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对策

2018-07-31 09:25陈丹丹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风险知识产权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信息公布渠道也愈发多样化,尽管为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性帮助,但同时也存在着众多风险隐患问题,如知识产权风险。为有效解决这一难题,首先就需相关部门在网络信息发布时能够充分做到严格约束控制,将一些危险性较高信息及时消灭,避免知识产权受到任何不利影响,提出可行性应对策略促使网络信息发布更加规范合理化。本文主要对网络信息发布面临的知識产权风险隐患和有效解决对策应用展开详细分析探讨,仅供相关专业人士参考借鉴。

关键词 网络信息发布 知识产权 风险

作者简介:陈丹丹,中原工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10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可知,当前数字化图书馆所发布的信息资料主要包含文摘、引文及网络信息阐述的整个过程,具备转载信息和链接信息等优势,其中网络信息发布可谓是在数字化图书馆信息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必将面临极大知识产权风险隐患,只有对其深入了解认识方可提出有效规避方案,根据知识产权风险类型的各不相同提出合理化解决对策,促使知识产权能够得到良好保护,网络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性也能大大提高。

一、关于网络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风险阐述

(一)信息发布容易受到网络传播局限

据实践调查分析了解到,网络传播可以说是当前网络信息发布面临最大的知识产权风险隐患问题,往往信息网络传播就是对人们著作权授予一种权利的新型方式,我国政府对该方面内容重视明显较高,颁布提出了被称为网络版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对知识产权相关内容做出了明确界定,如:“拥有文学或是艺术作品的作者可具备排他优势,可允许其他人通过有线或是无线手段向外公布作品信息,包含所有个体公众,在何时地点何时范围进行信息公布” 。随后提出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条款也对公众传播权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认为:“成员国应向文学作品拥有者赋予独占权,允许有线和无线等各种形式出现大肆宣扬作品,并对传播者的实际行为起到一定规范约束作用”。除此之外,网络信息发布过程中还极容易受到发行权、发表权等因素影响,进而对作品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产生威胁隐患。

(二)国外作品发布存在的风险隐患

现阶段,大多数数字化图书馆在进行服务工作时都会应用到国外参考文献,这已经属于未来发展的必然现象。基于我国自身角度来说,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是在1980年,随后1992年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中包含的成员国之一,1993年成为《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中的成员国,经过长期知识产权维护规章制度的遵守致使我国也开始对自身著作权法律进行了修改优化,积极参考借鉴国外先进优秀知识内容,有效维护我国著作人的知识产权权利 。同时根据我国与国家众多国家签订的合同协议明确,应对外国国民积极实施最惠国待遇政策,确保外国人在知识产权方面享受到最惠国应有待遇,进一步详细我国著作权实施法律内容,在保证没有任何问题后将其具体应用落实到实际问题中去,充分满足国际协议规定我国应履行义务要求,切实提高自身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对产生的各种著作产权起到有效保护作用。

除此之外,一旦数字化图书馆出现知识产权侵犯现象,尽管外国权利保障主体不会采用国际协议,却会利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直接对图书馆或是法人主管进行起诉,再就是通过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需引起高度关注重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即使出现也要立即提出合理规范化解决措施,对网络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起到维护效果。

二、网络信息发布面临知识产权风险的有效解决策略

(一)无版权信息可自由发布

通常来说,不具备版权的网络信息共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官方文件。主要是指由国家政府或相关机构颁布的法律特性或是法院裁判书等具有立法司法等性质的文件,往往官方文件发布的主要意义就是实现信息资源的快速传播,使社会大众均对其有一定了解明确,这样一来作品公布就会迅速进入到公共领域范畴内,任何人都可对其自由使用。根据我国对著作权颁布法律内容的了解得出结论,著作法并不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是任何具备立法司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 。详细阐述如下:

1.将美国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该政府机构常常将著作定义为由美国政府官员在公共领域内所创造产生的文学作品,所以在美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中不仅仅对官方文件有着明确约束条款,同时也对官员在公共领域内完成作品创作的整个过程提出了严格规范,甚至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也都纷纷提出了此项规定。但在此其中日本司法部门却还认为省务厅颁布的白皮书材料也应受到著作权法律的保护。

