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习难返”:日常性违规的生成机理及其后果

2018-06-02 01:13
思想战线 2018年3期
关键词:违规文化

李 娜

一、引 言:大事件中的“小问题”

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在进行第10次太空任务时,升空后73秒爆炸解体坠毁,机上的7名宇航员全部丧生。总统调查委员会最后发布的报告认定,爆炸的直接原因是右侧固体火箭助推器的O型环密封圈失效。而事故背后的原因,被归结为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在决策过程中的缺陷与错误:管理层事前已经知道承包商设计的助推器存在潜在的缺陷,但未能提出改进意见。他们也忽视了工程师对于危险性所发出的警告,未能充分地将这些技术隐患报告给发射决策层。就在主流声音纷纷谴责承包商隐瞒技术缺陷、赶进度取悦雇主,以及检讨承包商与NASA之间,技术层与管理层之间存在的沟通障碍时,美国学者Vaughan Diane另辟蹊径,将事故调查委员会的所有调查资料、影像、相关人员作证的视频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她将这些资料作为历史民族志的素材,采用人类学“深描”的研究方法,剖析了航天飞机实验过程中的技术环境、管理环境和决策环境,以及人们所使用的术语和话语的真实涵义。她指出:事故报告中所描绘的那种“有意冒险发射”的图景并不是事实的全部。在那些结论背后隐藏着太多细节:在整个飞行设计和实验过程中会出现无数微小的技术瑕疵或风险,这些小的瑕疵在后续的实验中如果没有出现问题,就会逐步地被视为可接受的风险。所以,对于内部人士而言,忽略这类瑕疵、继续推进项目是很寻常的工作方式,完全符合工作手册,并不属于错误行为。换言之,在NASA的内部组织环境中,那些微小的违规行为逐渐被常态化,并构建出了一套关于“风险接受度”的组织文化和运作体系,这才是影响决策和判断的真正原因。她声称,如果挑战者号只被作为一个事故来讨论成因,就会忽略那些来源于小问题的系统性错误。*Vaughan, D Diane.,The Challenger Launch Decision: Risky Technology, Culture, and Social Inquiry.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她的警告似乎得到了应验,2003年,美国“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在返航时失事,NASA所犯下的错误和历史有颇多相似。彼时,Vaugh作为专家参与了事故的分析。

Vaugh的研究带着我们进入事故发生的“隐秘”地带,*Vaugh的研究充分地展示了在经验研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能够发现和把握被掩蔽着、却具有重要意义的实践细节。也因此,“进入隐秘”十分重要。参见王启梁《进入隐秘与获得整体:法律人类学的认识论》,《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将人们思考和讨论的焦点引向那些易被忽视的、日常实践中的小问题,让人们重新审视这些小问题所具有的意义。事实上,日常违规这样的小问题,往往成为了各大领域内出现巨大的治理难题或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例如,在社会领域,当前正在重点打击的农村黑恶势力,其最初多源于乡村中的微小越轨行为,逐渐发展为灰色地带,最终演变为黑恶势力。*参见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又如,在家事领域,分散的、大量的轻微家庭暴力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治理,不仅导致其成为愈发突出的社会问题,还引发了不少“以暴制暴”的悲剧。*相关调查参见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之《女子监区调查》,CCTV节目官网,http://xiyou.cctv.com/v-9bc0c1b7-33a7-11e4-89a6-d29fa354baaa.html。在组织系统内,大量分散、形式多样的违规行为,最终可能严重侵蚀组织系统。比如生产领域中的反生产行为,导致了企业的生产效率遭受破坏。*参见徐世勇《员工为什么会让你失望——反生产力工作行为解析》,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而在风险规制、安全监管领域,同样会发现,许多重大事故的关键性原因,就是日常性违规的广泛存在。*著名的“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指出:在一件重大的事故背后可能隐藏着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件潜在的隐患。这里试举一例,从《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可以看到,瑞海公司在无许可证、无批复的情况下,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情形出现不止一次;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长期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操作人员无资质上岗、未接受过安全培训;公司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这些日常存在的违规行为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完整报告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foot/2016-02/05/content_5039788.htm。

