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交易成本到效益分析

2018-07-04 15:57卢宏
关键词:法经济学效益分析交易成本

卢宏

摘要:法经济学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科斯为其独立形成做出了很大贡献。科斯通过交易成本理论,试图将法律作为一个研究要素引入到经济学分析中,从而解决经济学中外部性问题。波斯纳继承和发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但是将科斯的交易成本命题转换为了效益分析命题,使得最终研究重点落实在了法律体系和规则上。波斯纳认为,法律体系和规则的设置要实现资源配置尽可能效益的情况下,权利的分配和序列也要在此前提下确定。通过将效益阐释为法律正义的一部分,波斯纳力图证明法律的经济分析本身存在的意义和合理性,其效益分析基本命题的建立,推动法经济学进入到了一个新的研究层次。

关键词:交易成本;效益分析;法经济学;外部市场;资源配置

法经济学是一门在当下发展十分迅速的学科,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人们对其的称呼很多,比较常见的有“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和“法与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但是如果细致分析,这两种称呼其实又有不同,在法经济学的发展历史上,前者更加侧重于社会制度的分析,后者注重在哲学层面的法律、经济等学科的关系。尽管称呼各自不同,但是有一点共识为人们所认可,即该学科通过法学与经济学两个领域视角、方法论的相互借鉴,试图对一些传统单一视角无法关注到或者解决的经济或者法律问题进行解决。在这门新学科的发展历史上,科斯和波斯纳分别对其做出了重要贡献。科斯尝试用法学打开经济学研究的新视角,波斯纳则尝试以经济学打开法学研究的新视角,构成了同在法经济学领域不同的研究路径。但是,在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上,科斯和波斯纳之间仍旧存在继承与被继承关系,后者也对前者进行了突破了重建。整体来看,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向上,科斯注重交易成本,波斯纳集中于效益分析,两者最初道合,之后各自渐行渐远,最终构成了各自在法经济学研究上完全不同的关键命题。

一、法经济学下科斯和波斯纳共同的研究基础

(一)科斯以前法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

在科斯以前,一些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在处理各自研究领域内的问题时,自觉或不自觉将两个领域的方法论已经结合起来进行了运用,尽管这种运用并不系统,往往只是构成研究中的部分。比如,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用成本收益方法分析了犯罪行为,从而归纳出著名的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边沁提出的社会最大化利益原则,也即功利主义的主张,是建立在对痛苦和快乐等因素量化并进行计算的基础上,可以说其全部主张的基础,是经济学的计算方法。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被视为法经济学这一学科的远祖。

亚当,斯密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的缔造者,在其著作中,对法律和经济问题的关注与分析更加精细。亚当,斯密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同时也是一个法律功底扎实的法学家,他将经济学研究视野扩展到法学领域,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经济系统运行的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力。

具有现代性影响力的法学与经济学互动运动出现在19世纪的德国,受到其国内新历史学派的影响,德国法学家们考察了法律对经济的制约作用,其中主要代表者瓦格纳的观点成为后来美国新制度学派经济理论的起点。美国新制度学派的代表者康芒斯在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制度经济学》等著作中探讨了法律所有权的“交易”,由此将法学和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为之后的塞缪尔斯等人继承。上世纪40年代以后,这种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互动走向了衰落,很大程度上在于其所依赖的经济学、法学方法论不够成熟。然而,学科的衰落中又孕育着新的发展的契机。

(二)科斯和波斯纳法经济学研究的共同基础前提

科斯和波斯纳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上,首先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和方法进行了继承,对芝加哥学派的自由主义理念进行了继承,这些构成了他们进行法经济学分析的最基本的基础。因此,新古典经济学中关于效率最大化、市场有效理论和理性人假设等观点,都为其所认可。其在研究中同样也采用了均衡分析、成本收益等经典的经济分析方法。

理性人假设是两者法经济学研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共同基础前提,这里试分析之。虽然同样用到了理性人理论,但是科斯和波斯纳在该理论下又有自己不同的侧重和发展。科斯坚持理性人假设,认为理性人都会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理性人在一个信息充分、竞争公平的市场中能够对交易成本的大小有完全理性的计算能力、准确的判断力和一以贯之的进行执行。因此,科斯仍旧支持行为人完全理性的假设,但将其引入到了有效交易和私利追求的角度,从而通过交易成本将法律因素引入到了理性人假设理论中。波斯纳也支持理性人的完全理性假设前提,但是他看到了市场交易中经济人不完全理性地进行交易的情况,并对此进行了解释。其解释仍旧是在理性人假设下展开的,但是对理性人不完全理性的行为进行了合理阐释。波斯纳指出,在信息充分、竞争公平的情况下,理性人会因为信息获取成本高于预期收益而选择非理性的交易行为,但是这种行为本身又是完全理性的体现。因此,科斯和波斯纳虽然对完全理性人假设进行了发展和一定修改,但是并没有对整体的基础框架进行突破。

