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运用于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探究

2018-07-31 09:25曹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运用犯罪

摘 要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程序,但该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也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未成年人进行区别。而在刑事司法领域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律保护是各国在少年刑事司法方面普遍确立的原则。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同样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理念。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解决未成年犯罪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价值。当下,未成年犯罪问题逐渐成为党和政府越来越关注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因此构筑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制度就显得紧迫且重要,故本文希望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剖析来促进其完善发展。

关键词 刑事和解制度 运用 未成年人 犯罪

作者简介:曹辰,江汉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13

一、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般被认为是恢复正义理论。恢复正义理论主要讲的是犯罪不仅破坏了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破坏了社会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恢复正义理论更多的是着眼于社会本位角度,立足于修复因犯罪而被破坏的社关系。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而言,可以恢复因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害,治愈精神上的創伤,使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复原本的平衡; 对加害人而言,其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在确保社会稳定价值的前提下通过物质利益弥补被害人损失,从而使利益恢复过去的平衡; 对社会而言,本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因为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做到平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利益,使得被害人得到经济补偿,加害人也得以改过自新,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究其根本,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反映出我国的法律渐渐向人情向社会作出了妥协与让步。其本质就是国家通过牺牲小部分的司法公正价值,来换取社会的稳定利益。这也正说明,我国正在走出过去提倡同态复仇的报复性司法模式,向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向过渡。毕竟从整体上考量,这种交换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符合刑事立法的目的,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通过刑法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的根本目标,毕竟我们倡导的司法公正价值,也是为了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目标而生的。

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一向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我们以2017年全年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具体分析未成年人涉刑案件案由。在2017到2018年中裁判文书网共收录未成年人刑事判决3018件,其中侵财类案件为882起、故意伤害类案件404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类案件216起、交通肇事76起,共1334起轻微刑事案件,约占全部案件的54%。

从上述图表中不难看出,当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由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类案件和故意伤害类案件,这两者均为轻微刑事案件,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其他犯罪而言较小,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多是因为一念之差方才铸成大错,其主观恶性也相对较低,也更能为被害人所谅解 ,因此我国具有在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领域推广刑事和解制度的良好基础。

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点好处:

(一) 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拯救

单靠刑罚惩罚未成年人远远不能达到拯救未成年人之目的,服刑后的未成年人如果 没有再社会化也同样难以较好地回归社会。 反而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二次犯罪,加剧社会的矛盾。在这种条件下,刑事和解制度就显得尤为关键了。如果未成年罪犯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条件,便可以通过道歉悔罪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解达成后,被害人可以及时得到满意的赔偿,被告人可以从最大程度上减免刑罚,可以更好的改造自身融入社会,社会稳定性也得以维护。

(二)有利于保障被害人民事权益保障

大多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本人不具有民事赔偿能力,其监护人又多因为经济困难或者思想上的抗拒拒绝进行赔偿。在这种条件下,被害人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挽回自己的损失,但附带民事诉讼往往存在判决执行周期长,不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不足,其具体支付的赔偿数额往往差强人意。而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的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在协商中处于主动地位,可以掌握和解的决定权,其心理上也容易得到安慰。

(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讼累

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由于采取了和解方式结案,整个案件无需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可以使当事人可以亲身参与刑事诉讼过程,通过自己的意志决定案件的走向,从而快速厘清责任,减少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异议; 另一方面案件通过和解结案后便不再进入审判程序,这无疑从很大程度上提高司法效率,使司法机关能把更多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中去。

三、刑事和解制度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虽然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方面确立了一系列旨在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但不代表针对未成年犯罪就需要一味的从宽从缓,否则不但无法起到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警示作用,国家司法的公信力也将荡然无存。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必须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法律条件。只有《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两类案件才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五年内未曾故意犯罪,这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前提。

2.有罪答辩。要适用刑事和解制度,首先加害人必须认可其对被害人做出加害行为的事实,没有对加害事实的认可作为前提,就谈不上不上补偿和谅解,不可能实现刑事和解的目的。

3.双方自愿。自愿是达成一切和解的基础。和解过程中双方必须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的和解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自愿包括被害人一方也包括加害人一方,如果加害人不愿意和解,司法机关也需要保证其不会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

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程序一般分为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和解协商与确认、审查协议效力、和解协议书制作等四个阶段:

1.刑事和解的提出与受理。刑事和解申请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有权提出和解申请。不同诉讼阶段负责受理审查和解协议的机关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和解申请由公安机关受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解申请由检察机关负责受理和审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和解申请由法院审查受理

2.和解协商与确认。和解协商阶段一般是由调停人促成被害人及其家属与加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协商,加害人就自己的加害行为进行悔过,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表达歉意,受害人家属可能因此而表示谅解进而对具体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就和解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見,那么接下来需要做的就是制作和解协议并由双方签字。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双方签字的和解协议也不当然有效,还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查确认。

3.审查协议效力。接到了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初步合意后,和解主持机关需要对该协议进行自愿性和和合法性的审查,查阅书面资料并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审判阶段审查时如有必要还可以听取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意见。

4.和解协议书制作。如果调停机关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满足自愿合法的条件,便需要制作和解协议书,协议书需要载明和解时间、地点、参加和解当事人、办案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信息,和解具体事项等内容,和解书经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和解协议依法生效后,如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作出从宽处理建议;如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向法院作出从宽处罚建议;如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法院可将其作为酌定从轻的考量情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所有满足上述条件的未成年犯罪案件都得以进行刑事和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加害人经济基础限制和被害人对法律的认知层面尚显不足。前者不难理解,现实生活中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最好方式就是经济赔偿,但不是所有家庭都具有足以负担赔偿数额的相应经济基础,或许他们的悔过同样真诚,但显然大多数被害人不会因为加害人真诚的悔过而放弃追求经济赔偿。故经济基础可以说是制约和解达成的一大障碍。

相比于经济基础而言,被害人对法律的认知层面尚显不足更值得我们关注。毕竟中国自古以来的司法传统就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同态复仇司法认知,相较于保护社会普遍利益的和解,人们往往更加认同个案中犯罪分子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刑罚。这种司法观念看似求得了一时的快意,维护了社会正义,但往往牺牲的是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利益。

四、结语

在未成年人犯罪中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最重要的还是给予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目的。而要给予未成年罪犯这个机会,不仅需要通过和解使其不受刑事处罚的影响,关键还在于后续对未成年罪犯的持续帮扶教育。因此建设刑事和解制度,除了要建设达成和解时的制度外,还要落实和解后对未成年犯罪的持续的教育改造,基于未成年人尚不成熟的心智认知,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的情况,将其父母、老师、社区工作人员引入和解的过程中去,使其可以深刻的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从而改过自新。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以求增强其责任感和回应社会能力,并在互动过程中促进当事各方的互信和团结 。切忌简单的一赔了之,不问后续。否则和解反而会助长未成年罪犯的气焰,使其认为犯罪行为可以通过花钱摆平,在和解后反而更加肆无忌惮的犯罪。

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是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对于正义每个人都有其不同的认知,被害人所追求的,往往是法律对加害人的处罚;对加害人而言,往往希望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减免处罚;而对于国家而言,其所追求的则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刑事和解制度,恰恰就是在这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的支点,正确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令三方实现共赢,是所有人共同的期待。

注释:

[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肖伟.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青少年犯罪研究.2007(3).4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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