遗憾的是,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学术研究领域,日常性违规的生成机理、性质及后果,并没有被充分认识和加以讨论。我们看问题的焦点,往往停在了事发后的结果,并试图集中找出所谓的“直接原因”。殊不知,很多问题都隐含在过程性的小细节中。中国有句民间谚语揭示了类似的道理,即“小不补,大来一尺五”。当然,我们习惯将其理解为量变到质变的原理,更倾向于强调“大”的这一尺五。然而,本文想要深入探讨的是“小不补”的这个维度:在实践中,“小不补”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小不补”变得不易改变?

本文基于实证性的调查研究指出,微小的违规行为(minor violation)在日常实践中被忽略、被接受、被重复,被常态化,进而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心理。这正是日常性违规的发生学原理。当具体的行动演变为同时具备主观和客观维度的惯习,违规文化(culture of deviance)便由此生成,日常性违规的性质也就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化。这种违规文化具有历史惯性、对日常生活的巨大渗透性和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从而使得对行为的调整和矫正变得极具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讲,在事故中、在大事件中能够看得到,找得出的因素有可能是致命的,亦有可能是一次性的(one-off)。但是“积习难返”才是风险控制、安全监管乃至法律实施的致命危害。

二、“小问题”成为日常实践

如前所述,日常性违规普遍存在于各个领域。但是,为了使读者和研究者更为经验性地认识、把握违规是如何成为日常实践的,笔者在此部分中,将以建筑工地上的安全操作和管理作为实例来加以讨论。

笔者所在的团队曾经先后在10余个建筑工地进行过长时间的参与式田野观察和深入访谈,以理解建筑工程的监管、日常运作和人们的行为方式。建筑工程中的违规行为种类繁多,这里先以普遍存在的违规用电情形为例。按照常规操作,建筑工地上的用电配置分为三个级别,其中有专门的二级配电箱,其功能是将电路分配转入第三级电箱(即“中转功能”),而操作人员则可以通过联接第三级电箱的电源插座安全地使用电力。实践中,有一类突出的违规行为是操作人员直接从二级配电箱接入电源进行使用,从而导致短路。在我们调研的其中一个工地,仅在1个月内就发生了12次用电短路的小事故(如表1所示)。

作为一个外来者,笔者对于违规用电怀着一种恐惧和担忧,由此便惊讶于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笔者对部分违规操作的工人进行了访谈,有意思的是,他们反过来告诉笔者:电源连接的原理十分简单,没有必要过分担心。有人甚至现场示范怎么接电线,并声称在工地上工作的,几乎没有人不知道怎么接(电线)。还有工人抱怨说,工地上需要用电的地方这么多,公司配备的电源插座这么少,又在固定的位置,怎么会够用?也有工人解释称,工地上就那么两三个专门的电工,凡事都等着他们来给配插座,接电源,时间都被耽误了,还是自己动手来得快。

表1:工地用电安全违规记录表

再来看管理人员的处理方式:就上述案例中的12次违规操作,工地一线的管理人员最主要的反应是停止损害(关闭电源)、排除妨碍(拔掉违规电线),但很少对违规人员进行真正的处罚或者行为矫正。换言之,一线管理人员行动的逻辑是对事(用电)不对人(违规者)。笔者就这种逻辑访谈了不同的电工和安全员。有的受访者确认了工人们提到的现实,即电源插座的配置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但认为这不是他们(一线管理人员)能够解决的问题。有的表示,很多工人一开始就是跟着小工程队进入建筑领域的,他们并没有关于专业化分工的概念,也理解不了诸如三级配电保护的目的和功用是什么。所以在需要用电时就自然而然地就近取电。对于为何不采取有效的措施矫正这些违规用电行为,电工们表示,他们的工作职责是保证工地上的用电供给,处理用电问题。换言之,是管“电”不管“人”。安全员则表示,这种私搭电线,违规取电的行为总是防不胜防,这次处理了这个人,不代表下次其他人不犯。在庞大的施工进程中,安全教育的职责总体上只能由不同的施工队伍自行完成。因此,对于安全员来说,最现实的策略是守住“电箱”而不是盯住“人”。

