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官職除拜考述*
——以制度程序及過程爲中心

2018-01-23 11:28周文俊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2018年2期
关键词:時間

周文俊

官職除拜,是朝廷進行命官授職的制度形式,也是官員受官與履新的程序安排。

就南朝時期而言,學界對官職除拜的具體運作,認識上仍多有模糊之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史料的局限,儘管史籍文獻對人物的仕履記載頗爲豐富,但對除拜過程則鮮少提及,有關官職任命的記録零碎而分散,我們不易看清其基本面貌。另一方面是由於解讀的局限,官職除拜作爲一種模式化的任命程序,難免給人以例行公事的印象,以往研究對官職除拜史料的利用,大多集中於人物任官時間方面的考證,至於除拜程式本身,則非關注之重點所在,專門的討論寥寥無幾。應當指出,官職除拜作爲一個制度問題,仍存在着不小的考釋空間,同時也很有深入研討之必要。

南朝官職除拜,就制度而言,它是王朝的日常政務,依託文書行政,可分爲不同的階段與環節,有着一套規範化的運作流程,各個職能部門依規章程式處理具體事務,最終完成對官員的任命。對官員來説,除拜程序是每次新任命之必經起點,期間亦會與朝廷發生多次關涉。朝廷授官與個人受官,構成任命過程中的基本關係,我們從此時期具體的官銜結構形態,已可窺見其一斑。與此呼應,官職除拜也是一套官場禮儀,授受雙方在不同階段、不同場合下展開多種形式的互動,富於政治文化的儀式符號更是交織其中,此過程是以禮儀型君臣關係爲中心展開,既有强調職位責任的功能取向、又有實現品位權益的現實意義。對此問題的探討,有助於更全面地了解南朝官僚制度的運作情形及官場場域的活動情境。

其實,即使是基礎的考據工作,我們也需要對文獻所記任命時間的性質,加以準確理解,這同樣離不開對官職除拜機制的深入解析。比如南朝各史本紀記録以某人爲某官的時間,通常都是具體到某日,那麽,這一天的制度性質爲何?具體發生了什麽事?在此前後,又發生了什麽?進一步思考,這個日期緣何被録入官方史書系統?如不能充分了解除拜的制度程序及過程,也就難以確切理解制度與文本之間的邏輯關係,在進行具體考證時也容易出現判斷偏差,乃至誤讀。以上是筆者關注南朝官職除拜之緣起。

爲此,本文嘗試整理史料中的各種零散綫索,以官銜術語“新除”爲切入點,解析除、拜的制度涵義與性質,并從制度時間、政務環節與禮儀程式諸方面,考察南朝官職除拜的基本程序及其運行機制。隨帶一提的是,本文所觀察的官職,主要集中在中高級别範疇。

一、官銜所見“新除”釋義

南朝時期,官銜存在“新除某官”的專稱。它有着特定的制度涵義,是我們認識此時期官職除拜制度的重要切入口。作爲個人官位的結銜形式,“新除”在南朝史籍中並不稀見,兹舉例説明之。

《宋書·文帝紀》記載元嘉六年(429)朝廷對王敬弘的兩次任命:

夏四月癸亥,以尚書左僕射王敬弘爲尚書令……(五月)癸巳,以新除尚書令王敬弘爲特進、左光禄大夫。①《宋書》卷五《文帝紀》,北京:中華書局,2018 年,第84 頁。

史書記載的兩次任命,時間前後僅相隔了三十天。顯然上述“新除”并不能簡單解釋爲新官,它是對王敬弘先前所授尚書令的一種制度化表述。《宋書·王敬弘傳》對此事始末有較詳細的交代:“遷尚書令,敬弘固讓,表求還東,上不能奪。改授侍中、特進、左光禄大夫”,②《宋書》卷六六《王敬弘傳》,第1894 頁。可知王敬弘堅持辭讓尚書令之授,未有實際接受,朝廷亦隨之改授他官。《文帝紀》記載的後一任命,稱他的前官爲“新除尚書令”,應是來自此時期的制度規定,特指此官尚未完成受拜程序。

再看《梁書·武帝紀下》載:

(普通元年,520)六月丁未,以護軍將軍韋叡爲車騎將軍……(八月)甲子,新除車騎將軍韋叡卒。①《梁書》卷三《武帝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3 年,第63—64 頁。

據同書《韋叡傳》載“普通元年夏,遷侍中、車騎將軍,以疾未拜。八月,卒於家”,②《梁書》卷一二《韋叡傳》,第225 頁。由於韋叡“以疾未拜”車騎將軍直至去世,故《武帝紀》將此官職記作“新除車騎將軍”,此亦表明除官而“未拜”,可稱爲“新除”。參考《南齊書·曹虎傳》載虎“轉散騎常侍、右衛將軍……帝疑虎舊將,兼利其財,新除未及拜,見殺”,③《南齊書》卷三〇《曹虎傳》,北京:中華書局,2017 年,第626 頁。史家以“新除”與“未及拜”連敍,正可揭示其意。南朝史籍所見“新除”事例,均有“未拜”之義,這裏不再列舉。

史書使用“新除”的詞例,可追溯至《後漢書》。然其早期涵義,與上述解釋有着微妙差别,通常是指官員已受拜官職,而尚未到任。具體事例如《後漢書·宦者·張讓傳》稱“時鉅鹿太守河内司馬直新除”,該傳載漢靈帝時官員出任要職須交修宫錢,“當之官者,皆先至西園諧價,然後得去。有錢不畢者,或至自殺”,又云“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司馬直不願同流合污,“被詔……辭疾,不聽。行至孟津……即吞藥自殺”。④《後漢書》卷七八《宦者·張讓傳》,北京:中華書局,1965 年,第2535—2536 頁。從“當之官者”“乞不之官”以及司馬直出任河北郡守而“行至孟津”的綫索,可知這裏的“新除”,側重於表示尚未到官。此外,如《伏隆傳》記載漢光武帝拜隆光禄大夫以鎮撫齊地,“並與新除青州牧守及都尉俱東”;⑤《後漢書》卷二六《伏湛傳附伏隆傳》,第899 頁。又如《趙岐傳》記載岐爲敦煌太守,“與新除諸郡太守數人俱爲賊邊章等所執”,⑥《後漢書》卷六四《趙岐傳》,第2123 頁。均同此義。

不惟“新除”,兩漢正史所見尚有“初除”“始除”,亦可解釋爲受任而未之官。關於“初除”,《漢書·翟方進傳》載“故事,司隸校尉位在司直下,初除,謁兩府”;⑦《漢書》卷八四《翟方進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 年,第3414 頁。《漢書·王莽傳上》載太后下詔,要求“州牧、二千石及茂材吏初除奏事者,輒引入至近署對安漢公,考故官,問新職,以知其稱否”;⑧《漢書》卷九九上《王莽傳上》,第4049 頁。《後漢書·丁鴻傳》載鴻上封事,提到“刺史二千石初除謁辭(大將軍竇憲),求通待報,雖奉符璽,受臺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數十日”,⑨《後漢書》卷三七《丁鴻傳》,第1266 頁。以上都是官吏在“初除”後須前往拜謁官長或權要之例。再如《後漢書·虞詡傳》載虞詡被任命爲朝歌長,自云“初除之日,士大夫皆見吊勉”,此後史載“及到官”云云,①《後漢書》卷五六《虞詡傳》,第1867 頁。即表明了他在“初除”時并未到任。在“初除”之外,“始除”亦有此義。如《後漢書·方術下·公沙穆傳》載穆遷繒相,他在到官之後,書謁繒侯劉敞,云“臣始除之日,京師咸謂臣曰‘繒有惡侯’,以吊小相”,②《後漢書》卷八二下《方術下·公沙穆傳》,第2730 頁。正可與上例參證。綜合各種綫索可知,“新除”在早期史料中,並非制度專詞,意思可與諸如“初除”“始除”互通,且主要用於一般敍述,與官銜尚無直接關係。

目前可考、年代最早的“新除”官銜用例,出自東晉。《北堂書鈔》卷五七引《晉中興書》云:

王珉,字秀琰,遷拜爲中書(科)令。詔曰:“新除侍中王珉,才學博瞻、理義精通,宜處機近,以察時務,其以珉長兼中書令。”③《北堂書鈔》卷五七《設官部九》引《晉中興書》,孔氏三十三萬卷堂影鈔本。按“科”字顯爲衍文,今删。本條史料所載詔文,亦見《藝文類聚》卷四八《職官部四》引《王珉别傳》、《初學記》卷一一《職官部上》引《王珉别傳》、《太平御覽》卷二二〇《職官部十八》引《王珉别傳》。由此推測,何法盛《晉中興書》與《王珉别傳》兩者史源接近。

