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下的智慧法院

2018-07-31 09:25王辰阳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冲击挑战人工智能

摘 要 从去年10月“无人超市”于泉州市的落地,到今年中国首家“无人银行”的横空出世,再到近期全国“智慧法院”的初步形成,人工智能的超前性,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的同时,也伴随着全新的问题与挑战。中央政法委前书记孟建柱强调,要更加积极主动拥抱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把理念思路提升、体制机制创新、现代科技应用和法律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及相关配套改革,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发展,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本文将围绕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内带来的影响予以浅论。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智慧法院 冲击 挑战 价值

作者简介:王辰阳,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2015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42

一、人工智能与智慧法院

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是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论、神经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等多种学科互相渗透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的新学科。也可以理解为它是一種对人类综合性能力模仿后并高于人类智力的创新。

而智慧法院的建设就在于融合创新,在于合理且有效的运用人工智能来减轻人民群众诉累,推进审判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智慧法院建设要以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水平为目标,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实现人民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

因此,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以人工智能为依托,从而形成“一头连着法官,一头连着群众”的管理形态。而人工智能与智慧法院的关系又需要借助于一种公式化的结构: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法律有影响或需求,而法律又对人工智能有规制或调整作用。当然,智慧法院作为广义上法律领域的一部分,它并不局限于法律圈内部,还涉及到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所以,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影响也就不仅局限于在法律层面上了。

二、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冲击和挑战

(一)人工智能对法律的冲击

1.职业替代危机

今年4月份,在杭州西湖区的人民法院上,通过使用人工智能书记员,完成了一场原告在家而被告在1200多千米开外,靠智能系统在线面对面的庭审。而这位法官也表示人工智能书记员的打字速度和准确率远超过一般书记员,且能够在短时间内看完阅完大量卷宗。

可见,对这种初级性且重复率较高的法律事务工作,较之于人类相比,人工智能具有更高的效率,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工作并翻阅海量文件寻找案件的漏洞,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司法审判和行政工作效率,但书记员的职业面临危机。

然而人工智能替代书记员只是法律领域内的一个缩影,律师、法官等职务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在美国,已经发明了一种处理法律文件的自然语言处理软件,它使得律师的工作效率可以提高500倍,从而将打官司的成本下降99%。2015年,美国奥特曼韦尔公司(AltmanWeil)对20所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开展了一次民意调查,调查的主题就是人工智能可否替代律师一职,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人认为人工智能可以取代律师,只有20%的人认为无法取代,这其中还有47%的人认为律师助理将在5~10年内失去工作。

2.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

人工智能算法的机械模式,并不需要辩证性和创造性的推理,更没有道德情感因素的价值判断,直接依计算机量刑标准而做出判决,这极大地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压制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一味机械地遵循计算机算法规则,那么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就不能给当事人以最公平的回应,这违背了法官的责任与良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赵志刚表示,目前人工智能机器做出的判断都是有罪的,如何进行无罪推定确保法律公平公正还是一个技术上的难题。

由此可见,法官才是审判过程中的主角,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富有情感的人治社会,有些参数是无法被人工智能量化的,它需要根据理性判断和职业经验来做出合理的判决。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二)法律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

1.机器人法律资格的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传统的眼光看,人工智能并不符合民事主体的条件,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这一问题饱受争议。

2016年,欧盟委员会法律事务委员提交了一项动议——“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electronicpersons)”不难看出,如果该项动议获得通过,就说明该电子人不仅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需要像人类一样进行登记、纳税、缴费等,从而使人工智能获得民事主体的地位。2017年,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新闻报道称,美国汉森公司研究的智能机器人“索菲娅”被沙特授予公民资格,那么这意味着作为机器人的“索菲娅”享有同公民一样的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民事权利。而这并不具有普遍效力。

针对这一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吴汉东吴教授指出,法律人格之核心,在于自然人和自然人集合体(法人)的意志能力。机器人不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也区别于具有自己独立意志并作为自然人集合体的法人,将其作为拟制之人以享有法律主体资格,在法理上有值得商榷之处。

因此,在未来发展过程中,需要对人工智能进行新的定义,这样才有利于明确机器人的主体资格,从而确定人工智能机器人在相关领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享有法律权利。