那么,对于违规用电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或不良影响,旁人是如何看待的呢?笔者试图追踪那些因电路短路被影响到工作的人,发现他们的反应顶多就是抱怨“怎么突然就断电了,工具也用不了”,但是很少有人会关心“为什么断电了”。当然,即便有人关心这个问题,也不可能去偌大的工地寻找根源。笔者也试图和工人们谈论这种违规取电的危害,发现有人的观点和那些违规人员很类似,觉得联接电源并不是那么复杂的一件事;也有人觉得这只是少数人会干的事儿,并没有那么严重;还有人表示只能把自己的事做好、并不清楚别人在做什么。

其实,在工地上,这样反复出现、无关痛痒的轻微违规比比皆是。例如,笔者不止一次目睹施工人员直接使用塔吊地面指挥员的对讲机,只是为了让吊塔操作人员优先吊取自己需要的原材料。对此人们给出的解释是,给塔吊操作人员发位置指令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规定一台塔吊必须配备有资质的操作员和专门的地面指挥员?);也见过许多在距离地面一定高度的操作台上工作的工人不佩戴安全绳,因为他们认为,安全绳只在上下移动时起作用,而在架子间平行移动时显得很妨碍;还无数次见到工人们不走规定的安全通道,而选择一些快捷途径攀上或跳下……如果综合起来会发现,对于违规行为及其可能制造的潜在风险,外部人和局内人的理解和解释存在着天然的鸿沟。当有事故发生时,执法或监管部门通常会启动各种调查程序,最终形成大量的外部分析和解释来试图抓住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如若没有事故发生,很多事情在内部世界的运作中可能具有不一样的涵义和意义。

综合起来看还会发现,违规行为的出现以及最终被对待的方式是嵌在一个系统中的。行为人本身、管理者、周围的工作伙伴,倘若其中有一方对行为的理解或者反应有本质的差别,结果可能就会有所不同。然而,和大部分生产行业一样,建筑项目一旦开工,就变成一个巨大的、不停歇的生产线。无数的操作者、繁复的工序/环节、各式各样的操作行为交织在一起,成为一张汇聚了“人—行动—程序”的大地图。对于一张巨大的地图而言,每一个违规者,或者是每一个违规行为,都只是单个、独立、分散的问题,何况这些问题看起来并没有那么醒目、重要。它们很容易就弥散、隐入到庞大的生产过程中。而对于管理者而言,尤其是对于外部监管者而言,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透视”又显得多么不切实际。

所以,回到内部世界的具体情境中,可以发现日常性违规的一般生成机理:首先,单个或者偶然出现的微小违规被忽略(ignored)、被认为没有那么重要或致命。这种忽略包括被行动者本人的忽略,周围人的忽略或不关心,以及管理者的忽视。当一个偶发的违规行为没有被正确对待、有效矫正,它的存在就会悄然地变得可以被接受。接下来,被接受的行为方式可以被不断地重复并加以传播,最终变成为广泛存在的正常的、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这就是日常性违规的发生学原理。

三、从行为到惯习:日常性违规的性质

对我们来讲,不仅需要认识到日常性违规是如何发生的,更需要理解此种实践的性质、所具有的意义和影响。执法者或外部监管者采取的各种措施和行动,很难有效改变那些持续性的、或者引发重大后果的日常违规行为。其根源可能正是对此种行为实践的性质缺乏深入的把握。

