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走馬樓吴簡中所見“帥”的探討

2018-01-23 11:28戴衛紅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2018年2期
关键词:屯田嘉禾

戴衛紅

長沙走馬樓吴簡中,不僅出現了與帥有關的“吏帥客”“故帥客”,還有“佃帥”和“屯田帥”等名。對於“吏帥客”等“客”,胡平生①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第二卷〉釋文校證》,《出土文獻研究》第七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年,第122 頁。、陳爽②陳爽:《走馬樓吴簡所見“吏帥客”試解》,《吴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 年,第56—66 頁。、蔣福亞③蔣福亞:《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的“客”》,《中國經濟史研究》2006 年第3 期,第66—73 頁。、李均明④李均明、宋少華:《〈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竹簡肆内容解析八則》,《出土文獻研究》第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第 187 頁。、沈剛⑤沈剛:《試論吴簡中的“客”》,《吴簡研究》(第三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第141—152 頁。等學者有過討論。而關於“客”前面的“帥”,胡平生2005 年論文認爲,“帥”通“率”,從字面上講是“帶領”“統轄”之意。“吏”可能是鄉吏,“客”可能是佃客、田客。

陳爽2006 年論文引用了胡平生關於“帥”的解釋,從而推測所謂“吏帥客”,即是管理屯田事務的低級官吏“屯吏”所統領的屯田之“客”,其主要成員應當是孫吴在征討山越過程所俘獲的山越民。

蔣福亞2006 年論文中,鑒於“帥”的基本涵義之一是統率,認爲所謂吏帥客,指的是封建政府授命於郡縣吏們統率或管理的客,在簡中有時簡稱爲“吏客”。這個理解尚可接受的話,那麽其他簡牘中的有些名稱,如“帥客”“帥”和“故帥”、“故帥客”之類也就比較好詮釋了。“帥客”或“帥”同樣是吏帥客的簡稱。吏帥客死亡後被稱爲“故帥”或“故帥客”,其子弟則被稱爲“帥子弟”或“故帥子弟”等等。⑥蔣福亞:《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中的“客”》,《中國經濟史研究》2006 年第3 期,第66—73 頁。而後,他在2011 年著作中修正了這種説法,認爲“帥”是“佃帥”和“屯田帥”的簡稱……吏帥客是封建政府授命諸吏(主要是郡吏)和佃帥督迫生産的客,由諸吏督迫的客叫“吏客”,由帥督迫的叫“帥客”,合稱“吏帥客”……佃帥更是冠以丘名,如“石下丘屯田帥”“石淳丘帥”等等。⑦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1 年,第201、206、207 頁。

從以上四種解釋吏帥客的觀點來看,“吏”和“客”的所指并没有形成統一的意見;而對其中的“帥”,前三種觀點均是將“帥”理解爲動詞,有“帶領”“統轄”之意;蔣福亞先生的修正觀點認爲帥爲名詞,爲佃帥和屯田帥的簡稱。

隨着更多吴簡資料的出版,其中還有不同的與“帥”相關的竹簡,如:

致假課鄉吏魁帥絞詭負者懸□入□□其卒主死(肆·1337)

蔣福亞先生在2011 著作中對貳·2938 及其這一類簡背面的“鄉典田吏與帥”的論述,有三處,分别是:

由背面的文字可以看到,無論從地位和職責來看,“典田吏”和“帥”都是一致的,他們是封建政府派駐基層的管理人員和催繳賦税者,平時其管轄下的各類民户去繳納了的,必須憑回執由他們驗收。爲什麽設置了典田吏後,還要設置“帥”呢?名稱不同,難道其所督迫和管理的對象也有區别嗎?

……直白地説在筆者心目中,按户品繳錢簡牘中的“帥”、其他簡牘中的“故帥”和“帥子弟”中的“帥”,以及“佃帥”中的“帥”實際上是一回事。他們的全稱應該是“屯田帥”。

按户品繳錢的簡牘説“入錢畢民自送牒還縣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似乎典田吏和帥都是設在鄉一級的行政系統。實際上這都是鄉以下,設在“丘”的,“石下丘屯田帥”“石淳丘帥”以及“敷丘故帥”等稱謂的出現,證明了這一點。而“典田吏”也是設在丘的,設在鄉的叫“鄉典田掾”。①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第171、172 頁。

在這三處觀點中,筆者認爲對“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的斷句值得斟酌,鄉和典田吏不能斷開,“鄉典田吏”是指代的鄉這一機構的典田吏。那麽此處的“帥”是哪一級機構的管理者呢?另外,户品繳錢簡牘中的帥、其他簡牘中的故帥和帥子弟中的“帥”,以及佃帥中的“帥”是否爲一回事,他們的全稱是否爲屯田帥,也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于振波在2017 論文認爲,貳·2938 這類簡中的“鄉典田吏”理應包括正面文字提到的鄉典田掾,是“因事而設”的縣吏,那麽“帥”即是“鄉帥”,很可能是鄉的常設官吏。“魁”既有里魁,也有丘魁;“帥”則除了鄉帥外,還有丘帥。“鄉吏魁帥”或“鄉吏帥”也是一種通稱,既包括縣廷臨時派往各鄉從事某項事物的鄉吏,也包括鄉、里、丘的常設官吏。①于振波:《走馬樓吴簡所見鄉級行政》,《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7年,第 116—117 頁。

那麽,吴簡“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中的“帥”何指?吴簡中各種不同的帥與當時孫吴的基層行政管理有什麽關係?這是筆者所疑惑之處,下文將在前賢的基礎上,對三國吴簡中出現的各種不同的“帥”進行考證分析,并探討帥與孫吴基層行政管理的關係。

