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分析

2018-07-31 09:25付嗣全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劳务派遣社会发展法律规制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如今国家相关劳务法律也有了新的进步。然而在目前我国发展中,劳务派遣却产生了很大的问题。我国劳务派遣是根据我国独特时代发展背景形成的一种劳务方式,由于其发展上存在着一系列重要问题,导致我国《劳动合同法》必须进行修改完善。直到现在,劳务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问题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完善局面,且实际标准和划分方向上仍然存在着一定误差。本文针对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够对社会发展和相关法律完善起到一些作用。

关键词 劳务派遣 法律规制 社会发展

作者简介:付嗣全,黄河科技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27

目前发展过程中,劳务派遣中各种问题时有发生,比如逃避社会保险欠账,逃避相关义务合同条约限制,劳务派遣时间固定化,对相关地区派遣问题做禁止行为等等情况,这些情况都对我国劳动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阻碍作用。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相关法律规制进行良好的分析,并给出重要指导意见和解决策略。

一、劳务派遣简述

劳务派遣实际上指的是将人力进行部分地区和企业部门进行派遣工作,是以相关中立机构对合作双方进行合作代簽的形式开展的,通过工作单位对劳动者给与一定的薪资报酬,而劳动者实际工作模式和命令听取是在相关派遣工作机构与工作单位双方之间。

二、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状态概述

特殊时代背景和发展状态。对于相关先进发达国家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稳定的长期或终身合作模式。比如在英国,二零零九年百分之七十四点六的人签订的都是长期雇佣合同,而在得过二零零八年的时候,百分之七十四点四的人签订的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在这些劳动合同中,百分之八十五点四签订的是长期雇佣合同。另外一些相对发达的国家在合同签订上都有着类似的状况,几乎都是相对稳定,长期或者终身的劳务合同。

然而我国的劳务合同签订模式则完全不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倡导企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长期稳定的合同签订,但是目前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上存在普遍签订固定时间劳动合同,而且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状态来看,应当会有很长一段时间会持续这种合同签订模式。我国签订长期稳定合同的比率在整个劳动者人群中只占百分之二十,而国有单位占据了百分之十七,剩下的百分之三都在非国有企业进行签订。另外,这些签订长期稳定合同的人员一般都是企业高管或者核心高素质技术人才,其能够签订这种合约一方面是因为技能特殊性,一方面是由于其本人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极强,这样的劳动者和众多普通劳动者不同,因此也很难实现普遍长期性合约签订。在上述情况状态下,劳务派遣应用而生,而劳务派遣相关问题也与上述内容有着巨大的联系。

三、从法律与市场需求角度看我国劳务派遣形势

我国《劳动法》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相关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两方之间才能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实际范围分为事业、企业、国有以及社会类型单位,这样明显划分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选择则形成了相对狭隘的空间范围,实际雇佣关系建立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不发满足包含劳动者工作主体内容,目前社会发展中,一些用工主体不能被包含在内,则不能建立法律所承认的用人单位,这就使得劳务派遣机构得到运行,采取相关派遣方式进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实际合作。此外,社会保险地方化特征以及为了逃避社保欠账以及相关问题都会引起劳务派遣,而这些情况也使得劳务派遣整体形式出现许多问题。

四、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完善方向

实际劳务派遣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而这些问题对我国实际发展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能够更好的进行规范化、标准化派遣工作,必须对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进行改善,促使其能够合法合理的进行。其主要法律规制完善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

(一)对派遣进行正式化约束

劳务派遣实际运行中,其主要问题并不是劳务派遣这一模式本身的问题,其发展和规模化并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而是由于在劳务派遣中经常会由于各种形式导致实际用工被用作非法企图,对劳动者实际权益造成一定损害。比如通过捏造劳务派遣合同企图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逃避同工同酬义务、采取逆向派遣的方式逃避社会保险历史欠账等问题。而针对这些问题,相关法律并没有给出一定的命令准则,相关修改决定政策也不能对这些问题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应当进行以下三点的法律规制建立完善:首先,需要对逆向派遣法进行认定,其本身就属于非法行为,而进行这样的逆向派遣,对于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劳动状态,尽管逆向派遣,但仍然需要按与用人单位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向相关用人单位进行依据二零零八年《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索要,其实际索要做法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约束。如果是逆向派遣过程中,劳动者的实际权益遭受到了损害,其签订合同的派遣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处罚;其次,根据相关法律对异地派遣进行明令禁止,对实际派遣异地劳动者应当按照所在地进行相应较高的社保费用缴纳;最后,不论是在利用异地派遣或者是逆向派遣的哪种形式,一旦侵犯到劳动者合法权益,则劳动者在主张权利时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约束。