轻微违规的常态化在地方性的实践中意味着什么?通常我们会想到的是违规比例升高,行为屡禁不止;又或者想到的是法不责众,导致执法失败……这些看法颇有道理,但讨论的焦点是在“数量”上,看到的是问题的累积,做的是“+”法。那么相应的对策也就可能是数量化的,比如,加大执法的力度和强度,把违规的数字比例降下去。但笔者基于对安全监管领域的长期关注,以及来自其他领域的研究成果认为,当轻微违规变得常态化时,已经不仅指向由小变大的程度,而是在性质上发生了改变。这种根本性的改变在于:违规本身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行为”,而具有了文化性的意义。换言之,行为实践逐渐变成一种社会文化心理。这个原理类似于布迪厄所说的惯习的生成:惯习是一种行为实践,同时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心理。*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华康德《实践与反思》,李 猛,李 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

从行为到惯习,违规同时在行动和认知两个维度上产生了意义:

首先,违规经历了从客观到主观的过程。日常性违规的生成总是在一定的场域中。不论违规发生在何种领域、是何种类型,一个基本的共同点是,基于各种原因,最初的违规行为未被有效加以制止或纠正。违规行为在群体中被反复、持续地实践,逐渐成为意识和观念的组成部分。换言之,人们在违规时,不单单是做出一个具体的动作,也是一种文化心理的现象和实践。日常性违规具有了主观性的向度。

其次,违规经历了从外在到内化的过程。惯习的生成,同时意味着行动的意义已经从外显的、产生一个可见的结果,内化成为一种自动化的心理机制。按照布迪厄的观点,行为方式成为了习性。而按照格尔茨的观点,日常性违规则会成为一种指导、控制人们行动的机制,是文化。*[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1~52页、第167页。无论如何,日常性违规都在性质上成为了一种去道德化的、内在的行为规范。

同时,日常性违规还具有关系构建的特点。如前所述,普遍轻微的违规即使被执法、监管者或周围的人发现,也常常基于各种关系性的原因不会被对外揭发和公布。违规行为会以各种形式被默许,其结果则是日常性违规被内部合法化了。这种情况在公司、行业等组织系统内尤为常见。*[美]霍华德·S.贝克尔:《局外人:越轨的社会学研究》,张默雪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04页。就如笔者所研究的建筑工地,工地内部极少出现举报的情况,外部监管者因此几乎不可能有效地发现大量的轻微违规行为。正是在这样的机理作用下,在一个组织系统中,违规行为的常态化会逐步成为组织文化的一部分。这种违规文化并不起源于主动的、刻意的文化构建,但是随着持续的实践而不断变得根深蒂固,成为一种组织性的、社会性的规范。

所以,当我们在讨论违规行为被忽视、被接受、被重复、被常态化时,面对的不止是一种具体的实践,还是一种文化现象,这就是日常性违规的根本性质。换言之,谚语中所说的“小不补”不仅是指“没有及时补”(这个行动),还包括“小不必补、小不用补”这样一种社会文化心理。

认识到日常性违规在行动和文化两个维度所具有的意义,能够让我们重新审视一些既有的假设和结论。比如,违规行为的理性人假设,认为人们对行动的选择是基于对利益和代价的明确计算,所以,惩罚的合理程度是使人们感受到违法的代价高于利益。但是,正如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讨论的,行为人的行动选择未必都是经过这样明确的计算。*李 娜:《守法作为一种个体性选择:基于对建筑工人安全守法行为的实证研究》,《思想战线》2015年第6期。违规可能是一种自动化的文化心理机制在起作用。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立基于理性人假设的“威慑型”执法策略,必然会在实践中遭遇挑战。例如,执法变得没有想象中“有效率”。又比如,在执法领域常常提到的法不责众,就有必要弄清楚,“众”指向的是很多人,还是一种普遍的大众文化心理。