一、吴簡中的“帥”

上文提及的“吏帥客”中的帥到底何指呢?除了吏帥客,吴簡中還存在名目繁多的“帥”,如屯田帥、佃帥、賊帥、某丘帥等。

(一)吏帥客

吏帥客多見於倉的入米、出米簿的名目中,如吏帥客限米、吏帥客旱限米。如:

1.未②整理小組注釋:“未”上原有墨筆點記。畢三年吏帥客限米□斛□□(壹·50/1③“壹·941/2”中“壹”爲竹簡壹,“941”爲簡號,“2”爲其所在的盆號,以下簡例相同。)

2.其三百九十四斛六斗吏帥客黄龍三年限米(壹·1718/6)

那麽,吏帥客是“吏客”和“帥客”的合稱,還是吏統帥的客?前引胡平生、李均明、陳爽、蔣福亞等先生的觀點可以看出,學術界并没有定論。而在吴簡中有“吏客”,如:

5.陽貴里户人公乘吏客文□年卅四筭一 妻思年十九筭一(柒·1963)

7.夫秋里户人乘①整理小組注釋:按吴簡格式,“乘”上應脱“公”字。吏客這傳年卅筭一(捌·518)

9.其三户吏客(捌·398)

簡5—8 四户人的民爵爲公乘,之後標注其身份爲吏客,他們的年齡從30、34、48 到71 歲不等。簡6 吏客唐光風病、刑(?)左手,未記繳納“筭”,簡8 吏客監臈年71,也未記繳納“筭”,34 歲的吏客文□、30 歲的吏客這傳要繳納筭一。吏客是否交納“筭”,似乎與其年齡及健康狀況相關。

而在倉的出入米簿中,繳納的米有“吏客限米”名目:

除了“吏客”,在竹簡中,還見“帥客”:

15.其二户私學帥客(柒·5477)

一户爲私學,一户爲帥客。

吴簡中有多枚入米簡中見某丘男子繳納“帥客限米”:

這三枚入米簡中,名目爲“帥客某限米”,帥客後有具體的人名。簡16 中“楮下丘棋生”向三州倉繳納的便是“帥客棋生限米五斛”,而簡18 中杷(?)丘吴馬繳納的是“帥客鄧盡限米”。但由上可知,在已公布出版的竹簡中,既有“吏客”,又有“帥客”,繳納米的名目既有“吏客限米”,又有“帥客限米”,而“吏帥客某年(旱)限米”并不見吏帥客後有具體人名,由此推測“吏帥客限米”中的“吏帥客”,是吏客和帥客的合稱,“帥”不是統率之意,而爲名詞。

(二)屯田帥

吴簡中還多見“屯田帥”。孫吴在建立之初,便重點解決社會經濟問題,在外與曹魏、蜀漢抗衡,内征山越、南蠻的過程,也要解決軍糧的問題。因此,不僅有軍屯,也組織了大規模的民屯。①陳連慶先生曾全面地鈎稽梳理傳世文獻的有關資料,縷敍了孫吴屯田的據點、屯田的機構與特點、屯田的全盛與衰落及其歷史意義。參見陳連慶《孫吴的屯田制》,《社會科學輯刊》1982 年第6 期,第80—87 頁。陸遜曾出爲海昌屯田都尉,并領縣事。②《三國志》卷五八《吴書·陸遜傳》,第1343 頁。陳連慶先生考證了陸遜屯田的時間約在建安七、八年前後,詳見陳連慶《孫吴的屯田制》,第80 頁。建安十九年,吕蒙擊敗曹操所屬的廬江太守朱光後,“(孫)權嘉(吕蒙)功,即拜廬江太守,所得人馬皆分與之,别賜尋陽屯田六百人,官屬三十人。”③《三國志》卷五四《吴書九·吕蒙傳》,第1276 頁。蔣欽屯宣城時,“嘗討豫章賊。蕪湖令徐盛收欽屯吏,表斬之,權以欽在遠不許。”④《三國志》卷五五《吴書十·蔣欽傳》,第1287 頁。在長江沿江地區,東起吴郡,西至夷陵,東西幾千里之間,設置了近二十處屯田區。⑤陳連慶:《孫吴的屯田制》,第81—83 頁。但軍屯和民屯機構、官職的設置,文獻所載的名稱有些雜駁,且職掌、轄屬并不清晰明了。而吴簡也反映出長沙地區的屯田情況:

22.草言□月□日入五年司馬黄松屯田民限米九百一十一斛二斗事嘉禾□年八月廿一日史烝言□(叁·7329)

蔣福亞認爲簡21 中屯田曹用公文形式請示26 位屯田民的事項牽涉到了“石掾□帥”,至少説明這個“帥”和屯田民,甚至是屯田脱離不了干係。①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第169 頁。筆者同意這一觀點,認爲屯田帥有可能直接管理屯田民,爲他們的小頭領;而屯田帥、屯田民的各種事務由屯田曹來管理。

另外,簡22 透露了屯田司馬和屯田民的關係,即屯田民需繳納“屯田司馬某限米”:

從簡21、22“屯田民”的信息透露,這些簡中涉及的屯田爲民屯,與東漢、曹魏的軍屯不同。《後漢書》卷八五《傅燮傳》載東漢末年,傅燮“乃廣開屯田,列置四十余營”。鄧艾淮上屯田的情況,據《晉書·食貨志》:“遂北臨淮水,自鐘離而南横石以西,盡沘水四百餘里,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這種軍屯以營爲單位,集中居住,且佃且守。從簡23、簡24 西鄉丘廖興和西鄉複皐丘大男朱若向州中倉繳納“司馬黄松嘉禾二年(屯田)限米”這一名目的米來看,吴簡中反映出民屯的屯田民并不是集中居住。蔣福亞先生認爲孫吴并不是在臨湘特意劃出一大片地來安置屯田民,建立屯田區,而是將屯田民分散於各丘,由屯田帥統率,耕種限田,或開墾荒地,實行屯田,呈現出大分散、小集中的特徵。②蔣福亞:《走馬樓吴簡經濟文書研究》,第172—173 頁。筆者同意這一看法,認爲屯田帥爲屯田司馬和屯田民之間的鈕結,屯田民分散在各丘居住,由屯田帥統率,而屯田帥可能由屯田曹來任命管理。

(三)佃帥

除了屯田帥,吴簡中還有“佃帥”:

27.宜陽里户人公乘佃帥□衣③注:“衣”上□左半殘缺,右半爲“昜”。年五十一 刑手(捌·930)

28.浦里户人公乘佃帥周倉年六十(捌·1178)

竹簡捌中的這四户,户人均爲公乘,而“佃帥”被標注在人名年紀簿中,這與上引簡5—8“吏客”的標注相同。而在竹簡貳中:

在這支簡中,“給佃帥”標注在年齡之後。

31.其一户佃帥(肆·272)

32.其一户佃帥(肆·371)

33.其一户佃帥(肆·879)

34.其一户佃帥(肆·2821)

35.其三户佃帥衛士(捌·1860)

36.其①整理小組注釋:“其”上原有墨筆點記。佃帥(柒·2389)

以上這十支簡爲小計簡,標注户主的身份。而在一些殘斷的出入米簡中,也見“佃帥”:

在這五支簡中,簡42 是向三州倉、簡44 是向州中倉繳納米的細目簡,簡42 佃帥在樂丘之後,表明佃帥居住在樂丘。

46.草白佃帥朱□□應□□□事……部曲田曹史揖白(柒·3157)

從簡46 可見,佃帥事務由部曲田曹來管理,與屯田帥、屯田民事務由屯田曹管理不同。①不過,部曲田曹也會涉及屯田民的事務,簡柒·2565 載“部曲田曹言屯田民限米前後有入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二斛□□嘉禾□年十一月十四日書佐吕承封”。下面兩簡的内容也表明部曲田曹與佃田事務有關:

吴簡中有“佃吏”,佃吏分州郡縣佃吏:

49.入黄武七年州佃吏鄭修限米廿五斛(壹·9564/14)

曹魏屯田,使用私牛屯種官田者,收穫物由官、民對分;使用官牛屯種官田者,官取六分,民取四分。而在吴簡中,另外還見“四六佃吏”“助四六佃吏”,可能與使用官牛來佃種有關:

54.其一百五十五斛□升郡四 下佃吏限米吏客還充役郡别差均(?)(肆·4949)

仔細查看簡54 的圖版,“四”後的“下”字應釋爲“六”字。

除“佃吏”外,還有佃卒:

56.其一户郡佃卒(肆·531)

于振波認爲佃卒有可能是專門從事屯田的人,即屯田兵、客。①于振波:《走馬樓吴簡中的“限米”與屯田》,《走馬樓吴簡初探》,臺北:文津出版社,2004 年,第40 頁。但從屯田和佃田分屬不同系統來看,這種説法并不一定準確。

另有佃父、佃民、限佃民、佃客、限佃客等稱呼:

60.草言□民……佃民……事……白(柒·2975)

63.富貴里户人公乘佃客□元年六十二(捌·1160)

由此可見,佃種的人有州郡縣佃吏、佃卒以及佃父、限佃民、佃民、佃客、限佃客,這與嘉禾四年、五年吏民田家莂中佃種以男子、大女、州卒、郡卒、縣卒居多相合,他們所佃土地數目不大,向官府繳納税米、租米等租税。于振波先生發現租佃者的來源,均爲本籍人,其中既有本地農民,也有户籍在當地的州、郡、縣官府屬吏、軍吏及地方兵卒。他們的共同特點,就是他們的户籍均在當地,而且他們不屬於奴婢、部曲等非自由民。③于振波:《走馬樓吴簡所見佃田制度考略》,《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 年第6 期,第23—28 頁。于振波:《走馬樓吴簡中的限米與屯田》,《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4 年第1 期,第120—125 頁。

佃種者向官府繳納租税的名目有“佃吏限米”:

67.入佃吏黄龍元年限米七斛……(壹·1968/6)

68.其七斛佃吏黄龍元年限米(壹·2129/6)

有“佃卒限米”:

71.入黄龍元年佃卒限米卅二斛三斗 中(壹·3142/9)

還有某鄉某丘男子繳納的“佃帥限米”:

81.入佃帥嘉禾二年限米九十□斛七斗(捌·3755)

簡74、75、76 是某鄉某丘男子繳納嘉禾二年佃帥限米的細目簡,這些男子可能爲佃帥所屬的佃民。那麽佃帥、佃吏、佃卒與佃民、佃客之間的關係是什麽呢?筆者認爲,出現佃吏、佃卒和佃民區别的原因,是因爲他們在佃種之前的身份不同,如簡52“其九斛州佃吏董基黄”,董基在佃種之前的身份是州吏,因此他在佃種時的身份便是州佃吏。細分這些身份可能是在繳納租税時數量不同。而佃帥可能便是在佃種過程中産生的一個首領,其“帥”的身份可能由“部曲田曹”來任命。