參《晉書·王珉傳》載珉“歷著作、散騎郎,國子博士,黄門侍郎,侍中,代王獻之爲長兼中書令”,④《晉書》卷六五《王導傳附王珉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第1758 頁。又《晉書·王獻之傳》載獻之“卒於官(中書令)”,⑤《晉書》卷八〇《王羲之傳附王獻之傳》,第2106 頁。以此推知中書令一職,因王獻之去世而空出官缺,朝廷以名望選王珉補之,其時王珉應是始除侍中而尚未受拜,故詔書稱“新除”。“新除侍中”作爲正式官銜出現在授官詔書之中,是其制度化的反映。可惜東晉留下的記載數量寥寥,難以展開更爲詳細的分析。⑥另一用例見《晉書·安帝紀》載義熙十二年(416)六月己酉“新除尚書令、都鄉亭侯劉柳卒”。今見“新除”用例集中出現在南朝時期。

在上述詔文中,“新除侍中”是以單一官銜的形式存在的,未能確定是文字有簡省,抑或當時制度即如此。南朝時期,涉及“新除”的官銜,完整結構多爲“現居官+新除官”,試舉例説明。任昉《齊竟陵文宣王行狀》記録了朝廷褒贈竟陵王蕭子良詔,稱其生前官銜爲“故使持節都督楊州諸軍事、中書監、太傅、領司徒、楊州刺史、竟陵王、新除進督南徐州”,⑦任昉:《齊竟陵文宣王行狀》,《文選》卷六〇《行狀》,北京:中華書局影印胡刻本,1977 年,第829 頁。這是出自當時的第一手官方文書,無疑是相當正規的官銜書寫形式。其中“新除進督南徐州”是作爲正式官銜的組成部分,值得留意。聯繫該《行狀》前述云“復以申威重道,增崇德統,進督南徐州諸軍事,餘悉如故。並奏疏累上,身殁讓存”,參考《南齊書·竟陵文宣王子良傳》“進督南徐州”“其年疾篤”的記載,①《南齊書》卷四〇《武十七王·竟陵文宣王子良傳》,第779 頁。可知子良屢次辭讓“進督南徐州”,至去世時仍未受拜,故在此官前繫以“新除”,單獨附列於官爵之後。以上文例顯示,現居官與新除官是一種並列結構,是此時期官銜的組合形態之一。

由此表明,“新除”作爲標示尚未受拜官職的結銜形式,是一種獨立的官銜結構。沈約《常僧景等封侯詔》云:

門下:廬陵王中兵參軍事、〔直〕(宣)閣將軍、軍主、新除右軍〔將軍?〕常僧景,車騎江夏王參軍事、直閣將軍、新除右軍中郎將薛元嗣、安東廬陵王參軍事、振武將軍徐元稱,假寧朔將軍、廬陵王國侍郎、延明主帥殷系宗,前軍將軍、直閣格虎隊主馬廣,或氣略强果、或志識貞濟、或忘家奉國,誠著夷險,方寄戎昭,克清時難,宜命爵啓土,以奬厥勞,可封一千户、開國縣侯,本官、新除、驅使悉如故。主者施行。②沈約:《常僧景等封侯詔》,《文苑英華》卷四一六《中書制誥三七·封爵》,北京:中華書局,1966 年,第2106 頁。按此詔作成於南齊末。陳慶元先生認爲在永元元年(499)、二年(500)間(説見《沈約集校箋》,杭州:江蘇古籍出版社,1995 年,第45 頁),可參。從詔文“誠著夷險”、“克清時難”等語,可知常僧景等人是在東昏侯在位期間發生的某次軍事政變中立功。又薛元嗣時爲“車騎江夏王參軍事”,江夏王寶玄於永元二年三月應崔慧景反,五月敗死。詔文不可能爲此次政變後作,更大的可能,是對應陳顯達永元元年起兵反,是年十二月底失敗事,可進一步推測此詔當作於永元二年初。

如所周知,“如故”多見於此時期的封授官爵詔書,是常用的公文格套語,用於表示受官受爵者在朝廷本次封授以後的官銜保留項,無疑這也是理解官銜結構的重要綫索。所謂“本官、新除、驅使悉如故”,是以概稱的形式代指諸人官銜結構,三者意思各有所指:本官指現居官;新除指的是新除官;驅使則指軍職。不妨以常僧景的官銜爲例來具體説明,他的“本官”是廬陵王中兵參軍事、直閣將軍;“驅使”是軍主;“新除”是右軍。驅使在當時别具涵義,主要涵蓋了由皇帝差遣指派、承擔實際職務的某些職位,它在詔書中别爲一項,從側面説明了本官與新除作爲官銜概稱的獨立性質,以及相互間的並列關係。“本官+新除”的概稱用例,即印證了前面對現居官與新除官的結構關係分析。

關於“新除”,朱季海先生作了如下解釋:“凡授官未拜,但稱新除。此類或緣本人無意就新,或緣朝旨徒欲以爲遷轉階資之地。”①朱季海:《南齊書校議》,北京:中華書局,1984 年,第5 頁。丁福林先生亦有類似理解,謂:“雖除職尚未及拜官就任……故曰‘新除’。”②丁福林:《宋書校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230 頁。前賢在解釋工作上邁出了重要一步,可惜并未作更多的展開,論述亦稍嫌簡略,至如朱先生認爲“新除”緣於官員“無意就新”或用作“遷轉階資”,這一理解更是改换了概念,將“未拜”等同於最終“不拜”,進而將“新除”的發生,視爲特殊緣由下的運作結果,解釋上似有以偏概全之嫌,并未能有效揭示“新除”的完整制度涵義。誠然,史書記載的“新除”,多數事例是得官者因各種原因最終不拜,如前面所引王敬弘、韋叡、蕭子良,均屬此類情形,這很容易引導我們以爲除拜特例與“新除”存在着因果關係。這是一個需要重點辨析的問題。

對此,前引《常僧景等封侯詔》充分提示了“新除”的實際涵義。我們看到,新除之所以列入“如故”,成爲各人的官銜保留項,緣於這是一份封爵詔書。當時對立功者的班賞,朝廷既晉升了官位,又賜封了爵位,兩者在程序上各自獨立,即授官在前,封爵在後。由此判斷,常僧景、薛元嗣獲得升官,隨後在新官尚未及拜受時,朝廷又下詔封爵,詔文提到常僧景、薛元嗣二人官銜中的“新除”部分,其實就是他們早前已下詔除授的晉升官職。概言之,“本官、新除、驅使悉如故”,是一種制度性的交代與補充,大意是要説明封爵乃獨立進行,並不影響諸人此後繼續完成拜受新除官職的程序。由此表明,官銜中的“新除”,絲毫没有“本人無意就新”的意圖,此外由於授官與封爵各自運作,亦充分排除了朝廷在封爵詔書中是以新除諸官爲“遷轉階資”之可能,可證官銜中的“新除”,本身并無最終不拜官職的意思。

我們還可以從正史中找到類似例證,《宋書·沈慶之傳》載:

世祖踐阼,以慶之爲領軍將軍,加散騎常侍,尋出爲使持節、督南兗豫徐兗四州諸軍事、鎮軍將軍、南兗州刺史,常侍如故,鎮盱眙。

上伐逆定亂,思將帥之功,下詔曰:“朕以不天,有生罔二,泣血千里,志復深逆,鞠旅伐罪,義氣雲踴,群帥仗節,指難如歸。故曾未積旬,宗社載穆,遂以眇身,猥纂大統。永念茂庸,思崇徽錫。新除使持節、散騎常侍、都督南兗豫徐兗四州諸軍事、鎮軍將軍、南兗州刺史沈慶之,新除散騎常侍、領軍將軍柳元景,新除散騎常侍、右衛將軍宗愨,督兗州諸軍事、輔國將軍、兗州刺史徐遺寶,寧朔將軍、始興太守沈法系,驃騎諮議參軍顧彬之,或盡誠謀初,宣綜戎略;或受命元帥,一戰寧亂;或稟奇軍統,協規効捷,偏師奉律,勢振東南。皆忠國忘身,義高前烈,功載民聽,誠簡朕心。定賞策勳,兹焉攸在,宜列土開邑,永蕃皇家。慶之可封南昌縣公,元景曲江縣公,並食邑三千户。愨洮陽縣侯,食邑二千户。遺寶益陽縣侯,食邑一千五百户。法系平固縣侯,彬之陽新縣侯,並食邑千户。”又特臨軒召拜。①《宋書》卷七七《沈慶之傳》,第2191—2192 頁。