二、波斯纳对科斯研究成果的继承与突破

从科斯到波斯纳,在法经济学上的研究路径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但是波斯纳也对科斯关键命题进行了转变,从而将法经济学的研究过渡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科斯法經济学研究的关键命题一交易成本

科斯对法经济学的直接贡献在于其给法经济学建立了一个关键命题,即对交易成本的研究。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论文中,“交易费用”一词首先出现,用来论证企业外部扩张的边界和应当考虑的因素。随后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的论文中,科斯对这一概念进一步完善,发展为“交易成本”的概念。科斯所谓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市场运行的成本,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层面的交易成本是整个社会的经济制度运行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也包括个体达成一项商业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后者是交易成本运用上狭义的方面。

科斯对交易成本的理论建构,是为了解决市场外部性的问题研究,认为外部性问题需要寻找总体层面和边际分析的方向来解决。科斯认为,外部性问题并非交易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一个简单的单向题目,它实际上是双方互动的。比如,科斯列举了居民环境权和工厂排污权的案例,交易成本在其中就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果交易成本是零,那么无论最终结果为何,都能够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而交易成本的介入,将影响权利配置的最终结果。交易成本太高的时候,甚至影响交易本身的继续。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人们以自由协商的方式来对外部性问题进行解决的方式可能无法进行,无法使得资源配置最终到一个最优的状态。科斯认为,此时就需要法律来介入,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推动交易继续进行。这也就是所谓的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一定理表明,交易最终的最优化配置和法律没有直接关联,法律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主要是降低阻碍交易最优化配置的交易成本。否则,资源最优化的配置总是通过市场自身来完成的。科斯第二定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如果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最终导致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

(二)从交易成本命题向效益分析命题的转换

科斯定理在法学领域获得了比在经济学领域更大的关注,虽然科斯最终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经济学问题,却意外获得了法律界认识的青睐。而波斯纳对于科斯定理的继承与发展,使得科斯定理在法律界的影响力被进一步扩大。交易成本的分析方法在科斯的整体研究中仅仅是关于法律的一小部分经济分析的实践领域,到了波斯纳这里,却成为了法律分析的基本分析工具。在此基础上,波斯纳构建了一整套关于产权分析的法经济学体系。可以说,如果将科斯运用方法论表述为经济的法律分析,那么波斯纳所做的工作,就是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也体现在了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著作中,以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為基础,波斯纳几乎对法学中各个领域都进行了经济学的探讨分析,从而将两者紧密联系在了一起。

虽然科斯定理仍旧是波斯纳研究中的核心,但是波斯纳指出,当权利的配置无效率的时候,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一个矫正性交易进行调整。法律作为这种矫正性工具,可以通过尽可能减少交易成本,从而提升交易效率,比如通过对产权的清晰界定,减少产权交易前的准备调查成本,通过为违约创设有效救济途径,从而减少交易成本。此时,就面临着权利的合理分配和排定序列的问题,在波斯纳看来,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可以使得社会资源被更为有效配置,那么交易效率就将有效得到提高。波斯纳将法律市场和交易成本就如此链接在了一起,认为法律必须通过模拟市场运作的方式来促进效率。从法律领域出发,以交易效益为判定核心,从而推动法律体系自我的改进与优化。效率成为判定法律制度的安排是否足够合理的一种标准,而其背后所代表的效益分析方法,即通过对法律规定的重塑,对权利的重新分配和安排,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效益上的最优。如此,波斯纳就构建了庞大的效益分析体系,并成功地将科斯所关注的交易成本命题转移到法律规定是否满足效益命题的角度。

波斯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自己的波斯纳定理,即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导致交易被抑制,那么应当将权利给予对其最需要和珍视的人群,从而实现交易成本最低化。此外,当对法律上的责任问题进行归咎的时候,对其能够用最低成本避免该责任的人,也应当是承担该责任的第一序位当事人。因为这种方式从整体全局的角度看,是最为效率的。由此,波斯纳已经彻底从科斯的交易成本中脱离出来,而将效率问题作为了自己法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命题。