(四)賊帥

吴簡出入米簿中,繳納限米的名目還見“賊帥限米”:

84.嘉禾①整理小組注釋:“嘉禾”上原有墨筆點記。元年賊帥限米七斛四斗東部烝口倉吏孫陵備黄龍元年耗咸税(捌·3092)

85.其②整理小組注釋:“其”上原有墨筆點記。卅五斛嘉禾元年賊帥限米(捌·3149)

86.其卅五斛嘉禾元年賊帥限米(捌·3270)

87.其③整理小組注釋:“其”上原有墨筆點記。卅五斛嘉禾元年賤帥限米(捌·3437)

其卌二斛一斗七升賊黄勛黄龍三年叛物買米(貳·3859)

其卅六斛大男張吉張狗所買賊黄勛黄龍三年牛價米(貳·3866)

言賊黄勛財物錢五萬三千三百卅事……(柒·626)

入會郭客所買賊黄勛黄龍三年衣物賈米十三斛五斗(捌·2807)

其八斛六斗一升會支朋所買賊黄勛黄龍三年青賈米(捌·2891)

其卅六斛□斗張吉張狗所買賊黄勛黄龍三年牛賈米(捌·2903)

入賊黄勛黄龍三年財物賈米廿六斛六斗七升(捌·3097)

其六十七斛三斗大男張狗張吉所買賊黄勛黄龍三年牛賈米(捌·3101)

其九斛男子郭元所買賊黄勛黄龍三年牛賈米(捌·3180)

入郡掾張祇所買賊黄勛黄龍三年早①整理小組注釋:“早”應爲“旱”之誤。賈米四斛一斗五升(捌·3763)

入郡掾張祇所買賊黄勛黄龍三年絹賈米四斛五斗(捌·3764)

從竹簡柒·626 中與賊黄勛相關的財物錢五萬三千三百卅來看,數目不小。另外,他還涉及黄龍三年的叛物買米、牛賈米、財物賈米、絹賈米、旱賈米等,那麽賊黄勛與賊帥有什麽關係呢,由於資料所限,暫時未知。簡文中還見賊曹、中賊曹等與“賊曹”相關的機構,以及右賊曹史、中賊曹史、賊曹掾等相關吏員:

賊曹言□佑錢有入三萬四千四百錢事 嘉禾五年四月廿七日書佐吕承封(柒·436)

中賊曹言所□大男□□罪法事 嘉禾六年三月一日書佐吕承封(柒·1583)

草言府□□□□□□□不在縣界□□事 六月十八日賊曹掾□□白(柒·670)

另見“賊吏”:

此處的“賊吏”可能爲“賊曹吏”之省稱。

那麽,賊帥是否由賊曹任命?由於資料所限,暫時不能得出結論。

(五)貸種糧簡中的“帥”

在竹簡肆揭剥位置示意圖十六(肆·3864—3893)所代表的這坨簡中,有三種不同類型的簡:第一類是官牛簿;第二類是吏民人名年紀簿;第三類簡涉及種糧禾米數。從簡文中可以確定屬於第三類的有以下四支簡:

89.……十七人給(?)……(肆·3888/16.25)

91.……威種粻禾合廿七斛五斗給爲佃糧帥章仲主(肆·3893/16.30)

這四支簡中出現了“給爲藏粻帥某”“給藏糧帥某主”“給爲佃糧帥某主”。揭剥圖十七位置示意圖(肆·3894—3904)中一坨簡的内容與之有關聯:

93.·右十六人乞貸種糧禾二百七十六斛七斗帥劉租主(肆·3895/17·2)

94.男子□恒卌二斛 男子潭山六斛 男子潭䚢十斛(肆·3896/17·3)

95.男子誦喜三斛五斗 男子王慮(?)□斛 □吏潭□十五斛(肆·3897/17·4)

97.……粻米四斛□斗給爲藏粻……(肆·3901/17·8)

人名爲簿如牒請以付曹拘校欽惶怖叩頭死罪死罪

詣 金 曹

八月四日白(肆·3904①/17·11-1.)

揭剥圖十七所在的這一坨簡,共11 支竹簡和1 枚大木牘,其中除2 支簡有關出米雇人,1 支爲吏民人名、1 支字迹漫漶磨滅不能確定外,其餘7 支簡可能爲同一類簡。細看這 7 支竹簡,可分爲兩類,簡 92、94、95、96 格式爲“男子+姓名+數量+斛”,是男子得到米的細目;而簡93、97、98 與揭剥圖十六中的4 支簡格式相同,不過,一爲“右多少人貸糧數目給爲藏粻帥某人主”,一爲“右多少人貸糧數目給爲佃糧帥某人主”,是對簡92、94、95、96 細目簡的小計。簡 88 和簡 93 稍有不同,簡 88 中一人乞貸種糧禾的數目與簡93 中十六人乞貸數目相差無多,因此,簡88 中的乞貸種糧禾實際上不僅是此人一人所得。大木牘記載的是從掾位劉欽向金曹白“出二年税米禾給(貸)民爲三年種糧”事,并羅列人名爲簿。在這個簿書中,最重要的是羅列借貸人的人名及借貸數目。而簡92、94、95、96 爲給貸民的人名和借貸數目,應是大木牘簿書的細目簡。

簡文“給爲藏粻(佃糧)”中的“粻”,《説文解字》:“食米也。”《爾雅·釋言》“粻,糧也。”注云,“今江東通言粻。”那麽,簡1 中的“藏粻”與簡3 中的“藏糧”實爲同一意思。