2.在上文提到的众多国家中,除了官方文件之外官方译文并不会受到著作权法律保护,需引起高度关注的便是虽然如此但仍有少数国家对此提出了保护规章制度,如英国、澳大利亚及加拿大等,如英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对“皇家版权”作出了明确界定,如果著作作品是由女王或是王室成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创作产生,那么该作品就享有一定版权,将创作人看作是第一版权继承人,甚至是由上议院或是下议院创作产生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利保护。

3.基于加拿大角度来说,联邦政府及成员在受雇期间创作产生的作品受到政府保护并属政府所有,相应的委托作品著作权也属于联邦政府所有。

第二,时事新闻。根据上文提到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可以了解到,其中对时事新闻也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如:“对不适用在日常新闻或报刊网络信息上的社会新闻有着保护义务”,但对新闻事实的真实报道却不具备著作权利,一旦作品创作人员在新闻报道时对新闻内容展开了进一步评价分析,那么则超出了纯新闻界限,不再是以往拥有著作权意义的时事新闻,而是成为应给与适当保护权利的文学作品了 。同时基于我国角度来说可还集中采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方法对文学著作权起到保护作用,对于超出版权限制进入到公共领域范围内的文学作品,各国均应在明确著作作品后提出规范保护期限,并对权利人专属权利进行严格约束,在保护期限时间段内作品著作权受到法律法规保护,但若是超出保护期限将不再受到著作权保护,所有公众都可对其自由任意使用 。在此期间还需注意一点就是我国著作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享受的作品保护期限提出了明确规定,正常保护时间为50年,自作品首次发表日期开始计算,直至等到该作品创作产生的50年后方可停止保护,在此期间即便数字图书馆要应用到该项作品也要经过作者或是继承人允许方可,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效果。

(二) 基于作品版权的归属情况明确发布原则

通常在进行版权作品网络信息发布时,数字化图书馆首先要做的便是如何正确处理好权利所属者和知识产权之间关系,权利所属者主要包含出版社、网络组织机构、期刊杂志及作者等,根据作品类型的各不相同可进一步明确版权归属原则,如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及个人作品等,因在此期间可能涉及到较多主体,所以数字化图书馆需对网络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问题积极提出可行性方案措施 。具体如下:

第一,个人作品。通常来说,个人作品拥有者完全具备著作权享受权利,作者即可自己使用也可给与他人使用权利,或禁止他人使用,随着网络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作品使用类型也愈发多样化,如果仅仅依靠作者自身权利贯彻落实法律制定提出的各项权利难免有些困难,需我國政府能够不断健全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内容,个人作品作者可将自身权利授予给管理机构,让其代替自己行使作品监督管理职能,对版权使用费用和侵权行为起到规范约束作用,在经过作者允许后方可行使自身管理权利,并支付约定费用,确保知识产权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

第二,职务作品。根据上文提到的著作权法律了解到:“社会公民顺利完成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交代的任务便是职务作品,尽管著作权仍属于作者所有,但法人和组织机构却有权利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品完成的两年范围内在没有得到单位允许后不得交由第三方或是其他单位使用。还需注意一点就是借助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作品创作,需由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相应设计图、地图及计算机软件等职务,这样一来作品作者仅仅只能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则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受,有利于充分保障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为我国综合竞争实力不断增强创造良好条件 。

第三,委托作品。主要是由受到委托进行作品的创作,作品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所有,并且双方还需签订合同协议,对创作过程所有内容全部进一步明确,避免作品创作完成后出现知识产权竞争现象,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内容贯彻落实,彻底解决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

第四,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律法规了解到,两人或两人以上创作作品可被称为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方共同享受,并且合作作品还可分离开来,作者仅仅只对自己创作环节具有著作权利,但在行使著作权时却不能对作品整体利益起到侵犯威胁,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良好保护。

三、结语

总而言之,网络信息时代到来背景下,知识产权也逐渐呈现出增长趋势,但相应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隐患也是尤为突出。为彻底解决这一难题,首先我国政府就应针对此项内容提出规范合理化法律法规,对作品创作整个过程起到严格约束作用,大大降低知识产权风险隐患出现几率,提出可行性防治措施,从而对网络信息发布的知识产权起到有效保护作用。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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