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银华 何祎祎
摘 要 自由流通是票据的灵魂,也是票据存在的意义所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保障了票据的自由流通,也解决了在流通中的许多问题,但是从现有制度规定来看,对善意取得的制度规定比较笼统,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研究。本文首先结合动产中的善意取得要件,分析了票据流通中善意取得应当满足的各种要素,其次针对善意取得之后,各方权利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做出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 票据 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
作者简介:姚银华、何祎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33
票据所具有的流通性是票据制度的灵魂所在,也正是因为流通性的存在,法律对票据转让问题作出了深入规定,以保证在票据交易过程中的安全性,这点在《票据法》第12条中得以体现,即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因为这条制度规定的过于笼统化,在实践运用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需要细分这些问题的种类再展开讨论。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作为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发之后,根据双方的约定由本人,或者本人委托的他人在见到票据之后支付一定款项。与其它有价证券最大的不同,票据具有很强的流通性,也正是基于这一特性,使票据可以无条件地发挥出其支付的功能。但也正是因为这项特性,导致票据在市场交易中也存在许多的风险。票据在签发到最后支付可能经历了许多环节,每个环节所发生的债务关系都需要依靠书面的方式记载明确,以保障每个环节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