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校道路社会化背景下校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8-06-07 08:33蒋磊黎豪林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社会化道路高校

蒋磊 黎豪林

摘 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当前高校道路社会化的趋势和在此趋势下校方对于学生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理论上,对于高校对于学生是否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其作为在高校道路社會化趋势下校方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前置性问题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讨论了高校道路社会化可能会对校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带来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高校 道路 社会化

作者简介:蒋磊,汕头大学法学院;黎豪林,汕头大学法学院国内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01

一、高校道路社会化概述

一般而言,社会化的现象是指个体在社会活动中,逐渐掌握各种知识、能力等,并积极地回馈社会。对于高校社会化而言,更多的是让其从原本只服务于校内科研等转变为面向社会开放,包括使用的开放与投资、管理等的开放,以此来达到服务社会的目的 ①。所谓高校道路社会化,是指高校道路向社会车辆开放通行,而不仅限于校内学生、职工车辆的行驶,同时将其纳入到城市交通网络,并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管理范围。当前,存在着不同形式的校园道路社会化。例如,在汕头大学,虽然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进行了相关限制,但是到周末,依然有大量的社会车辆在校内行使,其校内道路已不仅仅为校内学生、职工所使用,同时也对社会车辆有限度地开放使用②。与此相似的,还有武汉大学在“樱花季”的“限制性开放”③,厦门大学的限流 ④等,虽然校方都对校外车辆、人员等作出限制进入的规定,但是并不一味的禁止其进入。

高校道路社会化现象的存在成因,主要有以下两点。其一,高校道路资源丰富。高校作为国家重点投入建设的科教区域,其基础设施尤其是道路建设较为完善。其二,社会对高校道路资源的需求。一方面,社会对高校图书馆、旅游资源存在着需求,因此会有大量人士前往高校校园内参观游玩,必然会使用高校道路;另一方面,许多高校都坐落在城市中,应当属于城市道路网络。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多,社会车辆的增加,外界道路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使用需求。同时,高校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网络的发展,造成校园内道路资源的浪费。因此,高校道路社会化已经在很多高校有所体现且民众对于其社会化存在巨大需求。

二、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高校对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相关保护。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差异,高校的保护义务与《侵权责任法》中的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的保护义务有所不同。高校保护的侧重点是对学生整体性的保护,并非直接针对个体的保护,高校在保证自己已经给学生提供了一个符合标准的、达到一般合理期望的相对安全、规范的环境之后,通过制定有效的、相对科学的规章制度来对学生进行管理,实现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也就是说,高校对学生的保护是体现在其管理中的,能够通过实现有效的管理来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另外,高校学生仍然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较之于其他社会主体的独立性十分有限。第二,根据《教育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是可以依托的法律依据之一。第三,学生与高校之间的部分关系近似于买卖合同。在目前中国的社会现实中,高校只是作为一种公共事业而存在,由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来维持运转。但是,学生与高校之间的部分关系,例如住宿、饮食等,是实质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也有学者认为,高校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与学生的消费行为之间也是一种买卖合同⑤。一般而言,合同双方不需要对第三人造成的侵害负责,但是学校与学生间存在特殊的服务关系,即两者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学校对学生存在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对可预见性危险的注意义务。

在高校道路社会化的背景下,高校依然对学生有此义务吗?笔者认为,回答应该是肯定的。首先,高校道路社会化,并没有改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于学生的学习、生活,都有较多的介入,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相比,其责任应当是相似的。其次,在道路社会化的背景下,高校学生的弱势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对于高校的安全保障措施有必要要求。再次,根据高校的性质,即为国家设立或者支持或者认可的社会公共事业,其公共性要求其对于学生有更多的关怀。对于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是高校对于学生的必要关怀的一部分。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高校的归责

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我国的司法实践采取过错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此规定中,条文字面便充分强调了“过错”。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虽然没有“过错”二字,但是其内容中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为过错,应当认为其遵循的为过错责任原则。条文和解释如此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者也在适当限制安全保障人的责任,是在被侵权人和安全保障人之间权衡后的折中结果。因此,不能仅因为损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就认定学校存在过错,这种客观归责的做法,是有违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是用以平衡各方利益和分配社会正义的本意的。判断安全保障人是否存在过错,主要是看其是否有识别和控制的能力。⑥具体到高校来说,如果高校对潜在风险具有识别和控制的能力,且此种风险对于学生来说,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高校却没有积极消除和防范此种风险的发生,那么就说明高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需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道路社会化对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影响

