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规则意识建构

2018-02-07 01:25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8年4期
关键词:守法公民权利

■ 刘 泾

(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 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 上海 200233)

规则问题研究有深厚的学理渊源,是长期以来哲学领域研究的重点课题。近年来,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对现代性认识的深入,对规则与规则意识的研究备受学术界关注。学界对规则问题的研究从哲学范畴对“人性与理性”的探讨逐步拓展到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等领域。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规则意识教育问题。学者们主要聚焦对规则的概念界定、规则意识的重要性、中外规则意识教育比较以及当前高校学生规则意识现状等问题,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高校学生规则意识的培育,从宏观上讲,关乎我国现代化进程,从学生个体来讲,关乎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全面自由发展。从目前高校学生规则意识现状来看,高校学生虽然对自身公民角色有一定的认知与体验,但总体上其规则意识还相对薄弱。针对这一状况,迫切需要将培育理性的规则意识纳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规则意识与责任意识的养成。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规则意识培育的必要性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规则意识是高校学生形成的对规则的认知与在认同基础上的尊崇和信仰,并由此形成的一种自觉遵守规则的观念。马克思早就论述过“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人只有在社会交往中才能实现自身发展。规则作为人际交往必须遵守的法律与道德准则,是对社会关系实施控制的法治与道德基础。通过法律与道德手段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和谐,从而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条件。规则意识不仅是现代社会良性运转的基石与保障,也是当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具有的现代意识,规则意识的高低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个体的素养水平,能够充分彰显一个人的综合素质。高校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其素质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加强高校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青年学生自我实现的客观需要。因而,加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规则意识的培育也就成为重中之重。

1.规则意识促使个体价值诉求有效制度化

规则是秩序生成的必要条件,而不是秩序本身。无论是个体行为还是集体行为,在遵守一定的规则时都会表现出某种价值取向,规则是依靠事实和价值取向来建构的。只有当社会中普遍的道德规则内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内心法则并上升为一种理性自觉时,才能使制度化的规则与人的价值取向相耦合,使外在规则转化为有效的社会道德秩序。规则意识则在这一耦合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道德秩序作为一种内在的、自觉的秩序,仅仅通过社会个体的情感与良知发挥道德对人的规约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它必须通过诉诸规则伦理才能建立良好的道德秩序,而规则伦理构建的过程就是道德价值诉求的制度化过程。正如帕森斯所说,“价值系统自身不会自动实现,而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价值通过合法与社会系统联系的主要参照基点是制度化”[1],规则意识正是制度化的重要途径。规则意识通过社会成员的理性认知能力,将道德价值诉求置于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中加以认识和把握,将遵守规则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加以履行,这种道德规则意识的确立能够克服原来熟人范围内宗法血缘关系带来的道德泛化现象,能够使传统的道德价值摆脱权力附庸,从群体道德走向独立的自主道德,能够使转型期的社会不管是在制度与精神,还是在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建构中,逐步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与交往秩序,重新确立陌生人之间的道德规则。在这个过程中,规则意识将道德价值从直觉和良心的自在状态提升到原则和规范的自觉状态。因此,只有将遵守规则作为一种普遍的道德义务,正确处理自我与社会的矛盾,才能建立起公共道德的规范感和权威感,规则意识才能在道德价值制度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才能有效推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道德秩序的形成。

2.规则意识是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能够有力推动个体内在道德品格的养成

道德人格是指“个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社会实践和自我修养所形成的稳定生活态度和行为倾向,支配和决定个体的道德行为,并通过个体道德行为体现出来,是评价个体道德素质的标准”[2]。规则意识作为道德人格的起点,有力推动着个体内在道德品格的培养与塑造。

道德品格主要通过个体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等方式加以维系,具有很强的自律性。相对于外在的道德规则和伦理规范而言,个体内在的道德能力和品质更具实质意义。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这样一种能力和品质,规则就很难内化为人们内心崇尚的生活准则和行动指南。从这个角度来说,规则意识是道德人格构成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一个现实社会的道德水准,主要不是由它所倡导的道德规范体系进步和完善与否来衡量,而是由其成员在社会交往活动中所体现的道德风尚如何来确定。”[3]可见,个体只有从社会基本规则做起,严格规范自己,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才能逐步达到道德人格的完善。规则是人格尊严的内容,包含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这种尊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尊卑之分,是维护人格平等的良好品质。规则是人格完善的尺度,体现出人际交往中的主体平等人格,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相互对等,是自由意志的表现,而不是屈从于外界环境的违心行为。

