,民众会有愤怒和谴责,海外代购逃税行为损害的是国家关税的流失,民众无法将其与自身利益挂钩。在这个互联网贸易快速发展的时代,跨境货物的进出也必须接受国家海关监管,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是走私。所以,我们应该站在国家和社会的立场上,对海外代购等走私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判断,而不是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首先,海外代购导致中国税收流失,对国家税收影响巨大。海外代购的对象通常是化妆品、手表、箱包等奢侈品,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空姐走私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未查实的走私金额是119万元,飞一趟带的货物将近有30万元,还是未缴税的金额。这还仅仅只是一个代购,现今,我们身边做海外代购行业的人只增不减,可想而知,国家一年损失的税收是一笔多么巨大的数额。其次,海外代购还会影响国内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海外代购的成本少,价格低,购买的顾客也相当多。对此,通过正常渠道纳税进入国内销售的商家将会损失一大部分客源,长此以往,对國内的市场经济秩序十分不利。

二、海外代购与走私行为的界限

区分代购和走私的关键点之一在于是否向海关申报。海外代购商品的通关方式有以货物形式通关和以物品形式通关,按照海关规定:进境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按照“贸易性”标准分为货物和物品,货物是用来销售牟利的,对于货物是需要缴纳税款的,行为人走私货物主观上需要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国家关税的损失,并且危害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而物品不是用来销售牟利,一般是自用品,不会造成国家关税损失,对国家市场经济影响也较小。根据中国现行立法,货物和物品适用不同通关监管和进口税征税规则,同一件商品按照进口货物所征的税费要远高于按照进境物品所征的税费。海外代购的商品,通常是以物品的形式通关和纳税,再以货物的形式卖出,通过税额不同赚取差价。因此,用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盈利的代购行为,是走私。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代购的商品是物品,但是也可能构成走私行为。上述走私行为一旦符合走私犯罪构成要件,就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进境旅客可以随身携带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入境,而且一定数量以内的在境外获取的行李物品无需缴纳关税,居民旅客的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非居民旅客的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但是,旅客不同携带超过合理数量的,非自用的,具有贸易性的商品,一旦旅客带有该类商品应当及时自觉的向海关申报,否则很容易构成走私犯罪。

三、走私犯罪的法律具体规定

海外代购如果构成走私行为,需要接受一定的处罚,其是否构成犯罪要注意两点,一是走私货物、物品应缴税额较大,即五万元以上,二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即可构罪。我国关于走私罪的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此外,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发布我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策,自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一个新的跨境电商时代正来来临,在享受海外购物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踩到法律的底线。

注释:

[1]贾国强著,《离职空姐代购案重审判3年专家称代购与走私区别》,http://finance.cnr.cn/gs/201312/t20131218_514435946.shtml,2017年9月30日访问。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版,第80页。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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