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煜赵 佳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指改变原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土地结构模式,将农地产权分置为集体所有权、农户有承包权、经营者有经营权的“三权”形态。此改革被誉为自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土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独立划分出来,借以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推动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经营。
我国农地制度的改革大多源起于地方性的实践探索,往往都是先由某一地区的农民自发探索,然后再由政府试点推广,之后才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并全面铺开。在改革的演进流程中,经济学界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法学界只能在制度形成后,为其提供适应性的法律制定和修改等补充性工作。“三权分置”改革便来自20世纪90年代地方农地流转的实践经验。与法学界不同,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由于深度参与了经济体制改革,往往凭借其担任政府“智囊团”的角色,极易将其理论转化为政策,从而对改革有较大影响。而法学界对“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则是在近年才逐步开始。基于学科视角的差异,经济学家对制度建构的思考与法学家不同,他们认为将土地经营权从农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使有地农户取得独立的转让权,符合经济发展的需求。但经济的实用主义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范要求。在经济层面说得通的路径选择则有可能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