沈慶之“出爲使持節、督南兗豫徐兗四州諸軍事、鎮軍將軍、南兗州刺史,常侍如故”,此後朝廷爲了賞功,又下詔封爵。②據《宋書·孝武帝紀》載元嘉三十年六月庚申“詔有司論功班賞各有差”,上述封爵詔書,是在此指示下形成的,具體流程是尚書臺(有司)接到庚申詔後擬出班賞方案,經過孝武帝審核同意,之後交由中書省草詔,再經皇帝畫可付外(具體文書程序的詳析見後)。另據《孝武帝紀》記載,元嘉三十年閏六月“壬申,以領軍將軍沈慶之爲鎮軍將軍、南兗州刺史。癸酉,以護軍將軍柳元景爲領軍將軍”,與封爵詔書“新除使持節、散騎常侍、都督南兗豫徐兗四州諸軍事、鎮軍將軍、南兗州刺史沈慶之,新除散騎常侍、領軍將軍柳元景”相對應,可知封爵詔的頒出,不會早於閏六月癸酉。其時沈氏尚未正式拜受新官,故詔書以“新除”繫其官銜。文中所見柳元景、宗愨二人官銜,亦同此理。從各人本傳可知,他們最終均拜受了“新除”官職,同樣不存在“無意就新”的情況。此亦表明,“新除”所指的除官未拜,并不限於史籍常見的那些作爲結果的“不拜”事例。原則上朝廷除授的官職,在受拜之前,均稱爲“新除”。

通過上述封爵詔的參證,可進一步明確“新除”的制度涵義:所有官職的任命,在正式除授以後,制度程序均會經歷“新除”過程,直至得官者完成受拜。從官銜形式理解,“新除”繫於官職,主要指此官尚在除拜之間,是既除未拜的一個制度階段。至於史籍所見各種最終“不拜”新授官職的事例,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實際上都可視爲正常除拜階段下的一種停滯,從而使官職止於“新除”狀態,换言之,此類終以不拜的官職,之所以稱“新除”,與造成不拜的各種特殊緣由(包括“無意就新”“遷轉階資”)并無直接關係。“新除”作爲官銜形式,是官職除拜過程的一種制度標識。

二、除拜過程與制度時間

南朝史籍文獻記載某人的徙官,常用諸如除、拜、爲、授、遷、轉、補等動詞加以敍述,就史家要表達的意思而言,此類語詞通常并無多大區别。但若從南朝的制度運作本身理解,則要另當别論。依前節所揭,此時期官職的任命程序,均會經歷已除未拜的“新除”階段,直至受拜。换言之,先除後拜是以上過程的基本秩序。由此提示,“除”“拜”作爲制度術語,既互有關聯,又各有特定含義(比如“新除”,就不能寫作“新拜”),共同構成了官職任命的基礎環節。循此思路,下面嘗試探討官職除拜的具體過程,解釋“除”“拜”的制度涵義,并考察與此相關的制度時間性質。

南朝時期高級官職的除拜程序,在《隋書·百官志上》所載梁、陳時期“用官式”,有較爲集中的記述,云:

其有特發詔授官者,即宣付詔誥局,作詔章草奏聞。敕可,黄紙寫出門下。門下答詔,請付外施行。又畫可,付選司行召。得詔官者,不必皆須待召。但聞詔出,明日,即與其親入謝,後詣尚書上省拜受。若拜王公則臨軒。①《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北京:中華書局,1973 年,第748—749 頁。“後詣尚書上省拜受”之“後”字,點校本原屬上讀,似未達文意,今改正。

這條史料(以下簡稱《用官式》)展示了從朝廷“發詔授官”到得官者“拜受”的除拜過程始末,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據此,官職除拜的主要程序可簡要歸納如下:

皇帝授官旨意(任命決議形成)→中書省詔誥局(草詔奏聞)→皇帝(敕可)→門下(答詔請付外)→皇帝(畫可)→尚書臺選司(行召)→得官者拜受

“發詔授官”是法理意義上的關鍵程序,即以詔書爲委任文書載體,確認官職任命。反過來亦可認爲,詔書未發出意味着官職任命未正式生效。對此,我們可找到若干事例加以説明。如《宋書·劉延孫傳》載劉延孫從外任被徵爲“侍中、尚書左僕射,領護軍將軍”,此後宋孝武帝“又欲以代朱脩之爲荆州,事未行,明年,(延孫)卒”,②《宋書》卷七八《劉延孫傳》,第2214 頁。所謂“事未行”就是指以劉延孫爲荆州刺史的詔書尚未發出,這項任命也就未能生效,是故在他去世後,朝廷褒贈詔書仍記其官銜爲“故侍中、尚書左僕射、領護軍將軍東昌縣開國侯”,可見皇帝即使已有授官旨意,甚至準備出詔的文書流程可能已在進行中,但只要詔書未發出,任命就未能作數。類似事例又見於《陳書·鄱陽王伯山傳》,鄱陽王陳伯山居母喪以孝聞,陳後主曾向群臣稱“鄱陽王至性可嘉,又是西第之長,豫章已兼司空,其亦須遷太尉”,其後“未及發詔而伯山薨”,③《陳書》卷二八《世祖九王·鄱陽王伯山傳》,北京:中華書局,1972 年,第361 頁。同樣提示了官位除授與“發詔”的直接關聯。再如《陳書·華皎傳》載皎“密啓求廣州,以觀時主意,高宗僞許之,而詔書未出。皎亦遣使句引周兵”,①《陳書》卷二〇《華皎傳》,第272 頁。此陳廢帝朝事,謂陳頊“僞許”華皎廣州刺史,同時又云“詔書未出”,意味着授官須以詔書爲法理基礎,若無詔書正式發出,該任命不能成立。又如《陳書·孔奂傳》載“及右僕射陸繕遷職,高宗欲用奂,已草詔訖,爲後主所抑,遂不行”,②《陳書》卷二一《孔奂傳》,第286 頁。此陳宣帝朝事,當時以孔奂爲尚書右僕射的詔書已經草成,由於太子陳叔寶阻撓而“不行”,從政務程序理解,這是説詔草并未正式付外,孔奂由此與右僕射失之交臂。

在明確發詔與官職任命之間關係的基礎上,可進一步考察除拜的制度時間及其性質。這裏不妨先揭舉同時期的一例北朝史證。《北史·外戚中·馮熙傳附馮誕傳》載北魏孝文帝以馮誕爲司徒事:

(太和)十六年(486),以誕爲司徒。帝既愛誕,除官日,親爲制三讓表并啓。將拜,又爲其章謝。③《北史》卷八〇《外戚中·馮熙傳附馮誕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 年,第2679 頁。

這裏的“除官日”無疑是關鍵綫索,提示了官職任命的制度時間概念。與此相應,“將拜”意即臨近拜受之日,此表述亦暗示了另一個制度時間的存在,本文爲論述方便,姑稱此爲“拜受日”。由此推知,朝廷命官授職的程序起止,與“除官日”“拜受日”直接相關。

不惟北朝實施過以上制度,南朝的官職除拜,亦遵循着相近的運作程式。前面所揭“新除”官銜,就是最爲直接的證據。“新除”表示了已除未拜的任命狀態,在拜受以後即取消,并轉爲“本官”。换言之,“新除”官銜的使用,是自除官日起,直到拜受日。“新除”就是由以上兩個時間所定義的制度性過程。梳理南朝史籍綫索,可進一步研判除、拜的制度時間性質。《梁書·簡文帝紀》載:

(中大通)三年(531)四月乙巳,昭明太子薨。五月丙申,詔曰:“非至公無以主天下,非博愛無以臨四海。所以堯舜克讓,惟德是與。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格于上下,光于四表。今岱宗牢落,天步艱難,淳風猶鬱,黎民未乂,自非克明克哲,允武允文,豈能荷神器之重,嗣龍圖之尊。晉安王綱,文義生知,孝敬自然,威惠外宣,德行内敏,群后歸美,率土宅心。可立爲皇太子。”七月乙亥,臨軒策拜,以脩繕東宫,權居東府。①《梁書》卷四《簡文帝紀》,第104 頁。

