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错案救济制度

2018-01-22 19:18张嫣然蔡旻君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无辜者错案诉权

张嫣然 蔡旻君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7

一、错案发生原因

错案的纠正不仅能够使得无辜者沉冤昭雪,防止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而且可以告知我们错案的发生原因,为我们进一步减少错案、维护司法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提供参考。简单来说,错案的形成过程大致是: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信息不充分、理解片面而把无辜者当成是罪犯,从而想方设法去证明该无辜者有罪。就刑事错案的成因而言,我国司法实务界和法学学者们经常提到的有:办案人员过于注重所谓的“证据之王”——口供而违反法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方法获取证据;办案人员基于片面认识仅搜集对其认定的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办案人员忽视辩护律师的意见;办案人员侵犯或变相侵犯辩护律师的权利;办案人员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司法独立无法得到保障;公检法相互推诿责任;等等。

二、外国刑事错案的救济模式

首先予以说明的是日本、法国等国家法律所体现的“诉权救济模式”,在此种模式下,检察机关和被判处刑罚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在符合法定事由时启动再审。值得注意的是,“诉权救济模式”下,控辩双方享有平等的申请权且法院给予再审诉权以程序上的保障。其次是“权力制约模式”,其典型代表是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此种模式不仅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而且给予司法机关一定的压力从而有益于保障司法的权威性。除了上述两种模式外,美国的“无辜者计划”所体现的“民间推动模式”亦值得参考,相较而言,此种模式更加有效率。这源于“无辜者计划”是具有独立性的非营利组织并且注重与媒体之间的合作,舆论的压力使得法院不得不尽快作出适当的处理。

三、错案救济制度的再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的错案救济主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实现。审判监督程序,一方面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生效裁判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包括法院对于生效裁判的监督。总而言之,我国的形式错案救济模式大体上是“权力制约模式”,但不可忽视的是其亦包含了“诉权救济模式”和“民间推动模式”的一些因素。以上仅仅是对我国的刑事错案救济制度整体上的了解,事实上,我国现有的错案救济制度虽然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仍然具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下即是几点建议。

第一,认识到刑事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强化防范意识。必须要予以明确的一点是,切不可以为刑事错案的发生仅是个例,与我们的生活无关。实际上,刑事错案发生的可能性超乎我们的想象。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盲目追求破案率与破案速度而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刑讯逼供以获得其所谓的“证据”。此种行为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的同时亦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造成了不可忽视的损害。

第二,完善证据制度。事实的认定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而真实可靠的证据则是认定事实的关键。在司法过程中,必须时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让证据来“说话”。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工作人员更要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学习以更新知识储备,要善于利用新兴的科学技术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帮助。

第三,充分重视人权保障。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确,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要彻底根除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残存的有罪推定思想,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为有罪之人。同时要根据《国家赔偿法》给予无辜而遭受刑罚者以适当的赔偿,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赔偿的范围亦必须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错案所造成的危害大小。此外,由于无辜者长期与社会隔离,无法正常生活,因而在其无罪释放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教育以及心理辅导等。

毋庸讳言,错案往往暴露了司法制度的缺陷,但如果仅把错案当成个例而不进行反思,错案的价值将大打折扣。因而我们需要在分析错案成因的基础上,参考外国的错案救济模式,对我国现存的救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以期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 参 考 文 献 ]

[1]张宝生.刑事错案及其纠错制度的证据分析[D].中国法学,2013.

[2]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D].中国法学,2007.

[3]谢明伶.诉讼认识视角下刑事错案的理性分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陈学权.刑事错案的三重标准[D].法学杂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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