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向春华
核心提示:参保人员出院后不慎丢失医疗收费票据原件,医院为其出具了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结合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疾病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参保人员因病住院的事实和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作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因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可予报销。对于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能否作为报销凭证的问题,《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或取得、审核、更正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法对丢失原始凭证的情况如何处理尚未明确。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该复印件经审核后可代作原始凭证,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谢某于2013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4年1月6日因患肠癌到某市中心医院住院,同年2月出院,约过半个月后发现丢失了住院发票原件[发票号为JC536615(58财政)],怀疑是在坐车途中丢失。丢失发票原件后,谢某立即到中心医院要求补开发票,医院告知不能补开票据,但向谢某提供了加盖医院印章的票据复印件,以证明谢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所支付的费用。谢某于同年4月底带着该复印件和中心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到县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被告知没有发票原件不能报销。后谢某多次到该中心要求医疗费报销均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