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法律信仰培育策略议析

2018-02-24 00:22朱悦
中小学德育 2017年9期
关键词:小婷信仰法治

朱悦

摘要

法律信仰的培养是初中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立足学生的认知特点和生活实际,让学生在真实案例中感受法律尊严,在情境体验中深化法律认知,在思维碰撞中感悟法律信仰,并在模拟运用中不断内化,才能帮助学生形成法律信仰。

关键词

初中道德与法治;法律信仰;情境体验

美国当代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建设法治国家,除了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实施外,公民内心对法律的极度信赖与尊崇更是其核心所在。我们欣喜地发现,旧版《思想品德》教材所忽略的这一问题,在新版统编七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第十课《法律伴我们成长》中得到了补充与体现。教材明确提出:树立法律信仰,就是发自内心的尊崇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当法律至上成为我们的真诚信仰时,法治精神就会铭刻在我们心中。

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发现,尽管“探究与分享”设置了相关情境体验,但是诸如“法院及检察院工作人员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仪式”等情境,离学生的生活实际还是很远。他们阅历尚浅,很难体会作为一个法律工作人员的职责与宣誓时的庄重感。初中阶段是学生接触法律知识的起始阶段,是他们建构法律知识,形成法律信仰的关键期。法律信仰应该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法律的信赖,法律信仰教育必须尊重学生的认知规律,特别强调教学要与其生活经验相联系,才能帮助学生理解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基于这一认识,笔者对本课进行了重新设计。

一、在真实案例中感受法律尊严

初一学生虽然逻辑思维能力有了一定发展,但感性思维依然是其最重要的认知方式。“法律感情是人的一种精神支柱,是一个完整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一种心理特征。对权利的感受是一种本能的表现,这种本能的感情表现如此强烈,以至于唯有这种本能的情感显现出来,才能真正了解什么是法律。”为了让学生感受法律尊严,培养其对法律的情感,笔者在课堂上播放了“温州未成年人霸凌案”视频片段:

“2016年2月18日晚,温州19岁女孩徐某、蹇某,17岁小勤等6人,强行把与她们有过节的15岁女孩小婷带到酒店房间,轮流对其扇耳光、踢肚子,随后又将其带到卫生间,用冷水淋湿其身体。之后,小婷被迫下跪道歉,直到19日上午9点,才让小婷离开。经法医鉴定,小婷面部、左肩部及四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

问题1:如果你是小婷,遭受同龄人这样的欺凌,你心里会有怎样的感受?

多媒体展示判决结果:浙江温州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蹇某、徐某、娄某等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蹇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徐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娄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到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不等。

问题2:如果你是小婷,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你心里有怎样的感受?

问题3:面对这样的后果,如果你是徐某、蹇某与小勤等,你又会是怎样的心情?

这些作案人员大部分是在校未成年人,与学生的身份相同、年龄相仿,有利于学生理解她们的想法。一方面,学生从视频中看到,被害人从权益被侵害后的害怕,到看到犯罪人被审理之后,变得开心、舒畅,由这一情绪情感的转变,学生明白了法律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作用,从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任、依赖之情,即“因爱生敬”。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7个女孩,她们在受审时都表示没想到后果会如此严重。学生体会到她们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导致犯罪获刑时的后悔、害怕的心情,从而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之感,也即“因畏生敬”。通过这些情感体验,学生能强烈感受到法律的尊严。

二、在情境体验中深化法律认知

法律认知是指“认识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了解、知晓、熟悉和掌握的主观状态。要使法得以普遍遵守就需要不断培养和提高法律认知”。所谓无知者无畏,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与法律底线的认识,是培养学生法律信仰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帮助学生深化法律认知,笔者设置了这样的教学情境:由于温州未成年人霸凌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解答广大市民的疑问,温州鹿城法院决定召开记者招待会,由主审该案件的法官们来回答记者问。

笔者请几位自主要求担任法官角色的同学来到讲台前,由笔者和部分同学充当记者,就这起案件进行提问。如:什么是强制侮辱妇女罪?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为什么这些人都实施了犯罪,对她们的判刑却如此不同?……

笔者在课前布置了对该案件的了解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查作业,因此,“法官”答“记者”问时比较顺利,学生基本能回答多数问题。通过“记者”与“法官”的问答,学生明白了强制侮辱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等法律条款的内容,同时对刑罚知识也有了一定了解。

