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善意取得在票据制度中的运用

2018-06-07 08:33姚银华何祎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票据

姚银华 何祎祎

摘 要 自由流通是票据的灵魂,也是票据存在的意义所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保障了票据的自由流通,也解决了在流通中的许多问题,但是从现有制度规定来看,对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比较笼统,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研究。本文首先结合动产中的善意取得要件,分析了票据流通中善意取得应当满足的各种要素,其次针对善意取得之后,各方权利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做出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 票据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作者简介:姚银华、何祎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33

票据所具有的流通性是票据制度的灵魂所在,也正是因为流通性的存在,法律对票据转让问题作出了深入规定,以保证在票据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这点在《票据法》第12条中得以体现,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因为这条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化,在实践运用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需要细分这些问题的种类再展开讨论。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作为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发之后,根据双方的约定由本人,或者本人委托的他人在见到票据之后支付一定款项。与其它有价证券最大的不同,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也正是基于这一特性,使票据可以无条件地发挥出其支付的功能。但也正是因为这项特性,导致票据在市场交易中也存在许多的风险。票据在签发到最后支付可能经历了许多环节,每个环节所发生的债务关系都需要依靠书面的方式记载明确,以保障每个环节当事人的利益。

(二)善意取得的涵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出现有效维护了市场交易的稳定性,适用该项制度的时候要满足主体、主观、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因而与其它交易制度相比,善意取得制度规范较为严格。善意取得的物体必须具有流通性。之所以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证市场商品的稳定流通。对于国家已经明令禁止流通的商品,比如军火、毒品等,无法适用,因为贩卖军火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是禁止流通物品。其次,限制流通的物品只能在限制的范围内、按照限制的品种流通,这种流通只限于几个人之间并不对外公开,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构成

在动产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善意取得的情况,这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同时也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票据作为动产的一种,在适用该项制度的时候也与普通动产有许多相似之处,通常来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项要素:

(一)前手为无权处分该票据

如果票据前手是依据法律规定,符合法律程序地持有该票据,则应当认定为票据的合法权利人,此时前手再处理这张票据的时候就不符合无权处分的情况,也不需要讨论善意取得问题。由此可见,只有当前手对该票据没有处分权,才会涉及到善意取得。众所周知,一张票据的流通可能需要经历多个环节,因此这里所探讨的无处分权只是针对受让人的直接前手,而对于间接前手是否有处分该张票据的权利,这里不必要考虑,因为会影响到票据的有效流通。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受让人明知道该间接前手对票据无处分权,但仍然选择受让票据,此时受让人无法以善意取得为由,要求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同时票据的原权利人也可以以此为依据,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实践中无权处分人通常有以下几种表现:

1.转让人无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

这两类人员所做出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效率,所从事的签章行为也因此认定为无效。因为上述两类人员智力发育水平还不夠,对事物认识判断缺乏理性,因此很可能做出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法律规定了在出现这种情况时,无论受让人是否知道票据转让人不具备行为能力,都无法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该转让行为只能认定为无效。

2.票据已被背书禁止转让

如果该票据已经被出票人,或者某个环节的转让人在后背书:禁止转让,此时后手仍然坚持转让,则在原背书人不再对背书之后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3.票据持有人虽然占有该票据,但并不享有票据权利

这种情况使最常见的无权处分情况,但是也有一种特殊状态即物权代理状态。如果该无权代理人与受让人已经完成了签章,此时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该签章行为,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追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与《民法通则》中对无权代理的规定不同,《票据法》中对无权代理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如果该签章人为无权代理,此时签章人本人应当承担该票据的责任。也就是说,被代理人可以以签章人无权代理为依据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由此可见,无权代理人由于自己的签章行为使自己获得了票据权利,因而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二)票据转让人形式上合法

判断票据转让人是否形式合法,主要从两个层面来考量:一是票据的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只有持续背书的情况下,持票人才能以该背书情况来证明自己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如果该票据的背书不连贯,则持有人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其享有对该票据合法的权利。这点在转让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只有受让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在接收该票据时候明确要求转让人提供权利来源,并且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才可以依据善意取得获得该票据权利。二是签章真实有效。后手必须对前手的签章真实性负责,这里的前手指的是直接前手并非间接前手。如果该签章是伪造的,此时后手不具备形式合法的条件。

(三)受让人无重大过失或者恶意

这个条件是善意取得的通用条件。与善意相对的,恶意指的是受让人明知道转让人物权处分该票据,仍然接受转让。重大过失指的是受让人在接受票据转让的时候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没有发现转让人不享有对该票据的权利。在判断受让人是否符合“善意”标准的时候,主要依据票据转让时刻受让人的行为以及判断。善意只存在于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而对于该转让人的前手是否享有处分权暂且不论。