四、积习难返:日常性违规的社会后果

当轻微违规成为一种社会文化性的实践,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首先,违规会因为历史的惯性而难以打破。违规文化的生成经历了违规行为被忽略、被接受、被重复的过程,最终固化为一种常态的日常实践。这个过程有时间上的累积,也有经由空间上的传递。如同任何文化现象一样,人在当下无法说清从前,而后来的人无法说清过去。人们习以为常地进行违规行为,其合理性却来自于无法追溯、无法说明也不需说明的过去。因此,要想改变违规的惯习,就需要打破这种合理性。然而,要打败的这个敌人,有如一个来自过去的影子,让人常常无从下手。更为重要的是,历史的惯性具有向后累积的效果,还会不断构建出后续的行动与认知。以前文提到的建筑安全操作为例,笔者访谈过众多建筑从业人员,从高级管理者到最没有技术含量的杂务工,从经验丰富的“老师傅”到进工地才几周的新人,很少有人能记起或者清楚说明某种特定的操作方式在最开始的时候是如何习得的,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成为了“我们(或是整个行业)都是这么做的”。与此同时,管理者和施工人员总是在不同的建筑项目流转,那些习得的惯常经验便不断地在空间和时间上得以传递和维系。

其次,违规会因为对日常生活的渗透性而难以改变。文化是如同空气般存在的东西,即便意识不到,依然存在和发挥作用。当违规行为常态化了,意味着这样做/不做既是日常性的实践,也是日常性的心理基础。违规行为具有了日常性的意义,成为了生活方式中的一环,就会变得难以被改变。因为,对一种行为模式的改变,意味着要重塑出另外一种新的模式。而后者又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事情。以近年来各地兴起的“创建文明城市”为例,从媒体的报道以及笔者自身的观察来看,地方政府采取了很多高强度的治理手段,期望由此来改变市民的诸多“不文明行为”。然而,花样百出的创建手段给人们带来的更多是不解、焦虑,甚至是抵触。尤为明显的是,很多申报城市在评审结束后便悄然地恢复了生活的原态。这个例子启发我们,在无法系统性改变日常惯习的情况下,对违规行为的局部打击就变成了“点对点”式的治理方式,很难产生根本性或者普遍性的影响。

再次,违规会因为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而产生出意外的社会后果。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说,当违反规则的行为出现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引发相应的法律行动,这是一个被普遍接受的逻辑。然而,当违规常态化以后,法律所要面对的不再是一个、或一类具体的行为,而是变成了要面对一种具有地方性的心理、惯习。那么相对应地,要对违规行为进行干预的企图(包括惩罚、矫正、调整等)就变成了需要去“撼动”群体性的心理和惯习。显而易见,法律的治理会变得困难。在这个过程中,惯习与正式制度之间往往发生较量,产生出各种难以意料的社会后果。

例如我们会发现,对个体而言,法律的世界和生活的世界似乎并不交融。笔者在另外一项关于法意识的研究中发现过一些有趣的事例,比如笔者向需要佩戴安全绳的建筑工人发问,“佩戴安全绳是不是一条明确的规则”,在得到肯定的答案后追问,“是否同意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当被遵守?”在得到肯定答案的前提下,笔者向那些没有佩戴安全绳的(违规)工人发问,“为什么违反规则不用安全带?”违规者的解释出人意料。很多人的回答是,“这个(行为)跟法律说的那个没有关系。这两个事情不冲突”。而当笔者向那些佩戴安全绳的工人发问,“使用安全带是因为要遵守规则吗?”守法者的解释同样出人意料。例如有人回答“喔,(我)用安全带是出于习惯,这个谈不上什么守规则与否的问题”。从这些微小、不易察觉、却能反映出人们的分类观念和“法意识”的事例中可以看出,人们日常的实践是一种“生活”面向的,对他们而言,那些具体的行为并非一种法律活动或者和法律无关。*关于分类观念、规范与行为之间的关系,参见王启梁《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131~154页。所以,当我们谈论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时候,很可能蕴含着许多歧义。例如,有的人确实没有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但还有可能是,人们了解法律知识,也抱持着“法律应当被遵守”的信仰,但这些抽象的认知与自己生活的具体实践发生了某种断裂。

