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依法治校视角下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2018-02-10 23:08吴倩茹沈林伍自强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大学生

吴倩茹, 沈林, 伍自强

(1.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2.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1]具体到高等学校,就是要全面依法治校。近年来,在校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涉及学校管理方侵权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在这一背景下,提升校方的依法治校能力,使学校的治理更加规范,从而更加充分地保障大学生的基本合法权益,理应成为高校管理者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热点之一。

一、优化办学理念:大学生权益的根本保障

(一)增加教育投入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等教育起步相对较晚,加之我国此前因经济发展不充分较长时期对教育投入的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大学生对美好大学生活的向往。同时在现阶段,基于教学质量、学科专业评估等各种评比、检查,高校更注重对教育教学的投入,而相对片面忽视了学生管理的投入,导致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权益有时得不到充分保障。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教育强国的目标,则需要直面高校在基础设施、师资队伍、课程设置、教材开发等诸多方面存在的相对滞后的问题,从增加学生管理的基本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等方面入手,从根本上保障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法基本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二)制约管理权力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校的管理体制以集权为主。虽然近年来尝试对管理体制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这一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高校制定了众多规章制度,但大多是规定学生义务的,对校方管理权力方面的制约则相对比较少。更多注重发挥管理方的管理权力,而忽视了学生的基本权利,则容易使学生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这种对高校管理部门及管理者的权力制约,要注重道义、规章制度与权力之间的三方相互制约,以及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等方面入手,建立并完善制约机制,促使管理者牢固树立“身份平等”“管理即服务”的管理理念,进而从制度规范上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

(三)监督管理行为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不仅是发展的第一主角,更是发展的终极目标[3]。然而,高校对学生的管理目前大多采取行政管制手段,且其管理行为缺乏应有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大学生在各种管制措施面前只能是服从,即使这种措施可能存在不合法、不合理。同时,基于管理权位的不对等,大学生在权益受损面前存在不敢主动应对,也缺乏广而告之的必需的维权途径。促进广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首先就要把学生作为学校的管理之本、发展之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需要和本性特征,在合法、合规、合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大学生的种种发展需求,充分尊重和保障大学生的诉求和尊严。这就需要针对高校的学生管理以及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从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全程的有效监督,促使管理方以服务学生成长、维护学生权益、助力学生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管理、教育及服务作为有机的整体统一起来。

二、加大教育力度:大学生形成正确权益观念

(一)重视权益意识与维权能力

1.大学生的权益意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就是思考和觉识[4]。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就是指大学生对合法权益的理性思考以及对权益受损的主动觉识。受历来尊崇的“和为贵”等传统思想观念影响,一般情况下,大学生不会与学校及教师发生正面冲突,纵然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他们中的大多数也基本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态度。基于对自身权益的思考不够、觉识不敏,大学生就容易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权益损害。没有明显的权益意识,大学生的维权也就无从谈起。长期以往,大学生权益意识不够,也为他们今后权益可能受到侵害埋下了隐患。

2.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自我保护作为人的一种本能,是维持生命不可或缺的一种自觉行为,在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中已经转变为一种思维方式和精神状态[5]。高校要重视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在当前的社会大背景以及高校管理体制下,大学生只有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才能更好地实现“不被他人伤害、也不愿意伤害他人”的美好愿望,才能更好地预防权益受损。

3.大学生的维权能力

作为完成一项目标所体现出来的素质、能力也包括做事情的技巧。针对受到的权益侵害,大学生要能熟知如何运用行政或司法诉讼的手段进行维权,要能够掌握其中的基本流程、利弊分析、权责认定等等。大学生的维权能力不仅包括自身的维权,同时还应包括大学生群体的集体维权或组织维权。只有自身或大学生维权组织具备较强的维权能力,才可能更好地为自己或所在群体维权,他人才更不会出现侵权情况。

(二)强化权益宣传与维权教育

1.权益宣传日常化

宣传是隐性教育的一种,起着思想引领、氛围营造等方面的作用,高校要通过校园的各类媒体进行大学生权益的宣传。例如充分运用校园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台、橱窗等传统媒介,开设权益专题、专版、专栏;主动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使一些权益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转化为更易于接受和牢记的视频、图片、声音等。通过新旧媒体的融合,发布贴近大学生生活的内容,增强与大学生的互动,权益宣传能日常化,真正实现“广而告之”。

