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奇
在生存权得到保障后,农民的发展权是农民各项权利的总和。四十年农村改革过程中,从增加农民的经济利益到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各项制度在变迁中不断深化。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首要问题,其实质是农民在基本解决生存问题之后如何获得进一步发展。以人为本,促进农民的发展,是乡村振兴的价值目标。开发农村人力资源、提升农民的发展能力是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总体上可分为宽政、少取、多予、赋权、优先五个层面。

刘奇,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农经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清华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首席专家。
1982年到1986年,中央以三农为主题连续出台了五个一号文件,这五个文件中“可以、可以、也可以”“允许、允许、也允许”的政策放宽一共出现了30多次,这些都是为实现农民发展权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重大举措。
一是放活土地。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指导下,全会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提出要集中精力把农业搞上去,原则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指出:“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农业的合乎客观实际的领导,切实按照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办事,按照群众利益和民主方法办事”,“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