现实社会中不仅需要“道德至善”,更需要有“道德底线”。因为在现实社会中,要求人人都成为道德“至善”是不现实的,但如果人们都能遵守底线道德规则,那么这个社会也必将和谐有序。对于底线规则意识的遵守,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道德规则,都要求人们能够维系自我人格最起码的道德约束,而对于社会来说,就是体现在法律和制度中不可违反的道德、法律原则。通过对底线规则的遵守能够使人们在具体情境中正确区分是非对错、美丑善恶,能够明确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并在此基础上引导个体逐步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规则意识正是通过道德理想与道德现实的结合,将外在道德规则的尊崇内化为内在的公民品质与德性,从社会最基本的规则要求上决定自我道德人格的养成。

3.规则意识养成有助于公民素质的整体提升

规则意识是一种社会责任意识,遵守规则是合格公民起码的素质,规则意识是个人思想素质的综合体现。人是实现自我发展的能动主体,其全面发展程度取决于人的素质。规则意识养成对人的立身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为它体现了人的自我意识与自律精神,使人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修养由内在品质转化为现实道德行为并相互影响,形成对应的社会风尚。所以,它是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的标准尺度,在一个人的思想道德品质中居于重要地位。一个人对规则的崇尚,表明其具有强烈的自律意识,而自律是道德修养高层次阶段的品性。

首先,促使公民注重自身的社会形象。从社会层面讲,人的行为不是孤立的。一个人规则意识的强弱,主要通过社会生活和日常交往体现,影响作为公民的人格形象。当一个公民被公认为规则意识弱时,就会形成对其不利的社会评价,影响其社会交往,因而能促使公民坚守规则,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其次,促使公民承担社会责任。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成员。公民既享有权利,也须履行公民义务。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公民角色要求公民在行使社会权力时,必须承担维护社会秩序、与其他公民合作、推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责任。公民应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履行义务并勇于承担责任。最后,影响公民的公共生活交往。社会发展使公民在公共生活交往中的范围不断扩大,有助于扩大公民公共生活交往的社会空间。公民之间讲规则,相互尊重彼此的人格与权利,有助于形成相互依赖的社会道德共同体,使公民交往突破以亲情和友情为纽带的人际关系,能在更广泛的社会领域与“陌生人”发生联系,开展公共生活交往,活跃社会生活,也为个人发展拓展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法理层面之规则意识:法治意识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治意识培养是敦促学生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法律是用以规范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规则。“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种‘秩序’是许多规则的一个体系。法并不是像有时所说的一个规则,它是具有那种我们理解为体系的统一性的一系列规则。”[4]“法是一身兼二任的东西:它既是知识系统,又是行动系统;它不仅可以被理解为一个规范语句和规范诠释的文本,也可以被理解为建制,也就是一套行动规则。”[5]现代法治意识是规则意识在法理层面的展现,是当代公民意识的最高体现。所谓法治意识,是公民所应当具备的与现代法治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精神,也就是能够有效运用法律规则来处理个体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基本关系。法理层面之规则意识——法治意识教育主要通过高校法律基础课来实施。

1.自由与自律的平衡:权利义务意识

权利、义务是法律的核心内容。美国法学家霍非尔德在《司法推理中法律基本概念》中指出:“所有法律关系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而且这些范畴足以用来分析即使是最复杂的法律利益问题,一切法律关系都围绕着权利义务关系展开。”[6]哈贝马斯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一种与其他人类似的自由相协调的最大范围的基本自由。法规的概念揭示了已经包含在权利概念当中的平等对待的观念:以普遍而抽象的法规的形式,所有主体获得同样地权利。”[7]可见,权利是由法律所赋予和规定的对人们自由与利益的保护。规则是一种客观化的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它是对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性安排。社会关系首先应体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规则意识也应体现为一种权利意识与义务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们对自身享有公民权利的认知、理解与态度表达,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应作出何种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应。规则意识不仅涵括个体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与维护,还应积极要求与监督社会其他成员自觉地维护与服从规则。法治秩序建立的首要前提就是公共权力在遵循法定规则的条件下能够有序运行,从而使“一切国家活动都必须遵守公众舆论所认可的规范体系”[8],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公民积极的权利主张与权益保护意识得以确立。

此外,规则意识的另一重要内容是义务意识。义务是与权利相对的一个范畴,指的是法律对公民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主体在遵守规则的过程中,通过自律行为达到自由的实现,这种自律其实就是自觉自愿地履行自身义务的过程。从社会决定论的角度分析,权利必须在遵循一定社会规则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权利主体在具体行为中的自由选择总是要受到义务与责任的限制。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追求,也就必须意味着对这个追求承担义务和相应责任。可见,权利义务意识的形成是建立在公民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正确理解之上的。