一是财产权益方面。高校作为学生生活、学习的集中区域,需要学生携带必要的生活和其他物质资料。这些物质资料,尤其是贵重财产,如手机、电脑、现金等,很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道路社会化会导致较多社会人士进入校园,也为不法分子进入校园提供了便利。开放化的校园道路,使得学生发生财产损失的几率增加。高校对于学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高校对于其财产损失是有责任的。但若高校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采取了相关措施来避免此结果的发生,则不构成《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间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没有过错,也就不需要对此结果承担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道路社会化以后,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任务更加艰巨,需要高校及时有效的尽到其义务,否则将承担第三人赔偿的补充责任。但是只要高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可以预见和控制的范围内,采取相关措施,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不需要担责。

二是人身权益方面。高校学生大多是年纪在19-25岁的年轻人,对于社会事务的参与少,社会经验较少,自我保护的能力也较差。道路社会化以后,最直接的表現是:高校道路上的车辆增多。对于在校园中生活、学习的学生而言,跟车辆的交集机会增多,加上社会车辆不适应校园道路的相关规则,依然与外界道路一样行驶,则可能使得校园交通事故增加,增加学生人身受到侵害的风险。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强奸、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第三人之侵权行为导致的赔偿责任,学校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然后可以向责任人即第三人追偿,“并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请求赔偿其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的损失”⑦。但是,若高校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并且达到一定限度,则不用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道路社会化会使得学生被侵权的风险增大,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会更加突出,需要高校对于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及时有效的注意,并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一定限度。此限度应为:以善意、理性人的标准所能做出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合理注意。

五、 高校道路社会化趋势下的相关建议

既然道路社会化是一种趋势,肯定也是在不断探索中前行,存在诸多问题,就需要法律、社会及学校等各方协调发力,探索出一套完整可行的体制,促进道路社会化,实现道路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一是道路管理方面。道路社会化以后,高校道路便与外界道路是一样的法律地位,受《交通法》调整,因此交警部门必然需要对高校道路进行必要的交通执法并且对不法行为进行相关处罚。交警部门与学校的校卫共同协调,以交警为主,校卫为辅,共同管理高校道路。同时,交警和校卫队伍的组合,也将对于惩治校园内的违法犯罪起到重要的威慑作用,减少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高校道路的准入方面,需要对社会车辆加以限制,以保证使用高校道路的车辆都能达到相关标准,比如,大型车辆不许进入,三无车辆不许进入,噪音太大的车辆不能进入,使用校园道路的车辆需要收费等,避免进入校园的车辆影响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师生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对于车辆在校园内的停留时间也需要进行监控,避免加重高校的停车负担。

二是道路建设方面。既然高校道路纳入《交通法》规范,那么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对高校道路进行改造,使其标准化,因地制宜,根据原来道路的特点改造为与外界道路相协调的道路。例如,规范十字路口相关设施建设,增加人行道和路灯等。这是其适用《交通法》的前提。在道路规划上,可以采取高校与相关管理部门协商的方式,对校园内的道路进行规划,实现道路的合理利用和最大价值。同时,道路设施的完善,对于前文所述的风险的控制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建议建立校方保险制度。所谓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学校与保险公司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为预防学生被侵权而产生损失所进行的保险行为。作为以盈利目的和规避风险的商业保险的一种,其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到救济的范围限于学校责任保险的赔付限额,当受害者已经获得支付的保险金后,不得要求学校承担其他损害赔偿责任。如此,就能够使得高校的风险得到控制,同时,学生的权益也能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高校道路社会化是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的有效手段,能够实现道路资源的科学有效利用,但在实现过程中,有诸多问题需要根据校园、社会等具体状况进行解决。对于高校和学生在道路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风险,也可以通过学校和地方政府的相关必要措施进行规避。至于高校对于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问题,道路社会化确实会让高校的安保义务加重,但是可以通过校方保险制度等加以规避和缓解。

注释:

①胡元林、王涛.高校学生社团社会化功能透析.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2).32-34.

②李天奕.过半网友支持汕头大学限流 校方称将适当调整.2016年3月15日.

③黄艳林.武大“樱花季”限流 大学校园开放何以为度.

④厦门大学限游引热议 记者亲身体验美丽校园“人性化管理”:http://news.ifeng.com/a/20151110/46190042_0.shtml.2017年6月1日访问.

⑤张民安主编.大学的侵权责任.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42.

⑥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第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228.

⑦杨立新.论侵权责任的补充责任.民商法学.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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