按此時期立儲、封爵、授官的制度程序是相通的,可相互參證。上述記載完整交代了蕭綱被立爲太子所經歷的兩個制度時間。“五月丙申,詔曰”,表明這一天是立儲詔書發出之日,“除官日”的制度涵義,正與此相同,可認爲是除官詔書正式成立的日期。《用官式》謂得官者“但聞詔出”即可在次日入宫謝恩。這一行爲的前提,正是以“詔出”之日爲官職除授的法理時間。前面我們分析“事未行”“未及發詔”“詔書未出”意味着未正式授官,亦可與此參互理解。至於“七月乙亥,臨軒策拜”,則清楚顯示這一天爲“拜受日”。策拜儀式的舉行,標誌着任命最終完成。《用官式》繼云得官者是“詣尚書上省拜受”“拜王公則臨軒”,當天即拜受日,可見拜受儀式不僅體現在空間秩序上,同時也在時間上注入了重要的制度意義。

官職任命須經歷一個制度過程,主要是基於行政現實運作的原因,至少自秦漢時期已經如此。侯旭東先生指出:“從秦漢通常情形看,新拜官還要新刻官印,亦需要準備制書一類文書,更有拜官授印的儀式,不是件倉促可就的事。”②侯旭東:《寵:信—任型君臣關係與西漢歷史的展開》,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 年,第138 頁。儘管如此,漢代授官并没有刻意將除、拜加以區分,若某人不拜某官,相當於就和此官斷絶一切關係,朝廷并不會考究既除不拜的情況,從漢代史籍提示的綫索看,時人一般取拜受日作爲任命時間。③以西漢朱博爲例,《漢書·百官公卿表下》哀帝建平二年(前5)“四月戊午,大司空博爲御史大夫,乙亥遷”,這裏記“乙亥遷”,是指朱博從御史大夫晉升丞相。據《漢書·五行志中之下》載“哀帝建平二年四月乙亥朔,御史大夫朱博爲丞相,少府趙玄爲御史大夫,臨延登受策,有大聲如鐘鳴”,又《漢書·朱博傳》“初博以御史爲丞相,封陽鄉侯,玄以少府爲御史大夫,並拜於前殿,延登受策,有音如鍾聲”,可知《百官公卿表下》所記朱博遷丞相的四月乙亥是拜受日。除、拜時間的區别化,可能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但至遲到西晉就已經確立。如《荀岳墓誌》記荀岳官歷,云:

太康元年(280)十二月舉秀才,二年正月廿日被戊戌詔書,除中郎。三年八月廿七日庚戌詔書,除太子舍人。六年十月七日辛巳,除尚書左中兵郎。七年七月十七日丁卯疾病,去職。被壬申詔書,除中郎。十年五月十七日,除屯騎始平王司馬。十二月廿七日除中郎,參平南將軍楚王軍事。永熙元年(290)九月,除參鎮南將軍事。永平元年(291)二月三日,除河内山陽令,元康元年(291)三月廿五日到官。三年五月四日除領軍將軍長史,六月六日拜。四年五月五日除中書侍郎,六月二日拜。①録文參考毛遠明:《漢魏六朝碑刻校注》第二册,北京:綫裝書局,2008 年,第309 頁。《荀岳墓誌》拓片見於趙萬里:《漢魏南北朝墓誌集釋》,圖版14,影印本收入《石刻史料新編》第三輯第3 册,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7 年。

誌文對荀岳最後兩任官職——領軍將軍長史與中書侍郎,均記録了除、拜的具體日期,是目前所見兼記除官日與拜受日的最早用例。此外,誌文所記“二年正月廿日被戊戌詔書,除中郎”“三年八月廿七日庚戌詔書,除太子舍人”,亦反映了除官日與除授詔書之間的内在關係。

在此認識基礎上,我們再來觀察南朝官職的除拜過程。依《用官式》所述,發詔授官須經過規範化的文書運作流程。對此,陳仲安、王素先生有過精要分析,指出“(中書省)詔誥局根據皇帝的旨意起草詔令……詔令經皇帝認可,用黄紙正式寫出後,再交門下省審核。門下省認爲没有問題,才答詔(即覆奏)請付外施行。經皇帝再次批准,遂送有關部門執行”,②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增訂本)》,上海:中西書局,2018 年,第57—58 頁。所論甚是。關於門下答詔,還可補充一條史料。《文選》卷五〇李善注引《晉令》曰:“侍中,除書、表、奏皆掌署之。”③《文選》卷五〇《史論》沈約《恩幸傳論》,第704 頁。所謂“除書”,應即除官詔書,門下有經署審核的權責。

至此,尚有一處關鍵細節需要確認,即“除官日”具體對應上述程序的哪一步呢?筆者認爲,皇帝最後“畫可”批准,是除授詔書正式付外(尚書臺)執行的法理依據,經此一步,即意味着“詔出”“發詔”。在此之前,詔書還處於準備階段,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這個“畫可”的日期,就是除官日。

試看以下史例,《陳書·世祖紀》載天嘉元年(560)七月:

景辰(按避唐諱,即丙辰),立皇子伯山爲鄱陽王。④《陳書》卷三《世祖紀》,第51 頁。

又《陳書·鄱陽王伯山傳》載:

天嘉元年七月丙辰,尚書八座奏曰:“臣聞本枝惟允,宗周之業以弘,磐石既建,皇漢之基斯遠,故能協宣五運,規範百王,式固靈根,克隆蔔世。第三皇子伯山,發睿德於齠年,表歧姿於丱日,光昭丹掖,暉暎青闈,而玉圭未秉,金錫靡駕,豈所以敦序維翰,建樹藩戚。臣等參議,宜封鄱陽郡王”,詔曰“可”。……其年十月,上臨軒策命之曰:“於戲!夫建樹藩屏,翼獎王室,欽若前典,咸必由之。……往欽哉。其勉樹聲業,永保宗社,可不慎歟。”①《陳書》卷二八《世祖九王·鄱陽王伯山傳》,第359—360 頁。標點經斟酌,有所調整。

據上可知,陳文帝第三子陳伯山獲策封爲鄱陽王,同樣經歷了兩個制度時間:一在天嘉元年七月丙辰;另在當年十月某天。後者舉行了臨軒策命儀式,可明確爲拜受日。關於前者,還可再加考釋。

《伯山傳》載“天嘉元年七月丙辰”,其後載“詔曰可”,可知這是陳文帝在尚書八座奏案文書上畫“可”的日期。②至於尚書八座上呈奏案的具體時間,或即在當天,或在稍前,但不論如何,八座奏上呈日期并不是史臣的記録重點。在此先稍加説明,伯山封王之命,并非以詔書形式發出,有别於慣常事例。據《伯山傳》稱“初高祖時,天下草創,諸王受封儀注多闕,及伯山受封,世祖欲重其事”,於是通過最高級别政務官員聯名上奏的形式推動此事。③這一做法導源自漢武帝策封三王,有其政治涵義。它代表了來自官僚集團的意志,表示皇帝諸子封王,是出於公論,而非私意。《宋書》卷九九《二凶·元凶劭傳》載劉宋時劉劭弒父稱帝後,“使有司奏立子偉之爲皇太子”,其意圖亦與此同。由於立伯山爲王,是來自最高政務機構尚書臺的請求,具體通過奏案形式上呈,因此皇帝無須另行下詔付臺執行,他只需在奏案上畫“可”,尚書臺即獲得執行此項事務的法理授權。《隋志》所引《用官式》就提到中低級官職的銓選任命,“以黄纸录名,八座通署,奏可,即出付典名”,④《隋書》卷二六《百官志上》,第748 頁。正可與此互證。從行政運作邏輯理解,不論以奏案抑或詔書的形式授官,均是以皇帝畫“可”爲據。《世祖紀》載立伯山爲王,事在七月丙辰,與《伯山傳》所記時間相合,無疑是關鍵提示。我們知道,史家修撰本紀,《起居注》等原始記注檔案是其重要依據。⑤南朝國史因襲《起居注》的痕迹,確有蛛絲馬迹可尋。如《宋書》卷六《孝武帝紀》載大明五年四月丙午,“雍州刺史海陵王休茂殺司馬庾深之,舉兵反,義成太守薛繼考討斬之”。中華書局1974 年點校本於此出校説明,校勘記引《廿二史考異》云:“案《休茂傳》,(薛)繼考爲休茂盡力攻城,及休茂死,詐稱立義,乘驛還都,事泄伏誅。則繼考乃黨於休茂者,《紀》所書誤”,其下點校者繼云:“按《休茂傳》,言尹玄慶既斬休茂,繼考以兵脅行府州事劉恭之作啓,言繼考起義,因得封賞,尋事泄伏誅。蓋國史誤仍當日記注,沈約竟不追改,而於《休茂傳》則詳述其事始末。”點校者所言甚有見地。這個綫索正好提示了本紀的史源,與《起居注》等原始檔案材料關係密切。《隋書·經籍志二》載録“《陳天嘉起居注》二十三卷”,⑥《隋書》卷三三《經籍志二》,第965 頁。《世祖紀》的上述日期,很可能即源自此。史官之所以采用與記録這個時間,正是由於此爲皇帝畫“可”、政務文書正式生效之日。概而論之,這是文書時間經由史官記注,進而成爲史書時間。