“給”,《説文解字》“給,相足也。從糸,合聲”。《玉篇》“供也,備也”。《漢書·高帝紀》云,“雖日不暇給,規摹弘遠矣”,顔師古注云,“給,足也”。結合大木牘中“出二年税米禾給(貸)民爲三年種糧”,此處的“給”爲“給貸”之意。“帥何“帥章仲主”“帥劉租主”的方式與下面竹簡記載的“魁*主”結構相類:

集①整理小組注釋:“集”上原有墨筆點記。凡陽貴里領吏民五十户口合二百卌四人 魁 潘主(柒·256)

集②整理小組注釋:“集”上原有墨筆點記。凡富貴里領吏民五十户口食合二百六十三人 魁 陳 魯 主(柒·290)

以上兩簡中的“魁”爲里魁;“主”應爲主管,負責之意。貸種糧簡“帥何“帥章仲主”“帥劉租主”中的“主”也應該是負責、主管之意。那麽,“帥”爲哪一個機構的負責人或管理者呢?在走馬樓吴簡中還有相類的“貸禾簡”:

上簡同文符號之前的上部分由於簡被損壞,因此看不出出米的名目,但是出米的目的記録清晰,即“給貸常□丘民烝□等十八人斛五斗”,出貸給某丘民米。在常見的“取禾簡”“貸禾簡”中,均記録了取禾人、貸禾人的居住地“丘”:

右①整理小組注釋:“右”上原有墨筆點記。平鄉□□□□丘五人

右②整理小組注釋:“右”上原有墨筆點記。平鄉巾竹丘民七人 取禾七斛(叁·62/23)

竹簡肆揭剥圖十六、十七中貸種糧者可能與“取禾簡”“貸禾簡”中相同,也按鄉—丘來編制,貸種糧者居住地爲丘,編制單位也爲“丘”,由此推測其管理負責者爲“帥”。那麽,“丘”的管理者是否爲“帥”呢?③對於“丘”的管理者,沈剛在2008 年論文中認爲,吴簡中出現的“歲伍”“月伍”是新出現的丘的管理者,二者分工不同,“歲伍”主要管理丘中的民户,“月伍”則負責土地管理,并且有時還要負責代繳本丘居民的賦税。參見沈剛《走馬樓吴簡所見“歲伍”“月伍”新解》,《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 年第5 期,第81 頁。馬智全推測歲伍應是丘一級組織的下屬吏員,參見馬智全《伍·伍長·歲伍·月伍》,《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7 年,第233—235 頁。王彦輝先生注意到“月伍”××的前面一般標注爲×丘,“歲伍”的前面則標注爲××鄉,懷疑這是否暗示着“月伍”只具體負責一丘事務,“歲伍”則要負責多個丘的事務。參見王彦輝:《聚落與交通視閾下的秦漢亭制變遷》,《歷史研究》2017 年第1 期,第38—53 頁。

(六)某丘帥

關於三國吴簡中“丘”的性質及其與鄉、里的關係,中日學者有過熱烈的討論,争議頗多。④王素先生在2006 年的論文中將之概括爲十種觀點,即,“丘即里”“自治性質基礎組織”“丘陵地區村落”“居住地或居民點”“含有田地的居住地”“人爲設置的徵税組織”“人爲設置的行政組織”“耕作區域”“屯田組織、屯田編區”“其他”。在一一辨正了每種觀點後,他以自己上山下鄉的實際生活經驗,并輔以長沙東牌樓東漢簡内容爲論據,認爲“丘”稱之爲“丘陵地區村落”,稱之爲“居住地或居民點”,稱之爲“含有田地的居住地”,應該説都是正確的。參見王素:《中日長沙吴簡研究述評》,李文儒主編:《故宫學刊》二〇〇六年總第三輯,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7 年,第 540—544 頁。在上引“取禾簡”和“貸禾簡”中均出現了“居在某丘”,因此,無論對吴簡中“丘”的性質如何争論,丘作爲實際居住點的事實是毋庸置疑的。①竹簡壹、貳、肆、柒的“取禾”“貸禾”簡中,“居在某丘”明確表明丘爲居住地。參見戴衛紅:《長沙走馬樓吴簡所見“取禾”、“貸禾”簡再探討》,樓勁、陳偉主編:《秦漢魏晉南北朝史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 年。在許迪割米案件中:

同樣在涉及案件的狀辭中,五一廣場東漢簡中“(鄉)—亭部—丘”關係在長沙走馬樓吴簡中變成了“鄉—丘”關係。③王彦輝:《聚落與交通視閾下的秦漢亭制變遷》,《歷史研究》2017 年第1 期,第38—53 頁。這不僅體現了東漢末期孫吴一地“亭部”發生了變化,也是這一變化帶來的直接結果。④詳見戴衛紅:《魏晉南北朝時期亭制的變化》,《社會科學戰綫》2016 年第2 期,第89—102 頁。但是這兩支簡仍能確證丘爲居住地。丘作爲居住地,在很多私學簡中也可以得到確認:

104.私學長沙烝喿,年卅。狀:喿,白衣,居臨湘東鄉□丘。帥烝□主,□送兵户(肆·4078)

以上七支關於私學“狀”的簡,詳細記載了私學年齡、身份、居住地,其居住地的記載是依據“縣—鄉—丘”的記録模式。而“丘”後的“帥”,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其管理者。于振波便列舉肆·3991 和肆·4078,并將其認爲是“丘帥”。①于振波:《走馬樓吴簡所見鄉級行政》,《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17 頁。