(四)票据具有流通性

票据转让包括交付和背书两种,前者适用于不记名的票据,后者适用于记名票据。在生活中常见的记名票据有本票和汇票两种,持票人在转让该票据的时候应当采用背书转让。并且在采用背书转让的情况下,背书应当是连续不间断的,这样才能体现票据持有者对该票据所享有的权利。如果该票据不是由背书取得,此时持有人应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是合法占有该票据。由此可见,票据的流通与普通商品流通不同。普通的商品流通只要基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非法律明令禁止的商品交易都可以。而票据的流通则需要依据法律所设定的程序,如果每个环节出错,则该票据无法继续流通下去。

(五)受让人已支付合理对价

总结《票据法》第11条中的规定可以得出:如果该票据权利人是基于继承、他人赠予等无偿获得的方式享有对该票据的权利,此时虽然该行为人享有了该项权利,但权利等级不得优于前手。因此要想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该票据不应存在权利瑕疵,如果受让人没有支付对该票据的合理对价,则就无法完整地获得对该票据的权利。

从票据的价值来看,法律将其定性为流动商品,其作用是促进市场交易活动的开展。正是因为票据的这一特性,可以看出票据的流通必须以有偿交付为前提,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经营的本质。立法者之所以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也正是因为善意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为了维护该受让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

三、票据善意取得引发的法律后果

(一)原票据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法律关系

1.对票据受让人产生的法律影响

为了规避票据在流通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当票据原先权利人的利益,与现受让人的利益产生矛盾的时候,法律倾向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的方式,因而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的票据权利也是清洁无瑕疵的。即使先手是无权处分该票据,受让人也不会因为这种原因而丧失对票据的权利,相反仍然可以行使对该票据的追索权。当受让人基于票据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申请要求的时候,债务人也不能因为转让人无权处分为由而拒绝支付。

2.对原票据权利人产生的法律影响

首先,票据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人,当法律确定了善意受让人享有对该票据权利的时候,票据上则出现了两个权利主体,此时法律必然要牺牲一个权利主体的利益,即原权利人。

其次,如果善意受让人向原权利人追偿,他是否继续承担自己的票据义务。通常情况下,原权利人属于前手,应当对债务负责到底。他的抗辩对象只能是无处分权的人,而并非善意受让人。但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发生的太多,也出现过许多的种类,因此需要区分对待:

(1)原权利人的票据是被他人盗走或者丢失。因为这种情况下无处分权人是基于非法渠道获得该票据,因而根本无法连续背书,票据的背书只能是伪造的。这种伪造背书的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无处分权人伪造了原权利人的签章完成背书。第二种是先伪造原权利人的签章,将该票据先背书给自己,然后再以自己名义背书将该票据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是前者情况,因为被伪造人的签章并非真实,此时被伪造人不需要承担该票据上的债务。如果是后者情况,被伪造的间接前手可以以此为由对抗善意受让人。因此在这两种情况发生时,原权利人都不需要承担该票据上的债务责任。

(2)原权利人所做出的票据转让意思表示有瑕疵,比如受到他人威胁或者欺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原权利人进行了背书,此时虽然这种背书行为是非自愿的,但是也使得原权利人成为了形式上的债务人,并且不能以非自愿为由对抗善意受让人。

(二)受让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关系

正如上文所述,在特定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可以请求原权利人履行债务,此时如果原权利人履行了该债务,则无权处分人对原权利人有赔偿的义务。如果原权利人拒绝履行该债务,此时无权处分人是否需要履行该票据债务?此时需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以交付为转移的票据,此时物权处分人不需要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如果该票据是以背书方式转让,此时无权处分人是盗用了原权利人的签章和名义,而根据《票据法》中的规定,后手应当保证前手签章的真实性,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只能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四、结语

票据制度中的善意取得是为了保障票据更好的流通,提高票据的使用率,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虽然在《票据法》中可以找到对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但是从规定内容来看比较笼统。相比于其它动产的善意取得,票据的善意取得显得更加严苛,需要同时满足不同的构成要件。因而对这个问题需要更加深入的探讨,分成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来研究善意取得中不同票据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这样才保证了研究的完整性。

参考文献:

[1]傅鼎生.我国票据制度未赋予交付转让的效力.法学.2009(12).

[2]盛雷嗚.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兼论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解释与完善.东方法学.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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