以伯山封王事例爲突破口,可進一步推知,南朝正史諸《本紀》“某年某月某日,以某人爲某官”的記事模式,其中“某年某月某日”應當就是皇帝在授官詔書上畫“可”的日期,簡言之,就是“除官日”。

參考南朝授官的具體史例,可證實以上推斷。《宋書·文帝紀》載元嘉三十年(453)春正月:

壬午,以征北將軍、南徐州刺史始興王濬爲衛將軍、荆州刺史。①《宋書》卷五《文帝紀》,第109 頁。

又《宋書·二凶·始興王濬傳》載:

(濬)乃因員外散騎侍郎徐爰求鎮江陵(按:即荆州),又求助於尚書僕射徐湛之……上以上流之重,宜有至親,故以授濬。時濬入朝,遣還京,爲行留處分。至京數日而巫蠱事發,時二十九年(452)七月也……明年正月,荆州事方行,二月,濬還朝。十四日,臨軒受拜。其日,藏嚴道育事發,明旦濬入謝,上容色非常。②《宋書》卷九九《二凶·始興王濬傳》,第2675—2676 頁。

結合以上兩處記載,可整理出始興王劉濬爲荆州刺史的除拜過程始末。先是劉濬通過朝中的關係網絡向宋文帝請求出鎮荆州,文帝考慮再三,終於同意,這時授官旨意大概已傳達,故劉濬“爲行留處分”,已爲赴任作準備。然而由於元嘉二十九年七月間巫蠱事發,這項任命被擱置,一直懸而未決。《始興王濬傳》謂元嘉三十年正月“荆州事方行”,是説直到此時才正式發詔授劉濬荆州刺史。③前引《宋書·劉延孫傳》載宋孝武帝欲以劉延孫代朱修之爲荆州刺史,“事未行”而延孫卒,可與此“荆州事方行”相互參證。《文帝紀》記載三十年正月壬午(初八),以劉濬“爲衛將軍、荆州刺史”,就是説宋文帝這天才批准了授官,即在詔書上畫可,正式付外施行。顯然這個日子就是“除官日”。隨後劉濬在二月十四日“臨軒受拜”,這一天無疑是“拜受日”。該事例清楚展示了皇帝形成授官旨意到得官者受拜官職的過程,也爲我們理解本紀的授官時間提供了重要佐證。

再如《陳書·宣帝紀》載太建十二年北周鄖州總管司馬消難舉州鎮附陳,秋八月己未(初六),“詔以消難爲使持節、侍中、大都督、總督安隨等九州八鎮諸軍事、車騎將軍、司空,封隨郡公,給鼓吹、女樂各一部”,此“詔”字即表明了發詔授官之意。是月戊辰(十五)再次加授官銜,“以新除司空司馬消難爲大都督水陸諸軍事”,①《陳書》卷五《宣帝紀》,第97 頁。兩次授官時間相隔極短,司馬消難肯定尚未拜受前官,故稱“新除”,此亦印證八月己未這天,必非拜受之日。這一事例有助補充判斷南朝各史本紀的官職任命日期,普遍從除官日。

當然,我們也要充分重視南朝各史的“反證”。比如立太子,本紀就多從“拜受日”。最明顯例子見《梁書·武帝紀下》,中大通三年(531)“秋七月乙亥,立晉安王綱爲皇太子。大赦天下,賜爲父後者及出處忠孝文武清勤,並賜爵一級”。②《梁書》卷三《武帝紀下》,第75 頁。聯繫前述《梁書·簡文帝紀》蕭綱被立爲太子的兩個制度時間,可明此爲拜受日。此外,如《陳書·世祖紀》載永定三年(559)“九月辛酉,立皇子伯宗爲皇太子,王公以下賜帛各有差”,③《陳書》卷三《世祖紀》,第48 頁。參《陳書·廢帝紀》載永定三年“世祖嗣位,八月庚戌,立爲皇太子”,④《陳書》卷四《廢帝紀》,第65 頁。可知陳伯宗被立爲太子,當是八月庚戌發詔,至九月辛酉策拜,《世祖紀》記載此事,亦取拜受日。再如《南齊書·明帝紀》載建武元年(494)十一月“戊子,立皇太子寶卷,賜天下爲父後者爵一級,孝子從孫,義夫節婦,普加甄賜明揚。表其衡閭,賚以束帛。己丑,詔‘東宫肇建,遠近或有慶禮,可悉斷之’”,⑤《南齊書》卷六《明帝紀》,第92 頁。己丑(立太子次日)詔書既稱“東宫肇建”,則戊子爲拜受日無疑。以上史料還反映了一個重要綫索,即策拜太子的同時,例有大赦或賞賜之舉。⑥皇帝慶賀立太子所頒大赦或封賞,當發生在拜受日,尚有史例作爲旁證。《南齊書》卷三《武帝紀》載永明十一年(493)四月“壬午,詔東宫文武臣僚,可悉度爲太孫官屬。甲午,立皇太孫昭業、太孫妃何氏。詔賜天下爲父後者爵一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粟帛各有差”。據載,當年正月丙子“太子長懋薨”,發詔立太孫應在此後,且可肯定要早於四月壬午,因爲壬午詔已稱“太孫官屬”,如此,則十二天後的甲午“立皇太孫昭業、太孫妃何氏”,只可能是策拜儀式舉行日,即拜受日。是日“詔賜天下爲父後者爵一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粟帛各有差”,正是儲君名分正式確定之時特意頒布的賞賜。如循此綫索,可確認南朝正史本紀大多以拜受日爲立太子的時間。①南朝各史本紀記立太子之日,多有大赦封賞。除了前面所揭,尚有如下史例:《宋書》卷五《文帝紀》載元嘉六年(429)“三月丁巳,立皇子劭爲皇太子。戊午,大赦天下,賜文武位一等”;《宋書》卷六《孝武帝紀》載孝建元年(454)正月“丙寅,立皇子子業爲皇太子。賜天下爲父後者爵一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粟帛各有差”;《宋書》卷八《明帝紀》載泰始二年(466)十月“戊寅,立皇子昱爲皇太子。曲赦揚、南徐二州”。《南齊書》卷二《高帝紀下》載建元元年(479)六月“甲申,立皇太子賾。斷諸州郡禮慶。見刑入重者,降一等,並申前赦恩百日”;《南齊書》卷三《武帝紀》載建元四年(482)六月“甲申,立皇太子長懋。詔申壬戌赦恩百日”;《南齊書》卷七《東昏侯紀》載永元元年(499)“夏四月己巳,立皇太子誦,大赦,賜民爲父後爵一級”;《陳書》卷四《廢帝紀》載光大元年(567)“秋七月戊申,立皇子至澤爲皇太子,賜天下爲父後者爵一級,王公卿士已下賚帛各有差”;《陳書》卷六《後主紀》載太建十四年(582)“夏四月景申,立皇子永康公胤爲皇太子,賜天下爲父後者爵一級,王公已下賚帛各有差”。皇帝立太子,本紀明確繫於發詔日,只有兩例,出現在南朝陳代最後兩朝:《陳書》卷五《宣帝紀》載太建元年(569)“春正月甲午,即皇帝位于太極前殿……立妃柳氏爲皇后,世子叔寶爲皇太子”;《陳書·後主紀》禎明二年(588)“庚子,廢皇太子胤爲吴興王,立軍師將軍、揚州刺史始安王深爲皇太子”。此外,尚有兩例不明:《宋書》卷三《武帝紀下》載永初元年(420)八月癸酉,“立王太子爲皇太子”;《梁書》卷四《簡文帝紀》載太清三年(549)“丁亥,立宣城王大器爲皇太子”。由此推測,在立儲君的國本大事上,史官記注傾向於以禮成之日爲準,此外,諸如“納皇太子妃”“皇太子冠”等,正史本紀所記時間亦爲儀式舉行日。②如《宋書》卷五《文帝紀》載元嘉十五年夏四月甲辰,“立皇太子妃殷氏,賜王公以下各有差。”另據《宋書》卷一四《禮志一》載“宋文帝元嘉十五年四月,皇太子納妃,六禮文與納后不異。百官上禮。其月壬戌,於太極殿西堂敍宴二宫隊主副、司徒征北鎮南三府佐、揚兗江三州綱、彭城江夏南譙始與武陵廬陵南豐七國侍郎以上,諸二千石在都邑者,並豫會。”綜合兩處記載可知,四月甲辰(初五)應爲納太子妃的成禮日,是故本月壬戌(廿三)有宴會慶祝之事。