那麽私學簡中,“丘”後的“帥”是“丘”的管理者麽?在文意上,“居某縣某鄉某丘”是一個完整的表達,因此丘與後面的帥已經斷開。在理解“帥龔傳主”“帥鄭各主”“帥烝□主”中的“主”時,王素、宋少華先生指出據傳世文獻,在此約有二義,一指“舉主”,即舉薦之主;一指“本主”,即原主、原主人,更傾向於將“主”作“本主”解。②詳見王素、宋少華:《長沙走馬樓吴簡的新材料與舊問題——以邸閣、許迪案、私學身份爲中心》,《中華文史論叢》2009 年第 1 期,第 24 頁。筆者認爲它們與上文所引貸食簡中“帥何□”“帥章仲主”“帥劉租主”結構相同,此處“主”可理解爲主管、負責之意,那麽“帥”有可能便是“丘”的管理者。

吴簡中出現了“某丘帥”:

在這4 支簡中,均爲某丘後接“帥”。“某鄉某丘帥”有兩種可能的意思,一種爲“帥某”居住在某鄉某丘,另一種“帥”即爲“丘”的管理者。

(七)某丘故帥

在竹簡中,還出現了“某丘故帥”:

在簡115、116 中,故帥朱佃還在繳納米,因此此處的“故”不是故去、死去之意,而是之前、曾經之意。不過同在嘉禾元年十一月的入米簡中,26、21 日繳納米時,省去了“故帥”二字,變成了“平攴丘朱佃”。

在入米簡中還可見“故帥(某)子弟限米”“故帥某限米”或“故帥某客限米”:

123.入平鄉嘉禾三年還貸食嘉禾元年故帥張斥子弟限禾還米四斛嘉禾三年正月六日伍社丘王敬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肆·4306)

124.入平鄉嘉禾三年還貸食嘉禾元年故帥張斥子弟限禾還米六斛胄畢嘉禾三年正月六日伍社丘張斥關邸閣董基付三州倉吏鄭黑受(肆·4307)

筆者推測簡113 中的敷丘故帥番尾、平攴丘故帥朱佃爲敷丘、平攴丘曾經的帥。

綜合以上吴簡中七類“帥”可見,“吏帥客”是吏客和帥客的合稱,“帥”不是統率之意而爲名詞;屯田帥爲屯田司馬和屯田民之間的鈕結,屯田民分散在各丘居住,由屯田帥統率,而屯田帥由屯田曹來任命管理;佃帥是在佃種過程中産生的一個首領,其“帥”的身份可能由“部曲田曹”來任命;賊帥可能與賊曹有關。而貸種糧簡中的“帥”、某丘帥、某丘故帥爲一類,爲丘的管理、負責者。

另外,吴簡中還見“鄉”後跟“帥”的簡例:

于振波例舉了以上兩簡中出現的“鄉帥”,認爲有可能是鄉嗇夫的另一種稱呼。①于振波:《走馬樓吴簡所見鄉級行政》,《長沙簡帛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116 頁。但是在簡129 中“入西鄉帥子弟限米”,意爲西鄉繳納的“帥子弟限米”名目的米,“入西鄉帥”和“子弟限米”之間不應斷開。因此這兩支簡并不能成爲“鄉帥”的例證。

二、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

我們再回到文章開頭作者的疑慮上來,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中的“帥”到底何指?

130.致假課鄉吏魁帥絞詭負者懸□入□□其卒主死(肆·1337)

從殘留的内容推斷,以上3 支簡爲公文書,簡130 中的“鄉吏魁帥”與簡131 中“吏魁帥”并稱,出現在正式的政府公文書上,這一點值得我們注意。“鄉吏”所指明確,即鄉級機構的吏員。“魁”,《續漢書·百官志》載“鄉置有秩、三老、遊徼。亭有亭長,以禁盜賊。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①《續漢書》志第二八《百官五·亭里》,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第3625 頁。此處的“魁”即爲“里魁”。②王子今先生認爲“里魁”雖然是最基層的管理者,地位并不高,但是在底層社會結構中往往顯示領導者的權威,於社會秩序的穩定,作用是重要的。參見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 年,第520 頁。

然而,在竹簡貳中,曾有一支簡,引起了人們對吴簡中“魁”的討論:

簡134、135 均是關於厭下丘魁鄭升向州中倉吏繳納某物的記録,但此處的解釋有二,其一便是丘的管理者爲“魁”,其二爲“魁鄭升”居住在“厭下丘”。而簡136 以“集凡某某丘”開頭,前所未見,竹簡壹、貳、叁、肆、柒、捌同類簡中均爲“集凡某某里”:

由此我們可以推測,此處的“横溪丘”可能是“横溪里”的誤寫。根據“里魁”的記載,筆者同意先賢學者關於“曼溲丘魁”爲居住在曼溲丘的里魁的論斷,認爲“厭下丘魁”爲居住在厭下丘的里魁。“鄉吏魁帥”中鄉吏即鄉一級的吏員,魁爲“里魁”,那麽帥爲哪一級的官員呢?聯繫到以上“某丘帥”“某丘故帥”,我們認爲此處的“帥”應爲丘帥。

