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 军 祝 敏
大数据一词最早出现在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中,书中总结了大数据的“4V”特征:Volume(体量巨大)、Velocity(速度快)、Variety(类型多样)、和 Value(价值大)。[1]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其《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描述道:未来数据将会像土地、石油和资本一样,成为经济运行中的根本性资源。显然,大数据并不在大,而在于其价值含量。在当今的竞争中,谁掌握了大数据,谁便取得了赢得竞争的关键。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政府监管也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201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运用大数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简政放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互联网+”背景下的监管创新,增强市场监管的智慧化、精准化水平。
有关大数据与政府监管的研究,国外学者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大数据的应用领域问题。最初大数据被应用到商业领域,随着大数据的迅速发展,可以把其与政府、社会联系起来,为公共领域服务。大数据作为有用的信息资源,应该被政府加以利用,从而更好地进行市场监管。[2]( PP44-49)柯克帕特里克也有同样观点,他结合当前实际,认为大数据对研发领域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世界层面,大数据是21世纪的革命性变革。因此,大数据所带来的影响必定会涉及到公共行政领域,政府对此应该抓住机遇,应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