綜上可知,除官日與拜受日,構成官職除拜的基本過程。兩個制度性時間通過不同的方式被記録,從而進入到國家撰史系統,在讀史考史時尤需注意個中的區别。從除官日起,至受拜日爲止,有哪些基本環節與禮儀程式貫穿於這一過程,是接下來值得探討的問題。

三、除拜環節與禮儀程式

依前引《用官式》所示,除官日皇帝畫“可”,在制度環節方面體現了双重意義:一方面它是決策流程的終點,經過一系列的文書程序,正式“發詔授官”;另一方面,它是執行程序的起點,此前門下答詔已請“付外施行”,經皇帝批准後,詔書正式“付選司行召”,具體政务自此進入實施階段。

所謂“行召”,指施行召拜。尚書臺於此履行其政務機構職能,宣布已生效(皇帝畫“可”)的授官詔命,并傳召得官者接受新官職。如鮑照《謝秣陵令表》稱“即日被尚書召,以臣爲秣陵令……今便抵召,違離省闥”,③鮑照著,錢仲聯增補集説校:《鮑參軍集注》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第53 頁。這一來自得官者的敍述,確切交代了官員在獲得新任命時所親歷的程序。此處“被尚書召”與前述“選司行召”,正是召拜程序的一體兩面。鮑照所提到的“抵召”,即與此相關,是説他前往臺省應奉召命,接受新官。《宋書·王敬弘傳》所載,可與此參證:

敬弘每被除召,即便祗奉,既到宜退,旋復解官,高祖嘉其志,不苟違也。①《宋書》卷六六《王敬弘傳》,第1894 頁。

從制度來看,這段表述簡要勾勒出了官職從任命到解任的基本環節。這裏説的“除召”,實爲除官與行召的合稱,進一步判斷,除、召分别代指“發詔除官”與“選司行召”。兩個程序一内一外,前後相接,在授官環節中相互關聯,印證了兩者在授官過程中的一致性。江淹爲蕭道成代作的《蕭被尚書敦勸重讓表》稱“臣自初被詔,迄於今時”,所謂“被詔”,在表述上與“被尚書召”頗爲接近,這裏“詔”的具體指代,存在兩種可能:一是除官日朝廷出詔;二是有司行召時所頒詔書。不論如何,它們都表示了任命的正式成立。作爲參證,《用官式》載“得詔官者,不必皆須待召。但聞詔出,明日,即與其親入謝”,得官者可以不待選司行召,而選擇在授官詔出以後即提前謝恩,其用意不言而喻,是官員爲了表達自身感激涕零的迫切心情,以此方式彰顯官位之授出於皇帝聖裁。這種頗爲形式主義的官場規矩,亦反映了“除”(文書程序)與“召”(執行程序)的緊密關聯。

從人事來看,王敬弘“每被除召,即便祗奉”是作爲特例爲史家所强調。此處“祗奉”,意同鮑照所云“抵召”,均指得官者應召受拜。相比起“除、召”所體現的程序連續性,“召、拜”的過程要更爲複雜,并不完全由行政程序決定其進度。如《晉書·謝安傳》載“有司奏安被召,歷年不至,禁錮終身,遂棲遲東土”,②《晉書》卷七九《謝安傳》,第2072 頁。這種被召不至的情況,一定程度説明得官者在有司行召程序啓動以後,反而掌握了決定下一步進程的主動權。又如《宋書·王惠傳》云:“少帝即位,以蔡廓爲吏部尚書,不肯拜,乃以惠代焉。惠被召即拜……談者以廓之不拜,惠之即拜,雖事異而意同也。”③《宋書》卷五八《王惠傳》,第1736 頁。朝廷授吏部尚書,蔡廓“不拜”與王惠“即拜”,都是故作姿態、另有深意,所以當時輿論稱“事異而意同”。可加注意的是,“即拜”竟然與“不拜”相提並論,説明他們有着共同點,并不屬於常規做法。由此可見,王惠“被召即拜”,事類王敬弘“被除召,即便祗奉”,在時人看來是非常之舉。據《宋書·王華傳》云:“宋世惟華與南陽劉湛不爲飾讓,得官即拜,以此爲常。”①《宋書》卷六三《王華傳》,第1835 頁。“得官即拜”成爲了少數大族名士可供誇耀的資本,反過來説明“飾讓”儼然已成爲了官場慣例。换言之,讓官是召、拜之間不可忽略的重要環節。

南朝時期的讓官,作爲授官過程的禮儀化秩序,有着成型的格套程式,主要依託文書進程逐步展開。如《南齊書·謝朓傳》云:

(朓)啓王敬則反謀,上甚善賞之。遷尚書吏部郎。朓上表三讓,中書疑朓官未及讓,以問祭酒沈約。約曰:“宋元嘉中,范曄讓吏部,朱修之讓黄門,蔡興宗讓中書,並三表詔答,具事宛然。近世小官不讓,遂成恒俗,恐此有乖讓意……謝吏部今授超階,讓别有意,豈關官之大小?撝讓之美,本出人情。若大官必讓,便與詣闕章表不異。例既如此,謂都自非疑。”朓又啓讓,上優答不許。②《南齊書》卷四七《謝朓傳》,第826 頁。

由上述事例透露的信息,可推知當時讓官的文書流程:得官者“上表三讓”,與此相應,皇帝須爲“三表詔答”,得官者此後又有“啓讓”,皇帝則以敕答回應,由此形成了上下雙向、多次往復、表啓并用的文書運作模式。可作參證的是,前引史載北魏孝文帝以馮誕爲司徒,“除官日,親爲制三讓表并啓”,顯示南北朝不僅除拜程序基本相通,連讓官文書流程亦復相通。孝文帝爲馮誕撰寫上給自己的讓表與讓啓,無疑是他極爲重視此事的表現,這樣做絶非一時雅興所爲,亦非徒具形式,背後當有政治用意。③史載馮誕去世後,北魏孝文帝“親爲作碑文及挽歌詞,皆窮美盡哀,事過其厚”,事理同此。關於此事的分析,可參徐沖:《馮熙墓誌與北魏後期墓誌文化的創生》,《唐研究》第23 卷,2017 年。皇帝親身參與其中,替大臣包辦讓官文章,更可説明“三讓表并啓”是確認君臣關係的禮儀場合,也是藴含政治文化符號的官場儀式。④關於“三讓表并啓”所反映的官方文書體系及運作秩序,筆者已在另文討論與分析,説見《〈文心雕龍〉“啓”體論的文體譜系考察——以公文制度爲中心》,《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 年第4 期。

“三讓表”作爲讓官的固定形式,據《文心雕龍·章表》稱“漢末讓表,以三爲斷”,並引述曹操“爲表不必三讓”之語,可知其出現時間不會晚於漢末。⑤(梁)劉勰撰、王利器校箋:《文心雕龍校證》卷五《章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 年,第154 頁。有理由相信,“大官必讓”是當時官場中的“結構性存在”,制約着一衆官僚的行爲。如前所見,當時敢於受召即拜,不爲“飾讓”的官員,就劉宋時期而言,僅有區區數人,换一種角度理解,“得官即拜”無異於一種公開的姿態宣示,即不接受官場成規,我行我素,其背後藴含着極大的風險成本。①如前述朝廷授王惠吏部尚書,他在得官即拜後,“未嘗接客,人有與書求官者,得輒聚置閣上,及去職,印封如初時”,這種任上不視求官書疏的行爲,與他當初“得官即拜”的姿態正相一致,是爲宣示自我人格,獨立於官場網絡,所以時人認爲王惠“即拜”,意同蔡廓“不拜”。這種特立獨行的行爲之所以得到史家肯定,原因正在於此。這也可以解釋大多數官員爲何要選擇“飾讓”,從中更反映出讓官雖非制度規定,但這一行爲乃基於當時政治文化,因此亦可視爲是除拜過程中的一種禮儀化程式。