那麽,“丘”和“里”的關係如何?侯旭東①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里”“丘”關係再研究》,《魏晉南北朝隋唐史資料》第23 輯,2006 年。、郭浩②郭浩:《從漢“里”談長沙走馬樓吴簡中的“里”和“丘”》,《史學月刊》2008 年第6 期,第97—100 頁。、沈剛③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吴簡所見鄉、丘、里關係臆解》,第504、506 頁。沈剛:《走馬樓三國吴簡所見“取禾簡”解析》,《中國農史》2012 年第2 期,第137—142 頁;又見沈剛:《長沙走馬樓三國竹簡研究》,第五章《“取禾”簡解析》,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 年,第61 頁。等對走馬樓吴簡中涉及的丘、里關係等有過熱烈的討論,但目前學術界并没有形成定論。而竹簡柒中有一支簡惹人注目:

137.草言府西部屯田掾蔡忠區光等當署丘里不得使民舟入吴界事

十二月三日領列(?)曹史李□白(柒·1436)

在這支簡中,“當署丘里”即表明丘與里爲平行機構。如果從這支簡體現的“丘里”關係出發,“鄉吏魁帥”就變得十分容易理解了,即鄉吏對應鄉、魁對應里、帥對應丘。

而關於户品出錢簡中的“鄉典田吏及帥”:

這一類“某鄉大男(大女)某新户(故户)户品出錢”簡,與“入某鄉某米某丘男子繳納”的入米簡的格式不同,入米簡記録了男子(大女)居於某丘;他們與户人簡的格式也不同,户人簡中記載了户人所屬的“里”。而這類户品出錢簡中,既没有記載大男(大女)居住的地方,也没有户籍所在的里,但他們的居住地點仍可以推測。如簡138 記載的是爲數不多的大女出錢。大女李思還出現在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中:

緒中丘大女李思,佃田二町,凡十六畝,皆二年常限。其十三畝旱不收,畝收布六寸六分。定收三畝,爲米三斛六斗。畝收布二尺。其米三斛六斗,四年十二月廿日付倉吏李金。凡爲布九尺五寸八分,四年十二月廿日付庫吏潘有。其旱田畝收錢卅七,其熟田畝收錢七十。凡爲錢六百九十六錢,四年十二月廿二日付庫吏潘有畢。嘉禾五年三月三日,田户曹史趙野、張惕、陳通校。(《嘉禾吏民田家莂》肆·四三六)

而緒中丘屬於何鄉呢,竹簡貳中有相關的記載:

從以上3 支簡可見,緒中丘與中鄉有着密切的聯繫,簡148 中的中鄉大女李思即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緒中丘大女李思。

在户品出錢的簡138 中,只有中鄉大女李思的記載,没有“丘”“里”的信息,但聯繫其他簡文,可知中鄉大女李思的居住地在緒中丘。簡138 背面特别規定自送牒還縣,不得持還鄉典田吏及帥。學術界對這類簡正面涉及的“户品”和“典田掾”問題有深入的探討,①張榮强:《吴簡中的“户品”問題》,《吴簡研究》,武漢:崇文書局,2004 年,第190—202 頁;于振波:《略論走馬樓吴簡中的“户品”》,《史學月刊》2006 年第 2 期,第 28—32 頁;安部聰一郎:《典田掾、勸農掾的職掌與鄉——對長沙吴簡中所見“户品出錢”簡的分析》,日文版原刊伊藤敏雄、窪添慶文、關尾史郎編:《湖南出土簡牘とその社會》,東京:汲古書院,2015 年,第117—141 頁;中文版原刊《簡帛研究二〇一五(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 年,第238—256 頁;徐暢:《〈續漢書·百官志〉所記“制度掾”小考》,《史學史研究》2015 年第4期,第 119—122 頁。但對其背面的“鄉典田吏及帥”並没有説明,“鄉典田吏”指代“鄉典田掾”,①沈剛認爲,勸農掾、典田掾等之所以被稱爲鄉吏,還有一點原因就是他們作爲專稱則是“掾”,作爲泛稱則被稱爲“吏”。參見沈剛:《試論長沙走馬樓吴簡中的鄉吏》,《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7 輯,2010 年,第389 頁。由於没有其他輔助材料,對此處的“帥”,基本没有涉及。但可以肯定的一點便是,“鄉典田吏及帥”應是兩種不同吏職。而聯繫前文所分析的鄉吏魁帥、某丘帥、某丘故帥,筆者認爲此處的帥應指丘帥。

而與“鄉典田吏與帥”相同結構的還有:

簡139、140 中鄉吏帥也應是兩種官職,鄉吏爲鄉級機構的吏員,而帥爲丘帥。

三、帥與孫吴的基層行政管理

帥,《説文解字》云:“佩巾也。從巾、㠯。帨,帥或從兑。”《廣韻》:“將帥也。”《正韻》:“主也,率也,統也,領也。”《左傳·宣公十二年》:“命爲軍帥”,《正義》云:“三軍將佐皆受君命,爲軍之主帥。”②《春秋左傳正義》卷第二三《宣公十二年》,《十三經注疏》清嘉慶刊本,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第4080 頁。東漢末期,史書中常見“豪帥”,如《三國志》卷六《魏書·董卓傳》載董卓嘗遊羌中,“盡與諸豪帥相結。後歸耕於野,而豪帥有來從之者,卓與俱還,殺耕牛與相宴樂。諸豪帥感其意,歸相斂,得雜畜千餘頭以贈卓”。③《三國志》卷六《魏書·董卓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 年,第171 頁。漢代文獻中還可見“魁帥”并説的情形,王子今先生搜集漢代文獻中使用“魁帥”的情况有四種:一是,《釋名》卷七《釋兵》中有一種大而平的盾爲“吴魁”,手持者的身份爲“魁帥”;二是《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下》記述建武十六年,平定地方反叛勢力的策略,將“群盜”的首領稱作“魁帥”;三是地方豪强危害社會亦阻礙國家行政的“奸邪”勢力的頭目也被稱爲“魁帥”;四是屢見於《後漢書》中的少數民族首領被稱作“魁帥”,見於《三國志》卷五五《吴書·黄蓋傳》、卷六〇《吴書·周魴傳》、卷六〇《吴書·鐘離牧傳》中“蠻夷反亂”首領、“賊”“寇亂”首領稱爲“魁帥”。④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第522—525 頁。