2.权益教育课程化

高校要结合本校学科及文化特色,从大学生的特点及实际需要出发,从文化视角去开设权益类的选修课程,同时,不断规范和完善权益课程,筛选本校及他校案例使课程更有科学性、针对性、实践性和实效性。通过开设权益课程、编印权益教材,广大学生更加明晰自身权益的涵盖内容和遇到侵权事件的处理办法。

3.权益教育生活化

权益教育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要在教育实践中关注大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贴近大学生的生活实际需要,即使教育活动生活化。高校要注重将权益教育的形式和内容生活化,在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场域用大学生喜闻乐见的语言范式开展权益教育,用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案例对大学生进行引导,使之产生思想的强烈震动并有所觉悟。

4.权益教育法律化

大学生基本上都是成年人,更是一群有知识有文化的群体,自身也应当是依法办事的模范践行者。在遇到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大学生除了要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要带头制止和劝阻其他违法违规的言论和行为。

(三)正确对待权益与权益受损

1.养成正确权利义务观

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要防止他们权益观的“缺位”,同时,也要预防在利益诉求上的“越位”[6]。如大学生在提请自身权益诉求时,既要立足于社会现实,又要结合学校及院系实际,一些不切实际的利益诉求当然不能归之为“利益受损”。一般而言,权利享有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以应得利益为中心,因此,大学生权利的实现还应依赖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因为,权利范围是相对且有限的,倘若大学生一味地追求权利而不履行与之相对应的应尽义务,则很容易突破权利的本位界限,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他人的权利。与此同时,大学生动辄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而随意行使抑或滥用诉权,其实也是权利意识的一种异化。

2.培育和谐的人际关系

人是法治校园建设的能动性因素,人际关系和谐是和谐校园建设的关键[7]。作为生活在校园里的大学生,只有与人形成了团结合作、理解包容的和睦关系,才能预防或及时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大学生要学会与人合作、学会宽容、学会沟通,提升自我控制能力,个人对组织要多看大局、多作贡献、多讲服从;个人与个人之间,要多尊重、多宽容、多爱心;对自己则要多自律、多自省、多修炼;树立宁可自己多麻烦一点,也要为别人多提供一些方便的观念等,如此,努力营造起一种精诚团结、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在这种氛围下,各种矛盾都能得到理解和化解,从而也避免矛盾激化而导致可能的自身权益受损。

3.正确地维护自身权益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学生要依据法律法规,通过合法程序,借助行政、司法或其他力量,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清除已有的侵害。大学生也要依法依规建立并完善“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等维权机构,作为大学生行使权利的代表,对学校及其他组织行使管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代表权益受损方对侵权方进行权益的申诉和谈判。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权益主张方要注重收集相关侵权证据,通过正确的途径运用正确的方法,提出合理的权益诉求;要利用正式的组织和团体等途径来正确表达诉求,切不可一发生侵权事件就到处造谣、传谣,甚至通过一些极端手段威胁学校及其他管理方。

三、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与大学生自治相结合

(一)民主管理与大学生自治制度

目前,大多数高校更多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学生管理还存在“行政权力至上”现象,个别甚至呈现出泛化的趋势。这就容易激发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的矛盾[8]。在这一背景下,高校需要调整治校理念,发扬民主精神,让大学生在学校事务管理中有发言权;要把大学生作为学校管理事务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参与或监督与大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学校事务,特别是要让大学生参与有关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事务的处理,以此推进学校更为民主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自律委员会、学生维权中心等各类自治组织,从民主管理的角度出发,让大学生在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与自我监督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大学生申诉与仲裁听证制度

一方面,建立申诉制度是“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保证大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高校在大学生管理方面往往相对拥有“绝对权力”,一些管理制度特别是处分决定,往往是“一锤定音”而忽视了大学生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如果大学生这些权利丧失,则容易造成自身权益受损后得不到有效纠偏,这就需要转变大学生的单纯服从者、被管理者的身份,建立起渠道公开、程序公平的申诉制度。此外,高校还应建立起听证仲裁制度,为大学生的权利诉求提供有效保护。听证仲裁制度作为教育纠纷的前置程序,不仅具有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专业性较强等特点,更重要的是能够及时有效地对教育纠纷进行处理。在制度内容设计上,针对学生成绩评定、违纪处罚方面,大学生有权提请听证;而在内部管理中涉及学生切身利益时,应当公开听证,以保护大学生的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大学生权益仲裁组织要有相当比例的政府人士、法律人士和学生代表,以保证仲裁的合法性及专业性。