經過包括讓官在内的一系列程序,得官者在通常情形下當是接受任命,進入準備拜受的階段,史家有時稱之爲“將拜”。如前述北魏馮誕爲司徒,“將拜,又爲其章謝”,即其詞例。《宋書·武帝紀中》載劉裕平司馬休之以後,加領南蠻校尉:

將拜,值四廢日,佐史鄭鮮之、褚叔度、王弘、傅亮白遷日,不許。

此事又見《殷芸小説》載録,云:

鄭鮮之、王弘、傅亮啓宋武云:“伏承明見〔拜?〕南蠻,明是四廢日,來月朔好,不審可從群情遷來月否?”宋武手答云:“勞足下勤至,吾初不擇日。”帝親爲答,尚在其家。出《宋武手敕》。②余嘉錫:《殷芸小説輯證》,《余嘉錫論學雜著》,北京:中華書局,2007 年,第294 頁。

劉裕“將拜”南蠻校尉,在已選定拜受日的情形下,僚佐又以時值四廢日爲由,提出改期建議,劉裕則以“初不擇日”予以婉拒。這一事例反映了時人在拜受準備階段及日期選擇上的某些運作側面。拜官選擇吉日,無疑是一種普遍的文化心理。《南齊書·倖臣·紀僧真傳》載“及上(蕭道成)將拜齊公,已剋日,有楊祖之謀於臨軒作難。僧真更請上選吉辰,尋而祖之事覺”,③《南齊書》卷五六《倖臣·紀僧真傳》,第1078 頁。這里“將拜”與“已剋日”是聯繫在一起的,正可與以上記載互證,在選日之外,紀僧真請改定“吉辰”,則屬於選時。限於史料,未知每次臨軒儀式的舉行時間是否固定。不過據《陳書·蔡景歷傳》載朝廷授景歷守度支尚書,“舊式拜官在午後,景歷拜日,適值輿駕幸玄武觀,在位皆侍宴,帝恐景歷不豫,特令早拜,其見重如此”,④《陳書》卷一六《蔡景歷傳》,第228 頁。可知一般在尚書上省舉行的拜官儀式,午時以後是其通例。

在時間以外,拜官儀式的空間,亦值得注意。《用官式》云詔授得官,“詣尚書上省拜受,若拜王公則臨軒”,儀式空間與拜官規格正相對應。先説“詣尚書上省拜受”,《梁書·陸杲傳》載杲“遷尚書殿中曹郎,拜日,八座丞郎並到上省交禮”,①《梁書》卷二六《陸杲傳》,第398 頁。是爲其例。又如《南史·何尚之傳附何求傳》載隱士何求被朝廷“除永嘉太守。求時寄住南澗寺,不肯詣臺,乞於野外拜受,見許”,②《南史》卷三〇《何尚之傳附何求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年,第787 頁。亦可證明得官者一般情況下是到尚書臺拜受新除官職,何求“乞於野外拜受”屬於特例。

再説“拜王公則臨軒”,臨軒是最高規格的拜官儀式,所拜官職只有位至“公”(包括開府儀同三司),始可享受這一殊禮。《南齊書·徐孝嗣傳》載徐孝嗣擁立蕭鸞爲帝有功,以尚書左僕射加侍中、中軍大將軍,又載:“舊拜三公乃臨軒,至是帝特詔與陳顯達、王晏並臨軒拜授。”③《南齊書》卷四四《徐孝嗣傳》,第859 頁。他們三人的拜官儀式,本應在尚書上省舉行,“臨軒拜授”乃出於特恩,須由皇帝下特詔。《宋書·禮志一》云“凡遣大使拜皇后、三公,及冠皇太子,及拜蕃王,帝皆臨軒”,並載録了當時的皇帝臨軒之儀:

其儀,太樂令宿設金石四廂之樂於殿前。……皇帝服袞冕之服,升太極殿,臨軒南面。謁者前北面一拜,跪奏:“大鴻臚臣某稽首言,群臣就位。謹具。”侍中稱制曰:“可。”謁者贊拜,在位皆再拜。大鴻臚稱臣一拜,仰奏:“請行事。”侍中稱制曰:“可。”鴻臚舉手曰:“可行事。”謁者引護當使者當拜者入就拜位。四廂樂作。將拜,樂止。禮畢出。官有其注。④《宋書》卷一四《禮志一》,第370 頁。

首先稍作説明,沈約編撰《禮志》,自云“抄魏氏以後經國誕章,以備此志”,是綜合記録魏晉至劉宋的歷代之制,不過可以確定這段文字的史源來自當時的官方儀注。依據之一,是文末所記“官有其注”,史臣要表達的是具體細節已見於儀注,不再詳敍。《禮志》類似用例尚有“宋冠皇太子及蕃王,亦一加也。官有其注”;“元嘉二十二年,太子釋奠,采晉故事,官有其注”,是史臣爲節省篇幅而作的簡要交代。上述史料源自官方的儀注資料,雖然是一個簡録本,但仍然反映了劉宋臨軒的基本儀制。

南朝的臨軒拜官,近承魏晉,遠紹兩漢,《晉書·禮志下》載東晉咸康四年(338),成帝臨軒,遣使拜太傅、太尉、司空,并引《儀注》云“太樂宿縣於殿庭”,對比《宋志》“太樂令宿設金石四廂之樂於殿前”,可知官方儀注有着前後相承的關係。臨軒拜官是一套由空間、人、儀軌的多重元素複合建構而成的王朝禮儀制度。

就空間而言,皇帝“升太極殿,臨軒南面”,臨軒儀式位於作爲宫城正殿的太極殿。《宋書·何尚之傳》載尚之“及拜開府,天子臨軒,百僚陪位,沈慶之於殿廷戲之”,“殿廷”所指即太極殿前廷。在太極殿以外,尚有在另處拜受的特殊情況。如《南齊書·王敬則傳》載齊明帝即位,拜敬則爲大司馬,“臺使拜授日,雨大洪注……敬則大悦,曰:‘我宿命應得雨。’乃列羽儀,備朝服,道引出聽事拜受”,①《南齊書》卷二六《王敬則傳》,第541 頁。王敬則時爲會稽太守,朝廷派遣臺使到當地拜授,儀式舉行地點設在治所聽事。又如《陳書·吴明徹傳》載陳宣帝以明徹平叛有功,授车骑大將军、開府儀同三司,其時明徹在壽陽統軍,“詔遣謁者蕭淳風,就壽陽册明徹,於城南設壇,士卒二十萬,陳旗鼓戈甲,明徹登壇拜受,成禮而退,將卒莫不踴躍焉”,②《陳書》卷九《吴明徹傳》,第163 頁。即在部隊駐扎所在舉行拜受。又如《梁書·謝朏傳》載“詔以爲侍中、司徒、尚書令……到京師,敕材官起府於舊宅,高祖臨軒,遣謁者於府拜授”,③《梁書》卷一五《謝朏傳》,第264 頁。可見即使在另地拜授,皇帝仍會臨軒,儀式空間仍然是以太極殿爲中心。

就人而言,依照不同身份與角色,參與儀式的行動主體(包括個人與群體)包括有:皇帝、“當使者”“當拜者”、百官以及行禮官。以下試分述之。

(一)皇帝。皇帝的在場,是決定臨軒作爲最高規格儀式的前提。“皇帝服袞冕之服”,事例可見《宋書·二凶·元凶劭傳》載劉劭弒父即位後,“臨軒拜息偉之爲太子,百官皆戎服,劭獨袞衣”。④《宋書》卷九九《二凶·元凶劭傳》,第2672 頁。袞冕之服是皇帝參加南郊等最高級别祭禮時的服飾,臨軒儀用袞冕之服,使殊儀的意義更爲突出。

(二)“當使者”。史書常稱“臨軒遣使”,使者的在位,同樣是該禮儀的核心組成部分。在最高級别的臨軒策拜儀式中,擔當使者的大臣,會寫入到策書之中,如九錫策命之禮。《宋書·武帝紀中》載東晉朝廷予劉裕的宋公九錫策文曰:

