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娃娃机内的玩具产品质量不合格案

2018-05-27 02:19
质量与标准化 2018年12期
关键词:产品认证强制性执法人员

文 /特约通讯员 陶 然

抓娃娃机常见于各大商场和游乐场所,执法人员在对此类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机内玩具存在质量问题,故遇到了诸多法律难点,例如抓娃娃机通常是投币产品,投币后也不一定能抓到玩具,商家的此类行为是销售违法产品(赠品)还是经营活动中使用了违法产品?其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该如何计算?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可为此类案件办理提供良好的参考借鉴。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对上海市某娱乐公司位于上海市南京西路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经营中使用的娃娃机内的玩具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执法人员依法随机对5款玩具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有关检测机构检验,5款玩具产品中有4款因其可预见的合理滥用项目和小零件项目等检测项目不符合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 2 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1款被判定为合格产品。4款不合格产品中的1款和仅有的1款合格产品又属于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而该公司无法提供与抽检产品规格型号相一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此又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

至此,执法人员于2018年4月24日将该案一拆为二,对该娱乐公司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进行另案处理。经查,该公司自2018年1月31日—3月20日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了3款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玩具产品,共计1 150个,货值金额共计19 930元,实际使用了80个,退回1 061个,抽样9个(已破坏)。

鉴于该公司在采购3款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玩具产品过程中履行义务的不同,执法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分别做出了相应处理。针对已履行了资质索取和审核义务的2款不合格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责令该公司进行改正;针对在采购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产品资质审核义务,在未取得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就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1款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六十二条对该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在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玩具产品;2.没收库存的毛绒玩具产品3个(已全部用于抽样);3.处在经营性服务中违法使用的产品货值金额1.4倍的罚款21 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850元,罚没款共计:21 850元。

案例分析

1.抓娃娃机内的玩具属于奖品还是产品?

一种意见认为,顾客在娃娃机内抓取的玩具产品并不是以购买的方式获得,而是通过娃娃机抓取获得的奖品,应当按照《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的相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娱乐公司是通过顾客购买游戏币来抓取玩具产品的方式来经营的,娃娃机内的玩具产品属于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经讨论,执法人员认为采纳第二种意见较为妥当。其理由是:如果作为奖品,应当是有条件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明确告知,那么顾客在同等条件下应当都可以得到奖品,而事实上顾客在娃娃机内抓取玩具产品时有很大的随机性,抓取玩具产品所付出的游戏币也并不对等,有的顾客抓几十次都空无一物,有的顾客抓了一次就抓到了玩具产品。因此,本案中的玩具产品作为奖品并不合适,作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玩具产品更为准确。

2.同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

该娱乐公司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种是使用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玩具产品;另一种是使用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且两种行为存有交集。在抽样送检的5款玩具产品中,经检验有4款不合格且其中1款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1款产品合格但又无法提供与抽检产品规格型号相一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最终决定,将5款涉案产品拆分成两起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即:该娱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玩具产品案和娱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案。

3.服务业经营者 “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如何认定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本案中,娱乐公司不存在“知道”的情形,难点在于界定其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知道是对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表述方式,属于一个主观性概念。行为人是否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严格地讲,只有行为人本人最清楚,但这种主观心理往往会通过某些外在行为表现出来。比如按照行为人的职业习惯、工作经验以及相关知识,应当注意但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在该案案情分析会上,执法人员经过讨论达成共识:对于服务业的经营者来说,在产品采购过程中未履行索要资质、验证资质的义务是存在“应当知道”情形的关键。若未履行相应义务,则视为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应当按照相关条款作出行政处罚。若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属于注意能力的范畴,则不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按照法律条款责令改正即可。本案中,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娱乐公司在采购过程中有1款不合格玩具产品未履行相关义务,执法部门只针对那1款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合格玩具产品作出了行政处罚,对于其他已履行了相关义务的不合格产品,则责令该公司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不合格产品。

4.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该如何计算

本案当事人上海市某娱乐公司销售的是游戏币,而抓到玩具产品所需的游戏币又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在定量过程中如何对“经营收入”“成本”等数据进行核定,执法人员一时也难以把握。通过深入细致调查,走访多家公司,执法人员发现这种游乐公司大多采取专机专款的方式经营,也就是将1款玩具产品放在1台娃娃机内使用,这种经营方式便于商家掌握顾客对某类玩具产品的偏好,从而确定采购产品的批次和数量,这一发现为执法人员准确核定经营收入带来了契机,从玩具投入娃娃机的时间起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台机器收取的游戏币经折算后的价值核定为该款玩具产品的经营收入。同时在广泛征求专家和商家意见的基础上,将玩具产品的采购成本作为经营者使用的成本,从而固定了违法所得的整个证据链,为准确定量提供了合法依据。

案例启示

1.适时开展研讨是确保案件正确走向的前提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适时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法律界专家对案件进行研讨。初期,针对定性中的不同意见,通过研讨达成共识、准确定性;中期,又针对如何界定“应当知道”、核定“违法所得”等问题,再次召开研讨,将难题一一解决。也正是研讨会的适时召开,为案件准确定性奠定了基础,避免了案件法律适用的错误,提高了行政效能。

2.精准界定是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的关键

无论界定是否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还是准确核定违法所得等问题,都是该案办理的关键环节。为此,执法人员立足本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和谐为目标,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不仅确保了过罚相当,提高了办案质量,提升了服务政府的形象,也赢得了企业的尊重,为企业主动整改提供了动力。

3.做好后续处理是确保案件划上句号的保证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妥善做好后续处理事宜?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也是责无旁贷。为此,执法人员耐心宣贯法律法规,说明主动整改对提升企业形象的重要性,从而引导企业主动整改。本案中,娱乐公司在检验结果还不知晓的情况下,主动张贴公示,召回涉案玩具产品,并将不合格的产品全部退回供应商。同时,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的有关情况发函告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监部门,以妥善的后续处理为该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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