意外的社会后果还包括,我们会看到,即便发生大型安全事故也不足以使违规行为产生根本性的改变。因为,在违规常态化的社会文化心理下,事故会被解释为属于“特例”的、“个案”的现象。例如在建筑生产领域,笔者和很多工程人员、管理人员探讨过事故的性质和意义。即便那些资深从业人员,从事故中汲取的教训也是很有限的,相反,他们往往将事故的发生归结为“运气”问题、“风水”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还会对“运动式执法”成效难显这一饱受诟病的现象做出另一种解释的可能。专项性执法行动的原理是在短时间内动员和聚合执法资源和力量,对违规行为形成高强度的冲击。这种强度足够的专项行动对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效果是明显的,有很多数据和观察都能够予以说明。但从长期来看,运动式执法在诸如环境、安全、金融等领域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败。因为,日常性的违规文化成为了一种“结构”,而阶段性出现的执法行动往往不具备冲破这种结构的能量。

违规文化对正式制度的腐蚀还体现在,它构建了整个社会对违规行为的容忍程度和对高风险的接受程度。例如,很多建筑从业人员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一个工地上百分之百消除施工隐患是不可能的”,“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标准进行的工地是不存在的”。那些管理人员还认为,施工操作和施工管理有一个弹性的限度,在限度允许(即不会造成安全事故)的范围内,所谓的违规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如果要对所有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个工地是无法正常维持的。笔者对建筑安全执法机构进行的研究同样显示,执法人员对于轻微违规已经习以为常。他们对建筑工地的现场检查是一种策略性的,即优先检查那些被实践证明风险性较高的项目。

违规文化也往往是执法冲突的来源。例如城市管理执法中,不时发生的执法冲突和暴力,使城管执法饱受批评,并把冲突的发生归结为野蛮执法等外在因素。虽然城管与商贩的发生暴力事件有各种原因,但是如果从日常性违规的视角看,一个重要的背景是,商贩违规被普遍认为并非严重问题甚至是可以容忍的行为。商贩群体持有这种社会心理,容易与执法者发生对抗。而公众持有这种心理,则会使舆论完全一边倒向商贩。城管执法的“弱势”恰恰是建立在这种违规文化之上。

总而言之,违规文化具有历史惯性、具有对日常生活的巨大渗透性和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因此,人们不因法律的局部威慑力而采取行动、不因对规则的确定性的“确信”而采取行动。行为实践会极大地对个体化的要素产生依赖。例如,个人道德素养、个人偏好、个体经历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积习难返”才是法律规制可能面对的重大挑战。

五、讨 论:认真对待日常实践

日常性违规是普遍发生在不同领域的现象,如何加以对待也有着不同的实践和理论观点。例如,对于美国的城市犯罪问题,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几乎全聚焦在重大类型的犯罪上,警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对大量的轻微违规行为采取忽略的态度。然而,有犯罪学家研究发现,轻微违规行为达到某个临界规模时,就会在地方社区引发恐惧,并最终伴随着失序产生更严重的犯罪、城市衰败和腐败。*[美]乔治·凯林,凯瑟琳·科尔斯:《破窗效应:失序世界的关键影响力》,陈智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5~20页。在风险控制和安全规制领域,世界范围内也一直都存在两种相冲突的声音,一种观点认为:绝大多数的安全违规行为都是微小的,并不严重;*Hawkins, Keith,“Compliance Strategy, Prosecution Policy and Aunt Sally: A Comment on Pearce and Tombs”,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vol.30,2004,pp. 444~467.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生在日常实践中、不计其数的“微小”违规恰恰具有“重大”的后果。*Pearce, Frank & Steve Tombs,“Policing Corporate Skid Rows:A Reply to Keith Hawkins”,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vol.31,1991,pp.415~426.本文所探讨的正是这种微小实践的重大后果。前文的研究表明,微小违规行为被忽略—被接受—被实践—被常态化,进而成为日常性的实践。并且这种日常性的实践从一种孤立的、客观性的行动发展演化为一种系统性的社会(群体)文化心理。而一旦形成具有行动和认知意义的违规文化,就会因其具有的历史惯性、对日常生活的巨大渗透性和对正式制度的腐蚀性,而变得难以被打破,难以被改变。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认真对待日常实践,而不止于认真对待大事件、聚焦大问题,乃是法律实施的关键所在。