社會稱謂是社會等級和社會身份公認的標號。其形成和演變,是當時社會生活情狀的反映,也往往可以看作社會結構的標誌和社會意識的體現。①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第518 頁。王子今先生認爲,秦漢時期是社會等級關係和社會族群關係變化複雜的特殊的歷史階段。當時社會稱謂中,“魁”有首長、領袖的意義。亦多用於稱異族、下衆頭領而具有某種鄙薄的意味。“魁”字原義謂高大有力。相關稱謂“魁帥”“魁率”等,從特定層面和特定角度反映了秦漢社會歷史的風貌。②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第518 頁。

《三國志·吴書》中另有“民帥”,《三國志》卷四九《吴書·太史慈傳》注引《江表傳》:“‘鄱陽民帥别立宗部,阻兵守界,不受子魚所遣長吏,言“我以别立郡,須漢遣真太守來,當迎之耳”。子魚不但不能諧廬陵、鄱陽,近自海昬有上繚壁,有五六千家相結聚作宗伍,惟輸租布於郡耳,發召一人遂不可得,子魚亦覩視之而已。’策拊掌大笑,乃有兼并之志矣。頃之,遂定豫章。”③《三國志》卷四九《吴書·太史慈傳》,第1190 頁。還有“大帥”,《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策傳》:“(吴郡太守陳)瑀陰圖襲(孫)策,遣都尉萬演等密渡江,使持印傳三十餘紐與賊丹楊、宣城、涇、陵陽、始安、黟、歙諸險縣大帥祖郎、焦已及吴郡烏程嚴白虎等,使爲内應,伺策軍發,欲攻取諸郡。”④《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策傳》,第1107 頁。還出現過“宗帥”,《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策傳》注引《江表傳》云:“(華歆)遣吏將偕就海昏上繚,使諸宗帥共出三萬斛米以與偕。”《三國志》卷五一《吴書·孫輔傳》注引《江表傳》云“孫策既平定江東,逐袁胤。袁術深怨策,乃陰遣閑使齎印綬與丹楊宗帥陵陽祖郎等,使激動山越,大合衆,圖共攻策”。⑤《三國志》卷四六《吴書·孫策傳》,第1108 頁;《三國志》卷五一《吴書·孫輔傳》,第1212 頁。吴中强族不僅僅隱匿編户齊民,還和軍隊争奪勞動人手。

還有“渠帥”,《三國志》卷五五《吴書·甘寧傳》載:

甘寧字興霸,巴郡臨江人也。少有氣力,好遊俠,招合輕薄少年,爲之渠帥;羣聚相隨,挾持弓弩,負毦帶鈴,民聞鈴聲,即知是寧。⑥《三國志》卷五五《吴書·甘寧傳》,第1292 頁。

甘寧“少有力氣,好遊俠,招合輕薄少年,爲之渠帥;群聚相隨”,但本傳中的“輕薄少年”和“群聚相隨”者,在裴松之注引的《吴書》中,就變成了“僮客”。吴書曰:“寧將僮客八百人就劉表。”

唐長孺先生在《孫吴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一文中開篇便指出,當漢末黄巾起義之後,長江南部有一種武裝組織,稱爲宗部、宗伍,也被稱爲宗賊,他們的領袖則稱爲宗帥。江西的宗部最盛,江蘇、浙江、安徽一帶的宗帥也不少。宗部組織目的是爲了保障私有財産不受侵犯,因此除了防止與鎮壓起義之外,也抗拒政府的無限的徵發,特别是徭役的徵發。①唐長孺:《孫吴建國及漢末江南的宗部與山越》,《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中華書局,2011 年,第1、23 頁。

從以上所舉《後漢書》《三國志·吴書》與“帥”有關的稱謂來看,所謂“豪帥”“魁帥”“民帥”“宗帥”,多指代不受政府控制的豪族勢力或少數民族的首領,反映了東漢以來地方豪强勢力的擴張與政府之間的扞格。

長沙走馬樓吴簡中的七類“帥”,與《三國志·吴書》中的“民帥”“宗帥”“豪帥”等稱謂不同,它們被記録於官府的公文書或倉等機構的出入米簡中,顯然與地方政府和地方行政有密切關係。屯田帥爲屯田系統中聯繫屯田司馬和屯田民的鈕結;佃帥爲佃田系統中管理佃客的行政職官;賊帥可能與賊曹相關。某丘帥、某丘故帥表明帥與丘的管理密不可分,而“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這樣的連稱,則表明此處的“帥”與鄉吏、里魁同爲地方基層吏員,可能并不是自治或民間推選,而是政府任命的,與“鄉吏魁帥”“鄉典田吏及帥”對應的基層行政機構便是“鄉里丘”“鄉及丘”,而吴簡柒·1476 中“當署丘里”即表明丘與里爲平行機構,這爲我們認識吴簡中“丘”的性質提供了一個角度,也爲認識孫吴時期基層行政組織及其職官提供了鮮活的一手材料。

附記:東北師範大學王彦輝教授對本文提出了寶貴的意見,謹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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