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标签的假种子的理解和适用

2018-05-08 07:45武合讲武合金任晓东
长江蔬菜 2018年6期
关键词:行业标准使用者供应

武合讲 武合金 任晓东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没有标签的,为假种子。实践中,种子执法机关、种子生产经营者,对于如何认定销售的种子和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存在不少误区,造成了一些错案。作者利用一个案例,谈谈“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如何理解和适用。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2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袋没有标签的装重为50 kg的辣椒种子。乙公司将该袋装重50 kg的辣椒种子分割成600个小包装后装入乙公司自己的“种子专用袋”内。乙公司将甲公司供应的辣椒种子供应给丙公司。丙公司将使用乙公司供应的辣椒种子生产成的辣椒苗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种子使用者使用辣椒苗遭受损失,向司法机关举报。某某县农业局认定,没有标签的种子为假种子。2017年11月23日,某某县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种子罪为由,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提请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作者受甲公司委托,出具了加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不构成假种子的《律师意见》。甲公司将《律师意见》提交某某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29日,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下达《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017年12月30日,某某县公安局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释放。

1 种子标签真实制度,规范的是种子销售环节

《种子法》规定了种子标签真实制度,即“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上述规定已经明确了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种子销售环节。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种子生产经营,是指种植、采收、干燥、清选、分级、包衣、包装、标识、贮藏、销售及进出口种子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繁(制)种的种植、采收的田间活动”。依据上述规定,销售是种子经营的最后一个环节。

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包装是指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销售包装或不再分割的种子包装,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2 判定没有标签的假种子的依据,是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是指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附有的标签和使用说明,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属于销售的种子,或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要求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可以不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不属于销售的种子,或者销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未要求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种子,没有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不属于假种子。

3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目的

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明示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种子质量信息和品种性能的信息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种子使用者的知情权、指导种子使用者科学选择和使用种子,二是为执法机关开展种子监管提供信息和判定标准。

销售的种子,必须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种子法》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第十九条规定的使用说明的内容,都属于销售的种子包装上必须真实标注的内容。

4 种子包装的分类

根据包装目的,种子包装及其标注内容可以分为以下3类。

第一种种子包装,是销售包装。销售包装是以销售为主要目的,通过销售与内装物一起交付给种子使用者的不再分割的包装。它具有保障种子使用者的知情权,指导种子使用者科学选择和使用种子;为执法机关开展种子监管提供信息和判定标准;保护、美化、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作用。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的种子,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种种子包装,是多件包装。多件包装是指一个包装件包含多个包装物单元的种子包装。多件包装是生产商供应且又不是最终销售的种子包装。销售商最终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是多件包装中的销售包装。多件包装只要求其内含的销售包装符合要求即可,并不强制要求“多件包装”的外包装的标注内容也要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多件包装的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可以简化,可只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名称或进口商名称、质量指标、净含量、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年月、警示标志、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等。

第三种种子包装,是待加工种子包装,包括贮藏、运输、加工种子的包装。待加工种子包装是指,为贮藏、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这时的种子不处于销售状态,其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约束。待加工的种子,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种子。待加工种子包装的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约束。

5 待加工种子没有标签的,不侵害种子使用者的知情权

以本案为例,甲公司供应待加工种子的行为相对人,是种子生产经营者乙公司,不是种子使用者。乙公司购买种子的目的是为了加工,没有标签,不影响乙公司的种子加工。乙公司购买种子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甲公司不必要对如何使用予以说明。丙公司购买种子的目的,是为了繁育种苗和销售种苗。种苗繁育属于种子生产。种苗销售属于种子经营。种子生产经营者通过签订合同、种子验收、种子加工、种子分级等,可以知悉种子的生产经营者和种子质量的信息,实现知情权。待加工的种子,不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不侵害种子使用者的知情权。

6 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的种子,不属于销售的种子

6.1 甲公司供应的,不属于“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的种子

在本案例,乙公司不是种子使用者,也没有使用种子。因为甲公司供应的种子,经过乙公司分装和丙公司育苗两个环节后,才到达种子使用者;所以甲公司供应的种子,不属于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使用的种子。

6.2 甲公司供应的,不属于“不再分割”的包装种子

因为甲公司供应的种子,既是装重50 kg的大包装种子又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所以必须经过分割并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后,才可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才属于销售的种子。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的装重50 kg的种子,由乙公司分割成小包装,装入乙公司自己的“种子专用袋”内。丙公司将乙公司供应的用“种子专用袋”包装的辣椒种子,拆包后培育成辣椒苗。因为甲公司供应的种子,经过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两次分割,才到达了种子使用者手中,所以甲公司供应的包装种子,不属于“不再分割的包装种子”。

6.3 甲公司供应的,是待加工的包装种子

甲公司供应的种子,属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贮藏、运输包装种子。规范种子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包装袋装质量最大为25 kg;贮藏、运输包装袋装重为50 kg或100 kg。甲公司供应的种子的装重是50 kg,属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贮藏、运输包装种子。

种子加工是指种子从收获后到播种前所进行的加工处理的全过程。乙公司将自甲公司处购买的袋装质量50 kg的种子,分割成小包装袋后装入“种子专用袋”内的行为,属于种子分装。丙公司将辣椒种子繁育成辣椒苗的行为,属于种子生产。甲公司供应的种子,被乙公司分装成小包装,被丙公司繁育成辣椒苗。甲公司供应的种子,属于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

7 待加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不属于《种子法》规定的没有标签的假种子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因为属于贮藏、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的种子包装,标签的标注和制作不受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约束,所以未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的,也不违反国家标准。贮藏、运输、加工目的需要而非直接用于销售的种子包装没有标签的,不违反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属于违反《种子法》规定的没有标签的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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