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佩茹
(安阳工学院文法学院,河南安阳455000)
第三部门是指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非政府组织或是非营利组织,在范围上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的其他组织的集合。第三部门是独立于政府和私人部门之外、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合法组织,主要包含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1]。第三部门具有组织性的特点,属于有组织、结构清晰的机构;同时,非营利性是第三部门的关键性特点之一,其区别于市场而存在;第三部门还具有非政府非官方的私有性特征;另外,独立运作的特点使得第三部门具有自治性的特征;最后,第三部门在人员、资金等方面的自愿性,使其具有较强的志愿性特点。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政府负担相对过重;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社会化程度有待提高等。我们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就要扩大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第三部门作为政府和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在政府市场失灵时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西方学者萨拉蒙认为,现代福利国家的危机是第三部门活动兴盛的第一推动力。
第三部门能够对实现公共需求、处理社会矛盾提供有效的对策,不同类型的第三部门能够在国民生活的诸多领域中,获取丰富的信息资料,并且依靠自身处理和解决问题的经验与方法,向政府机构有效地传播人民在不同领域的想法与意见,对于提升政府决策的合理性与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