以往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只是硬性灌输一些法律教条,在培育学生良好的法律规则意识方面尚存欠缺。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首先应当让学生了解自己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但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要培养学生具有主张权利与维护权利的能力素质。比如:公民主体在消费领域对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进行投诉,这不仅依法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对商家的商业规范予以了监督,有力促进了商品质量的提高。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懂得了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有助于履行自身义务意识的强化。法律基础课不仅要使学生了解权利—义务的关系,还应在权利责任意识教育中教会学生:自由权利意味着对选择负责、权利是对义务的一种自觉承担。让学生明确公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自己权利的同时,培养学生有效的政治参与热情与监督意识,教会学生不仅要意识到自身享有哪些基本权利,还要用现实行动积极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让学生在法治意识培育中体会到:义务是权利的来源,一个人享有何种权利,就应相对履行何种义务。权利的享有必须以自己向他人、社会履行义务为前提,如果某人不愿履行自身义务,也就必须放弃相应的权利。

2.公平与正义的彰显:正当程序意识

法律规则意识的第二个层面应体现为正当程序意识。“法治的一个主要特征就在于程序正义和手段正当性优先。”[9]法律的本质决定了法治就是程序之治。霍贝尔在《初民的法律》中指出:“在法的发展过程中,真正重大的转变并不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实体法上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而是在程序法上所发生的重心的重大转移。”[10]

因此,规则意识不仅要求每个公民具有权利与义务意识,还要求公民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行为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之上,具有正当程序意识。正当程序意识是法治过程中公平正义的体现,它有力保障了法治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与稳定性,充分彰显了社会正义,是法治国家的普遍理念与诉求。法律规则的正义也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公平正义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也必然成为法治意识的重要理念之一,是构建当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公正的法律在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时,不仅要实现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更要实现价值取向上的合乎常理,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运作无论是程序还是结果都可以让主体发自内心地乐意接受,真正实现法治为人民谋福利的良好愿望。公民在通过法律程序实现自身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必须遵循程序规则。必须明确,公民在保护自身权益时,一定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不能滥用权利。任何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都是践踏规则的表现,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与权利。

3.法治精神的践履:积极守法意识

法治不仅是良法之治,更重要的在于法律普遍被遵守和服从。积极守法意识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美德与公民精神的良好体现,是公民在对法律价值合理性认同的过程中形成的尊重、遵守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现代社会中的守法精神表达的是对社会正义制度的认肯与信任,是对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规范的尊重,表达的是一种自制与自律精神,表达的是对自己、对基本的社会制度及宪法法制所作出承诺的坚定不移践履之态度。在这种对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规范的尊重中,又表达出公民对自身自由权利与责任的深切理解,表现出公民的理性自律精神。”[11]

青年学生的积极守法精神是规则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在高校法律基础课中教授学生积极守法精神是教育者的责任。守法精神强调学生主体不仅要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德上的一种义务,当学生切实感知法律为自身带来利益时,就会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外在强制守法到内在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在法律基础课中必须培养学生的积极守法精神,使学生认识到个体生活在一定的社会规则体系当中,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也只有在规则有序的社会当中才会真正实现。如果缺乏基本的守法意识与守法精神,不仅使自身自由与权利无法得以保障,也会对社会规则的有序运转造成严重危害。由于传统法律教学中教育方法和话语方式的局限,学生的法律意识仍处于一种被动守法状态。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多是法律条文的生硬灌输,没有将法治理念与学生的现实利益结合起来,学生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无法切实感受到法律是他们生存的需要,是其行为的准则与利益的维护者,很多学生认为只要我不违法,就无需学法。这种态度也导致了当前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低效和学生的重视程度不够,空洞的法条无法吸引学生的眼球。要培育学生自发的守法动机,即主观自觉性,使学生从被动守法转化为主动尊重法律、崇尚法律、信仰法治,在守法意识支配下,能视守法为道德上的自觉理念。

三、伦理层面之规则意识:公共意识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目的旨在培养学生对道德规范的尊崇与道德人格的养成。道德是人们通过习惯、教育和经验等不同渠道获得的规则。道德作为一种内化的规则,违反这种规则,一般来说,其惩罚是心理上的,表现为自我的内疚和他人的谴责。正如狄慈根所说:“道德是极其多种多样的、相互矛盾的道德规则的总的概括,这些规则的共同目的在于调整人们对于自己和对于他人的行为方式。”[12]道德是一种社会约束与社会动力。

1.利益交往的信用纽带:个人诚信意识

诚信作为市场体系的联系纽带是一种公共规则,经济社会由于是利益生产和利益交换的场所,信用纽带是根本性的,是关系社会合作体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诚信是社会组织的联系方式,或者说是一种外部规则,它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要求每个参与者都有诚信意识,并对其抱有高度的尊重。诚信不是某种主观态度,而是客观要求,遵守它表明我们对社会基本道德规则的尊重。个人诚信意识是道德层面规则意识的基础。

