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承担不起的法律风险

2018-03-31 12:13佚名
山东国资 2018年23期
关键词:连带法定代表张某

□ 佚名

案例

张某在担任甲公司保安期间,结识了老板王某,两者成为朋友。一天,王某找到张某,说准备成立一家新公司,借张某的身份做法定代表人,张某不用参与任何公司经营,并给予张某每月1000元的报酬。张某碍于面子,答应了王某的请求。此后,张某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都由王某实际控制。不久,丙银行起诉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乙公司对一年前的一笔100万元金融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张某曾签署过连带还款保证书,法院判决张某对该1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风险

民事责任风险。(1)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1)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2)其他常见刑事责任。“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他责任。(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响自创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法定代表人无需承担风险”的承诺或者约定是无效的。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有类似“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免责约定,该约定也只在双方内部之间有效,对外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即法定的,按照法定效力高于约定的原则,故该免责约定并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对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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