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进行的一项司法改革制度,案例指导制度区别于司法解释,亦不同于国外判例,只有正确区分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不同,才能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各自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法律适用
在我国,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较为相似的作用,比如两者都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一些不足。但是不能因为两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性,就得出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解释的新形式这一结论,两者之间的差异性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一、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创制主体不同
2010年最高院发布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此项规定明确了最高院是确定并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唯一主体。但发布主体不同于创制主体,《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实施细则》的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发现”主体是非常广泛的,但发现之后需要向各级人民法院申请或者是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建议,在一开始进行建议,经历层层筛选以及最后被最高法院审委会确定,这些过程都没有脱离我国的法院系统,并且推荐的案例都是各级法院审判的实际案例。因此,指导性案例的创制主体是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确定主体是最高法院审委会,发布主体仅仅是最高院。
根据上文阐述,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均享有司法解释权,即司法解释的主体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