当前,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利益的驱动,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尔虞我诈等不道德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这种不良的非诚信观辐射到学校,使学生道德观念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冲击,诚信品质遭遇空前危机。学校耗费巨资安装摄像头,用以监督学生上课和考试,学生签完诚信协议,考试时却仍堂而皇之地作弊。求真似乎被人遗忘在角落里,犯了错不承认,在调查过程中说谎狡辩、知错不改错、许诺不守信、诚信被丢失,对很多人难以开口的考试作弊,却被部分学生作为“高明”手段津津乐道。著名教育家陶行知说过:“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会做人。”[13]当前高校学生的诸多不诚信行为,确实令人担忧。加强学生规则教育,塑造良好人格,需要学生不断接受社会道德教育和加强自身道德修养。诚信是建立一个公正有效、有序运作体系的人格保障。他们所具备的诚信素质内涵格外重要。只有大多数人形成了诚信意识并能够自律,而不仅仅是受到外在制约时才讲诚信,诚信的社会风气才能真正成为人们的普遍选择。人人自觉遵守契约,才能最终形成契约型社会。青年学生应遵守契约道德,提高诚信修养,弘扬诚信精神,培养诚信品质,从根本上维护自身权利,履行自身义务,为推进整个社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做出贡献。

2.公共领域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意识

如果说诚信是私人交往领域的道德要求,那么社会公德意识则是公共领域的道德法则。公德是关系群体的道德,是处理涉及社会整体义务的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私德是道德个人独善的道德,是不涉及对社会整体义务的私人生活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我们所说的公德,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德是指“国民公德”或“公民道德”。这里的“公德”,是相对于个人在私人交往中的“私德”而言的,是人们在个人与社会整体关系中的道德准则。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民公德”,是我国现阶段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规范。狭义的“公德”是指“社会公德”,也可称为社会公共生活准则。它是指基于人类社会公共生活关系之上的,每个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公德是狭义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民族文明素质的主要指标之一。

社会公德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基础伦理规范,用以维护、保证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在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中,虽然人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但他们作为社会中的人,必须相互交往,产生一定的社会联系,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生活准则来约束,规范彼此的行为,以使社会的公共生活秩序得以有效维持。社会公德具有普遍适用性。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共同遵守、共同维护的,是全民性的道德规范,马克思认为,社会公德是一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14],社会公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根基,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映射。公德意识应是一个公民在社会交往与公共生活中应具备的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反映出公民的文化素养。因此,在当前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中应当加大规则意识和社会公德的培育力度。

3.道德义务的理性升华:自觉责任意识

现代社会不仅应该是一个彰显个人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该是一个公民积极承担责任的制度化社会。规则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生活意识,它不仅将自己和他人视为拥有尊严与自由权利的人,同时还富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责任是基于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角色而产生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个人分内应做的事”,或者说,责任就是个体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内在规定。而责任意识可以说是“公民对自身的社会角色、自己对国家和社会履行责任与义务的认知和认可”[15]。这里所说的责任不仅是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道德责任。责任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是在道德义务上的又一次升华。

我们倡导的责任教育是培养学生健全的社会责任精神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智慧、勇气与能力的教育,是学校教育走出功利教育轨道后的一种新形式。如果任由个人在一种功利主义的环境中成长,必然会养成以自我为中心的习惯,对规则的遵守也无法内化为内心的自觉责任,这必然会威胁社会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因此,要在对个人诚信、社会公德等基本道德层面规则遵守的基础上对学生提出更高层面的要求。即具有高度负责、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学会生存》中对责任教育进行了较完整的阐释:“人类发展的目的在于使人日臻完善;使他的个性丰富多彩,表达方式复杂多样;使他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家庭和社会的成员,作为一个公民和生产者、技术发明者和有创造性的理想家,来承担各种不同的责任。”[16]可见,要想保持社会的持续发展,对社会成员在法律、道德规则的基础上还应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就必须使每一位社会成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仅停留在对规则的遵守上,还表现在个人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与认同方面,要培养个体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与习惯。责任意识的生成对规则意识强化必不可少,责任意识使对规则的遵守由外在强化转变为主体内在需要。在这个过程中,规则意识也促进了责任意识的增长。因为尊重与遵守规则的意识使社会成员能够约束自身行为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久而久之,这种约束就会使得外在规则内化为自身的责任感。

综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法律、道德等方面素质的培养对个体步入社会后能否自觉遵守规则产生重要影响,必须发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化功能,承担起规则意识强化的重任。规则意识不仅是转型期道德秩序的重要支撑,也是法治秩序的内在驱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规则意识培育应从法律规则意识和道德规则意识两个方面入手。不管是对法律规则的遵守,还是对道德规则的信仰,规则意识教育的最终目的都是使人们的行为更具秩序化和规范化。只有当社会中普遍的法律与道德规则内化为社会成员的内心法则并上升为一种理性自觉,建立起人们对法律与道德的规范感与权威感,制度化的规则与人的价值取向相耦合,才能有效推进现代法律与道德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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