三、效益分析在波斯纳法经济学研究中的展开及对法经济学学科带来的影响

效益分析在波斯纳法经济学的研究中,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研究关键命题的转变,更为重要的是,效益分析还为法律伦理学带来的新的影响,为其扩充了新的内容。法学家为何要如同交易费用工程师一般来通过法律降低交易成本?对交易成本的降低是否有利于法律正义价值的体现?这又涉及到对法律的根本目的和价值的重构。

(一)效益分析命题的正义论证

法律是关于正义的学问,因此站在经济学领域进行分析的科斯无需讨论伦理正义的问题,其分析可以完全抛开价值立场,站在法律领域的波斯纳却不能如此。波斯纳要在法律领域运用自己的这套经济分析方法,还必须要论证其与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直接相关,对后者能够起到裨益作用。否则,效益取向很容易让人将其和边沁的功利主义联系起来,后者已经在伦理和哲学上被广为批评。

波斯纳对其的处理方法是,对正义的内涵进行丰富化,将效益作为正义中体现的一个方面。也即,效益是正义在一个方面内容的体现,正义还包括其他的方面,这些方面和效益并列,从而体现出正义内涵的丰富性。波斯纳清楚地意识到,效益不能够驾临在正义之上,也不能够脱离正义而单独存在,否则其在法律分析中就失去了意义,效益必须被正义所包含,从而得以证明,效益的法律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处理好效益问题;无效益的法律会阻碍法律正义价值的实现。而这套理论之所以能够成立,在于我们今天的社会是一个资源稀缺型社会,故而对有限资源的优化配置,成为了一种正义的体现;反之,对资源的浪费和不效率配置,是最大的非正义;迟到的正义,即对资源通过较高的交易成本进行配置,也近于非正义。当然,波斯纳也明确承认,财富的社会最大化,是一种社会正义的体现。它虽然和边沁的功利主义之间有若干相似的地方,但是和边沁以及密尔以最大化利益代替甚至对抗正义相比,波斯纳将最大化财富放进了正义的匣子里,并不对抗正义内涵中其他方面内容的体现。

通过引进帕累托最优和改善原则以及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波斯纳又进一步论证了其正义的效益分析的可行性。波斯纳将社会的一致同意作为财富最大化的基础。其认为,交易的实现以各方同意为前提,各方同意的前提,是各方都能够获得利益。如果人能够达成交易行为中的这种同意,那么同意本身就可以来协调上述的两个理论。因为,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促进交易形成,直接增加当事人的幸福感。当事人同意至少表明其认为自己能够从交易中获得利益,那么即便有些人或从中遭受损失,只要整体获得的利益大于损失,那么仍旧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遭受损失的人只要从获利中得到完全补偿,于整体上并不减损利益。

(二)法经济学关键命题转换给学科带来的影响

将法经济学的关键命题转变为效益分析,使得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成为了为法律制度和规则服务的重要工具,由此衍生的效率分析工具可以在法律制度问题上被单独运用,从而论证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效率,这为法经济学的独立发展拓宽了道路。

不过,由于波斯纳过分将研究主题放在效益分析上,这也进一步引发了争论和批评。尽管波斯纳论证了效益作为法律正义的一个方面这一论题,但是该论证并没有受到广泛认同。德沃金、弗莱德等法哲学家以及之后的批判法思想家指出,财产权的权利配置上,效益分析并不能成为基础,因为它涉及价值的主观判断,无法被证伪,同时也不具有历史特性。随后,到了上世纪80年代,法经济学领域的分析又进一步得到了拓展,其研究领域被拓展到了更为广泛的法律制度学的框架内,在市场之外,社会规范和社会现象本身也引起了法经济学者的关注。在效益分析主题上,学者们更加重视法律分析的动态性以及对法律的反激励研究,行为经济学理论也开始被纳入到法经济学的范畴中。这些发展的出现,都得益于对科斯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并将根本命题转移到法律制度领域的效益分析的贡献。随后,更多的研究命题与范式也因此在法经济学领域出现。

猜你喜欢
法经济学效益分析交易成本
具有交易成本的证券投资组合策略的选择
具有交易成本的证券投资组合策略的选择
交易成本对西藏青稞种植农户纵向协作选择行为的影响
试论工程采购合同谈判中的交易成本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特许经营研究综述
农村剩男现象法经济学思考
谈我国东北地区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
法经济学视野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
从法经济学角度审视学术论文抄袭的制度化治理
阿里巴巴并购新浪微博的动因分析——基于交易成本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