(三)权益救济与责任追究制度

“民主政治最基本的涵义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侵犯后能得到恢复和补救。”[9]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及时予以救济以恢复权利,是被侵权者最大的需求与慰藉。大学生权益的救济,客观上要求高校营建一种高校教育管理权和大学生权利相适应的有效救济机制,最重要和关键的是科学地平衡高校及其他机构与大学生二者间的利益,构筑起权益救济的通道,并保证救济通道的有效和畅通。值得说明的是,这种救济的渠道是多种类、多层次的,比如向高校职能部门的申诉、教育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以及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等等。通过实施不同类型的救济方式,充分利用高校的教育管理资源和社会的司法资源,增强权益救济的效率,可以有效地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侵权者的责任追究,对不按法律和规章办事而使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的个人、部门和单位进行问责追责。在追责的过程中,要充分体现“领导责任制”或“一岗双责制”,强化对有关部门及个人的管理行为的法律威慑,使他们在大学生管理及服务过程中,能够心有所虑、心有所戒。

四、规范维权程序:大学生维权行为正常开展

(一)法律规范与教育引导相结合

法律规范作为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也指导、约束着大学生的权益保障以及维权行动[10]。因此,高校的管理行为、大学生的维权行为,都要依法进行。大学生与高校管理方的矛盾与冲突案例时有发生,进入诉讼也符合当前司法的发展趋势。对此,确立受案标准及范围时,有必要进行法律规范,既要考虑高校的自主办学权,也要尊重大学生的公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高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要求高校在大学生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坚持教育引导为主、惩罚惩戒为辅的原则。当然,高校在对大学生的错误行为进行处理时,不能有一点含糊,只有将严格的依法依规办事与积极的教育引导相结合,才能更有利于大学生的管理,进而有利于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

(二)正当程序与程序公正的实现

正当程序与程序公正是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在制定管理规范或者实施管理规范时,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正当程序的系列规则,即通知、送达、告知大学生,听取大学生陈述、申辩,及时举行公开、公正的听证等,避免出现“程序瑕疵”或“程序不当”[11]。这些程序规则不仅保证了高校管理活动的正常顺利开展,也为大学生的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一是说明理由的程序。这就要求高校在作出管理决定特别是针对学生的处罚决定时,应充分说明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以此体现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事实上,充分说明理由,说明是管理者理性思考后的慎重决定;同时,对于相对人而言,也体现了人格与尊严的平等,有利于其对决定的信任和服从。二是预先申辩的程序。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给予学生至少一次申辩的机会,采纳其合理解释并修正处分决定。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才可能得出公正的实体性结果。

(三)尊重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具体到大学生的权益保障工作,至少要尊重三大方面的原则:一是从轻从新的原则。依据学校最新的规章制度,在可处分或可不处分时应选择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选择给予较轻的处分,要摒弃“处罚越重越好”的认识误区,毕竟大学生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从“法的不可避免性”而言,犯错也是其成长的一部分。二是法不溯往的原则。高校要认识到建章立制的重要性,注重在“预防”上下功夫,避免用事后制定的规则来对学生以往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三是尊重判例的原则。在学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上,高校要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有时代感的决定。当然,当既往判例与现今情况发生冲突时,高校应当先对规则进行适度的修订,再根据新的规则作出合规合理合适的处分。

总而言之,大学生的权益保障,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需要高校管理方和大学生个体自身的共同努力。为了保障大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高校在依法治校的进程中,要不断增加教育投入,同时有效制约管理权力、监督管理行为;要重视大学生的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不断强化权益宣传与维权教育,使大学生正确对待权益与权益受损,形成正确的权益观念;要健全大学生自治、申诉仲裁与听证、权益救济与责任追究等各类规章制度,使民主管理与大学生自治相结合;还要规范维权程序,使大学生维权行为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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