首先,认真对待日常实践,意味着法律的实施,或者说通过法律的治理方式不应仅仅聚焦于行为的结果,还应注重行为的过程。认真对待日常实践还意味着法律的实施不止是对规则的适用,还有必要对问题/事件发生、发展的相关机理进行探究。只有弄清楚相关的原理、机理,才可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所以说,在法律规制的领域中,“头痛医头”的策略可能是一种选择,但“头痛医脚”未尝不是一种可能。

其次,违规文化的生成机理给执法提出了重要的启示:要加强执法的实效,不论是从数量或者强度入手,其关键是执法行动要能够生成足够的“信号示范”。这种“信号示范”必须要有打破“惯常”的威慑感,并且要能够持续性的发出威慑信号。违规文化对制度的破坏性就在于,它既具有客观的维度,也具有主观的维度。相应的,如果执法行动只是“一对一”地解决问题,则只是触及到外部的行动,解决了客观世界的问题。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心理的惯习,需要同样来自于主观维度的冲击和改变。只有“信号示范”具有了冲击“惯常”的威慑感,才有可能改变既有的主观感知,提高行动者的风险敏感度,进而提高“自愿合规”的主动性。*李 娜:《执法作为“影子”存在:从被规制对象角度进行的解读》,《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6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以此为基础,新的文化心理机制才可能得以生成。

再次,除了“信号示范”必须要有打破“惯常”的威慑效果外,持续性的环境供给是另外一个重要保障。运动性执法的失败正是根源于它是一种短期行为,无法持续地产生威慑。因此,有必要形成持续性的环境供给,以防止违规行为“卷土重来”。

复次,通过法律的国家治理要能够有效,需要提升社会对违规行为容忍度的阈值。格尔茨说过,文化是一张由意义编织的网。*[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如果说违规成为一种去道德化的日常实践,那么依靠社会的力量,即通过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运用更大的社会规范对违规行为和心理进行挤压,不失为一种行为规制的重要途径。

事实上,在实践中已经有一些成功的实例表明,准确把握并采取合适的方式控制日常性轻微违规,是避免发生重大事件、引发严重后果的正途。例如,近年来对酒驾行为的规制,从违规数量的显著减少,到在社会文化心理上实现了从酒驾正常到酒驾是违规的普遍转变,极大地减少了酒驾引发的灾祸。又如,从中央实施从严治党方略以来,不仅是宏观架构和制度体系的构建,而且从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入手,逐渐塑造“不想腐”的从政心理。从实施机制的特征上看,无论是治理酒驾还是从严治党,都在不同程度上具备了上述四个关键要素。

最后,我们认为“日常性违规”的理论视角具有一种默顿所倡导的“中层理论”的特点。*[美]罗伯特·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 心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第50~89页。虽然本文立足于经验研究,特别是以笔者对建筑工地安全监管的调研作为实例,但是,日常性违规的提出,以及对其性质、原理的理论分析,始终是在一种跨领域的比较视角下进行的。“日常性违规”固然无法适用于法律与社会的所有方面,但却显著地有助于对执法、风险控制、安全监管、组织系统管理等领域中观察到的经验现象加以分析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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