2.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之归属

在2015年“小i机器人诉苹果公司涉嫌专利侵权一案”备受关注,专利复审委认定“小i机器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权有效,当苹果公司诉至北京一中院时,一审仍维持复审委的决定。可见知识产权法官对人工智能领域产业发展的保护与积极回应。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二庭庭长张晓津表示,对目前处于弱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给予专利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还要考虑到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将人工智能的专利保护与标准化工作的开展结合起来,通过对人工智能及其产业发展具有基础性、支撑性、引领性作用的标准化的推进,力争占领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三、建设智慧法院的价值

(一)改变法院传统办案方式

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了无纸化记录、网上传送和调阅文件,这有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同时增强了公开办案的透明度与公正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苏州中院研发的庭审语音识别系统,可以将语音自动转化为文字,并能自动区分庭审发言对象及发言内容,法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均能实时看见转录文字。在系统试用中,语音识别正确率已达到90%以上,书记员只需进行少量修改即可实现庭审的完整记录。不仅如此,现在已经有100多家法院应用了科大讯飞公司研发的智慧法院庭审系统,实现了案件公文网上运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实现审判监督智能化

人工智能通过对海量裁判文书的具体情节以及判决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建立具体的案件裁判模型,当法官审理相似的案件时,人工智能可从数据中调取精准的案件供法官参考。北京法院立足于法官办案的核心需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基于智汇云平台,创新构建了服务统一裁判尺度的“睿法官”系统。“睿法官”便是依托北京三级法院统一的审判信息资源库,整合司法审判、司法人事、司法行政、共享数据等多类数据资源,对数据资源进行挖掘分析,在法官办案过程中自动推送案情分析、法律条款、相似案例、判决参考等信息,为法官判案提供统一、全面的审理规范和办案指引。

监督智能化体现在各类审判和执行案件的程序均在网上完成,依托网上办案系统建立电子执法档案,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从而加强对审判人员、执法工作者的监督,改变了过去“人盯人”的落后监督方式。

(三)满足群众诉讼和司法公开的需要

现如今,无论是亲临法院立案大厅,还是登录网站诉讼服务中心,又或者关注微信服务公众号,就能够享受一站式各类诉讼事务的办理。包括网上立案、递交材料、文书送达、网上信访、网上投诉、案件查询、裁判文书查询等12项功能,实现了群众与法院线上线下的及时沟通与良好互动,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正是这种全程网上办案系统,使得每个执法环节都详细的呈现给人民群众,将办案过程始终置于监督之下,有利于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模式。在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打通一条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和渠道,实现了群众们随时随地查询浏览案件进展,保证了司法公开和阳光作业。

四、展望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

面对人工智能给法律带来的冲击与挑战,如何实现智能化与法制化的动态平衡,如何调整人工智能下的法制社会,这是我们法律人当今考虑的紧迫问题。吴习彧认为,人工智能难以胜任知识覆盖面大、技术含量高的司法工作,更可行的做法应是一种人机结合的司法裁判智能化辅助系统。何帆则认为,尽管人工智能目前的确已开始取代一部分低端的法律职业,但是, 基于人工智能广泛运用的诸多前提要求,人工智能在短期内还不可能淘汰法律人,未来全面取代的可能性也不大。现在談机器人法官是无稽之谈,法官“需要的智慧和智能,第一要务还是辅助和服务法官办案,而不是替代司法裁决、淘汰办案法官。”

无论法律界的学者对人工智能的态度如何,我们都将对人工智能下的法治社会抱有更多期待。毕竟,依托人工智能来推动司法工作只是刚刚起步,而我们这代人应当增强创新实践能力,奴隶成为既懂技术又知晓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以理智和积极的心态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新挑战。

未来的人工智能不会完全替代法律职业者,倘使我们能够对人工智能作为辅助性的科技手段加以合理应用,这将会创造无限光明的前景。因为当代社会需要的是一批更懂人情的法律职业者,而不是一台更懂法律的智能机器。

参考文献:

[1]林尧瑞、马少平.人工智能导论.北京:清华大 学出版社.1989.

[2]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 (5).

[3]吴军.智能时代:大数据与智能革命重新定义未来.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 .

[4]丁国锋.江苏 ‘智慧法院建设为司法能力现代化注入新动力.法制日报.2017 年 3 月 20 日,第 1 版.

[5]罗书臻.挖掘富矿反哺审判——运用裁判文书大数据促进司法公正的地方经验.人民法院报.2017 年 9 月 1 日,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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