今命使持節、兼太尉、尚書左僕射、晉寧縣五等男湛授相國印綬,宋公璽紱。使持節、兼司空、散騎常侍、尚書、陽遂鄉侯泰授宋公茅土,金虎符第一至第五左,竹使符第一至第十左。①《宋書》卷二《武帝紀中》,第42 頁。

《宋書·袁湛傳》亦載“時高祖北伐,湛兼太尉,與兼司空、散騎常侍、尚書范泰奉九命禮物,拜授高祖”,②《宋書》卷五二《袁湛傳》,第1632 頁。袁湛與范泰是拜授儀式的重要一環,由他們將“九命禮物”授予劉裕。《梁書·武帝紀上》載在齊和帝禪讓詔書下達後,宣德太后隨後頒令:“西詔至,帝憲章前代,敬禪神器於梁。明可臨軒遣使,恭授璽紱”,③《梁書》卷一《武帝紀上》,第26 頁。印證了使者在這場儀式中的主要功能與作用——將拜授信物交予當拜者。

(三)“當拜者”。臨軒是爲當拜者而設,《宋志》稱“謁者引護當使者當拜者入就拜位”,這裏的“拜位”,應是以席子來確定具體位置。據《宋書·五行志二》載“桓玄將拜楚王,已設拜席,群官陪位,玄未及出,有狗來便其席,萬衆暀候,莫不驚怪”,④《宋書》卷三一《五行志二》,第1006 頁。可以爲證。《續漢志·禮儀志中》亦載“拜諸侯王公之儀”,其文曰:

百官會,位定,謁者引光禄勳前。謁者引當拜者前,當坐伏殿下。光禄勳前,一拜,舉手曰:“制詔其以某爲某。”讀策書畢,謁者稱臣某再拜。尚書郎以璽印綬付侍御史。侍御史前,東面立,授璽印綬。王公再拜頓首三。贊謁者曰:“某王臣某新封,某公某初除,謝。”中謁者報謹謝。贊者立曰:“皇帝爲公興。”重坐,受策者拜謝,起就位。禮畢。⑤《續漢志·禮儀志中》,第3121 頁。

這一段東漢時期臨軒禮儀的記録,着重描述的是當拜者在引入拜席以後的行禮過程,恰好是《宋志》較爲省略的部分,爲我們了解這套儀式的具體運作流程,提供了重要參考信息。

(四)行禮官。臨軒儀式離不開負責引導、贊唱與傳達的行禮官員,他們負責掌握儀式具體流程,確保各個環節行禮如儀。依《宋志》記載的臨軒禮,謁者和大鴻臚是其中比較重要的兩種行禮官。《宋書·百官志上》載大鴻臚“掌贊導拜授諸王”,此外又載謁者僕射“掌大拜授及百官班次”、謁者“掌小拜授及報章”。

(五)百官。臨軒是面向百官的一種儀式展示。所謂百官,並非泛指,而是具有一定級别的官員。如漢代,《北堂書钞》引應劭《汉官仪》:“凡拜,天子臨軒,六百石以上悉會”,百官是儀式的觀禮主體,一方面皇帝參與,百官自然不能缺席,以此體現儀式的崇禮規格。東晉時蔡謨曾議稱“是以命使之日,御親臨軒,百僚陪列,此即敬事之意也”。①《晉書》卷二一《禮志下》,第660 頁。另一方面百官見證禮成,也通過儀式空間,確認王朝的權威。

在拜受禮成以後,若是得官者所任爲中央部門長官,仍有“還府”的儀式。事例見於《宋書·殷景仁傳》載:“丁母憂,葬竟,起爲領軍將軍,固辭。上使綱紀代拜,遣中書舍人周赳輿載還府”;②《宋書》卷六三《殷景仁傳》,第1841 頁。《梁書·鄭紹叔傳》載紹叔被徵爲右衛將軍,“至家疾篤,詔於宅拜授,輿載還府。”③《梁書》卷一一《鄭紹叔傳》,第210 頁。再看《南史·齊宗室·新吴侯景先傳》云:

初(齊)武帝少年,與景先共車,行泥路,車久故壞,至領軍府西門,車轅折,俱狼狽。景先謂帝曰:“兩人脱作領軍,亦不得忘今日艱辛。”及武帝踐阼,詔以景先爲兼領軍將軍。拜日,羽儀甚盛,傾朝觀矚。拜還,未至府門,中詔:“相聞領軍,今日故當無折轅事邪?”景先奉謝。④《南史》卷四一《齊宗室·新吴侯景先傳》,第1046 頁。

蕭景先爲兼領軍將軍,以上文字反映了拜受日行禮以後,在列儀仗簇擁下還府的情境,“羽儀甚盛,傾朝觀矚”爲禮成還府之舉注入了濃厚的儀式感與權力展示意圖。《梁書·王僧孺傳》載僧孺拜兼御史中丞,“僧孺幼貧,其母鬻紗布以自業,嘗携僧孺至市,道遇中丞鹵簿,驅迫溝中。及是拜日,引騶清道,悲感不自勝。”⑤《梁書》卷三三《王僧孺傳》,第470 頁。這裏“引騶清道”,應是指列儀仗還府之事。《陳書·蔡徵傳》載徵“初拜吏部尚書,啓後主借鼓吹”,陳後主謂所司曰:“鼓吹軍樂,有功乃授,蔡徵不自量揆,紊我朝章,然其父景歷既有締構之功,宜且如所啓,拜訖即追還”,⑥《陳書》卷二九《蔡徵傳》,第392 頁。揆度後主之意,大概是將鼓吹暫借予蔡徵,以供儀仗所用。

以上解讀,從若干基本面展示了南朝官職除拜的制度環節與禮儀程式,并補充了常被歷史敍述一筆帶過而忽略的細節,由此提示除拜程序的實際運作,有着豐富而複雜的歷史面貌,循此可觀照南朝官僚制度的基本秩序,以及作爲確認權力、責任與資源分配的授受關係模式。

四、結 語

總括來説,南朝的官職除拜,是一個文書行政與官場儀式互爲結合的制度過程。“新除”出現在官銜之中,用以標示既除未拜的階段性狀態,其獨立的結構形態特徵,在漢唐之間的官職任命程序演變脉絡中,顯得尤爲矚目,這正是此時期官職除、拜經歷了制度性分化後的結果。

從閻步克先生所揭示的“品位—職位”視角理解,①參看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第一章,北京:中華書局,2009 年,第50—74 頁。除、拜的制度意義是各有側重。官職的除授,依靠一整套規範化的官方文書程式開展,是以“事”爲中心,更多體現出“服務取向”,本質上反映了王朝的理性行政精神,其“職位”化特徵頗爲鮮明。相比之下,官職的拜受則依託於禮儀運作,儘管這也是王朝政務的組成部分,但有着更多的爲“人”而設的成分,拜受儀式中的各種繁文縟節與形式主義,爲諸如身份、榮譽、地位等官僚自身利益之實現,提供了充分保證,從而添上了濃厚的“自利取向”色彩,其“品位”化特徵更爲明顯。至於“新除”,朝廷對官職的除而未拜,也在官資層面給予法理確認,這意味着授受雙方的利益天平,更加向官僚群體一側傾斜。閻先生通過分析“自利取向”與“服務取向”二者關係的動態變遷,探尋傳統官僚政治的進化軌迹,并推論魏晉南北朝處於“自利取向”充分擴張的歷史時期,本文的考述,印證了閻先生此説的先見之明與學理意義,也説明“品位—職位”視角,不僅可以幫助理解官僚制度的長時段演進歷程,也可以用於觀察短時段内某種制度程序的不同階段形態與内在特質。與此相應,此時期官員在新除期間所作“飾讓”,名義上是推賢讓能,强調“職位”性格,實質不過是“品位”類型下的儀式操作。這種名實的背離,或許要從東漢晚期以來“士林”秩序,對“官場”規則施加潛在而深刻之影響的角度加以思考。

另一方面,除官日與拜受日,由除、拜兩分而得以確立,作爲兩大基準時間,由此框定了官職任命的制度程序過程。值得注意的是,兩個時間均可通過不同的途徑與方式,進入官史體系之中,這提醒我們在考釋相關史料時,需要對具體的時間作進一步辨析與核定,才能避免將兩者混同。通過“時間性”的獨特視角,亦有助進一步理解南朝史籍的“文本性”,以及由此反映的歷史文本之生成與遷移機制。

附記:本文在撰寫過程中,趙燦鵬、黄樓、權家玉及唐雯諸位先生曾賜示寶貴意見與提供幫助,謹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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