当然,有些问题是“法官们”很难明确回答的。如“为什么这些人都实施了犯罪,对她们的判刑却如此不同”这一问题,由于初中生思维比较单一,许多学生仅从具体案情出發,解释由于某些犯罪人有自首等悔过表现,所以给予从轻处罚;但是没有考虑到,犯罪人作案情节的轻重性以及不同年龄阶段有不同的量刑标准等因素。为此,笔者出示了相关法律规定,与学生一起进行解读。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这一教学环节生动有趣,不仅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也在解释案件的同时,增进了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使其明白自身行为的法律界限在哪里。由此,学生对于法律无时不有、法律已经渗透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和领悟。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者,中学生必须不断加深对社会生活中常见违法行为的认知,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自觉性,促进法治生活方式的形成。

三、在思维碰撞中领悟法律精神endprint

法律信仰的内涵到底是什么?这是值得教师深思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国家法律是实然法,而非应然法。实然法并非来自于纯粹的理性,而是带有经验色彩的。法律条文中的公平正义永远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一个社会中的总体法律可能是合理的,但并不意味着理性永远会存在于个别的法律或法条中。而当正义与理性与之相分离的时候,这种实然法就已经没有了被信仰的可能”。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信仰教育应该凸显对法律所蕴含伦理价值的信仰,如公平与正义等。

为此,笔者进行了如下设计:

由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频发,早在2015年就有人在《新民周刊》上发文(《校园欺凌案,到底有多大》)呼吁:“我国的规定是14周岁以下的人,绝对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很多案例中,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的人,最后因为年龄的缘故逃脱了刑罚制裁……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将刑事责任年龄略作降低。”你是否赞同这一观点?为什么?

学生对这一问题的讨论非常激烈,赞同与不赞同者都给出了充分的理由。尽管学生最终没能互相说服,但这一问题的确值得深入探究。因此,讨论后,笔者继续追问:人们对于是否修改降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发生了争论,这说明这条法规存在什么问题?学生回答说,这条法规不合理,因为这条法规的存在,导致某些犯罪人和犯罪行为得不到惩罚。笔者表示认同:这条法规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之间存在矛盾。虽然法律尚未修订,但是许多人在积极努力。有些人主张不修改,是从另一层面考虑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这条法规既然引起了诸多争议,说明它的确存在问题,未来必然需要通过修改或其他办法来解决。那么,某些法律条文不合理,这是否与我们要信仰法律存在矛盾?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逐渐明白了,我们信仰的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法规,而是能够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款以及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正如《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所指出的,法治教育要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把法律的约束力量、底线意识与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提升精神紧密结合。法律信仰教育重在让学生理解并认同法律的道德底蕴,如此,学生才能发自内心地尊崇法律、信赖法律、遵守法律和捍卫法律。

四、在模拟践行中强化法律自觉

法律信仰在精神上体现为对法律的遵从,在行为上体现为能积极运用法律。七年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有限,因此,在课堂的最后一个环节,笔者出示了以下材料,引导学生在模拟情境中践行法律要求,树立法律信仰,强化法律自觉:

材料一:2016年温州未成年人霸凌犯罪团伙中有一个女孩子小勤,曾经是被害者,但是她为了避免受害,选择加入施暴队伍当中。

材料二:浙江省镇海中学模拟政协活動学生社团中的胡展豪、林煜超等8名学生,于2017年3月3日向全国政协大会递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现有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体系的提案》,分析了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工作现状并提出了建设性建议。

分析两则材料分别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学生通过材料分析认识到,造成小勤从被害人成为施暴者而受到刑罚处罚的最主要原因是她不懂法,不信法。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法律,从身边的生活做起,既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更要心存善念,明辨是非,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发自内心地尊崇法律,遵守法律,让尊法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行动。学生通过阅读材料二,了解到镇海中学的学生能针对法律的不完善之处积极建言献策,其强烈的法治意识和主人翁精神深深感染了学生,学生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由此,学生领悟到,青少年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受益者,更应该成为参与者和推动者,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建设完善法律的主人翁精神,脚踏实地地建设法治中国。

教材引用了卢梭的一句话: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要让遵守法律精神成为学生内化的稳定的价值倾向,需要持续而坚定的努力,为此,我们将不断探索。

(作者单位:海宁市鹃湖学校 浙江嘉兴314400)

责任编辑 毛伟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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