(二)劳务派遣时效性质完善

对劳务派遣的发展和应用分为两种观点,其中一种是限制发展。相关主张限制劳务派遣发展的学者通常认为,应当对“三性”提出明确清晰的概念并通其来对劳务派遣进行一定约束限制,而《修改决定》也正是采用了这种方式。然而从目前发展状态和相关研究来看,劳务派遣发展泛滥的实际原因很有可能不是对“三性”概念的定位不清晰,而是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八条第二节的内容所导致,而此节内容实际内容指的是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劳动者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一条能够保持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这样的法律规制很有可能导致出现劳务派遣发展泛滥。而针对这节内容,存在一些不妥:首先是一旦进行这样的法律规制,其实际内容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价值观相悖,其实际内容和价值导向好比是为密不透风的法律规制提供一丝可以自由进入的缝隙,导致内容失效;其次,此节内容不能满足发展规制,与国际劳务派遣上的前进方向相违背。在相关发达国家,一般设立劳务内容工作时间为最大限度,而此节内容则是从限定最短时间来设定,以至于实际发展中多数都以这种最短时限来签订,与劳务合同发展长期稳定状态不符;再者,此节内容与《修改决定》上的内容有冲突,《修改决定》内容对劳务派遣有着明确的定义,劳务派遣应当是对相关工作的补充辅助,而不是为了进行劳务派遣而选择从辅助地位转至正常发展地位。另外,《修改决定》中表明对于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定义通常是小于等于六个自然月的岗位,而实际劳务派遣中进行六个月的时间应当是最长的,但是此节内容中表明,劳务派遣应当最低限度时间在两年以上,这两种情况的冲突导致其实际发展中会存在着诸多漏洞,导致滋生非法性劳务派遣行为。由于上述问题会导致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且诸多是由于时间设定上的违背,因此,需要针对上述情况对时效性问题进行良好的改善,对相关制度和法律进行明确的整理和重新定制,确保避免法律缝隙出现,为劳动法的完善和相关劳动者权益做出贡献。

(三)劳务派遣平等性原则

进行相关法律规制以及完善明确法律条文,让劳动者满足与用人单位的实际联系和雇佣关系,这些手段固然重要有效,但是针对劳动者权益问题并不能得到完善的解决。是否拥有劳务派遣公平待遇对劳动者本人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能够进行更为完整的公平机制发展对当下社会发展以及劳动关系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而相关法律规制应当针对这些内容进行完善,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对于待遇问题,应当进行相关酬劳的明确指标,针对年龄差异性问题和同工不同酬問题进行有效措施,使得相关劳动者能够在此基础上获得更高的效益。

另外,针对待遇问题,其实际内容不仅仅是体现在劳动报酬和基础薪资待遇上,还体现在所获得的福利上。通过相关研究调查,对于劳务派遣这的薪资和福利待遇与正式工的福利待遇有着较大的差别,劳务派遣工作者通常比正式员工收入差距低百分之三十,对于部分较为严重的甚至会达到5倍以上,而且劳务派遣劳动者基本上无法享有相关福利待遇,诸如年终奖以及相关政策补贴福利等。对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制应当立足于实际社会劳务情况,针对现实进行一定的公平制度明确,对“报酬”、“福利”、“待遇”等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收入架构,需要真正解决同工不同酬这一社会工作问题。另外,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明确规定待遇政策,针对不同企业,尤其是国有和国有垄断企业进行报酬的明确指标,使得相关企业能够在提供报酬的时候能够更加标准、规范化。

(四)加强市场监管水平

我国劳务派遣泛滥的情况和相关派遣市场部门的监管不力有着重要关系。尽管目前用工监察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但是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对于具体工商部门审批的具体有多少,具体有多少劳务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实际发展状态等秦光,劳动行政部门都不能良好的掌握情况,使得实际监管过程中没有良好的数据作为监管依据,监管的实际难度增加,而其本身部门力量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使得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水平严重不足,甚至会在一些地方出现‘监管真空状态。为了能够使得劳务派遣合理合法运行,必须加强市场监管水平,并对相关制度和管理章法进行完善与改进。

五、结语

我国劳务派遣泛滥情况以及部分非法情况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社会发展产生阻碍作用。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权益,需要针对现实问题进行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建立完善,通过合法手段以及明确相关概念制度,加强立法与监管,确保劳务派遣能够合理发展。

参考文献:

[1]黎建飞.从雇用契约到劳动契约的法理和制度变迁.中国法学.2012(3).

[2]周国良.治标还是治本:劳务派遣规制的政策选择——兼论为什么劳务派遣用工比直接用工成本低.中国劳动.2012(10).

[3]周国良.论劳务派遣难以转成业务外包.中国劳动.2012(11).

猜你喜欢
劳务派遣社会发展法律规制
论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
论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
浅析统计数据质量
浅议公文与社会的发展
我国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劳务派遣“三性”问题研究
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浅析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代价问题
浅谈企业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