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8-07-31 09:25蔡晓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污染检察机关

摘 要 根据2017年出台的新民诉法,我国检察机关可以对各项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但是在现实实践过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行却面临着诸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法学家们往往从法学价值的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都只停留在正义、公平等价值理论层面。本文使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成本、效率、社会效果等方面的优点进行分析,论证了环境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优越性。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蔡晓严,扬州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49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案件也不断增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愈加严重,对人民的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根据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法定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就一些环境污染行为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定机关。2017年再一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并且在原有第五十五条的基础上新增一条,将人民检察院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使得公益诉讼中的“有关机关”不再模糊不清。我国于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也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环境保护法》,都没有把公民和企业这样的个体放到公益诉讼的主体范畴之内。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到底是什么?下文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 环境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一) 外部性与环境污染

外部性是指商品与服务交易双方之外的人被迫接受的成本或者收益。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指的是第三方因这一交易而获得收益,第三方人并不需要为这一收益付出额外的花费。比如养蜂人和邻居的果园:养蜂人的蜜蜂不仅给养蜂人带来蜂蜜,也为邻居家的果园授粉。负外部性指的是第三方因这一交易而遭受损失。比如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下游居民的饮用水。

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就是环境污染产生的一大重要原因。自然环境(河流、山川、草原、森林以及空气等)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或者说是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这些公共财产却被部分人的经济活动所侵害,慢慢地加剧了环境污染。而作为经济活动的直接行为人,没有花费更多的成本处理经济活动产生的污染物,经济活动未将这些负面影响纳入市场交易成本,使得这类经济活动的生产成本降低,而从中受益。但是作为第三人的社会公众要么生存在已经污染的环境中,要么要承担治理污染的治理费用。

(二) 科斯定理与环境保护

根据科斯定理,在考虑市场交易问题时,权利的界定问题将会对经济制度产生影响。 在思考污染治理问题时,必然不能忽略交易成本。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有一家工厂,所排放的污水导致下游五家住户的饮用水受到污染。在工厂不提供任何矫正措施的情况下,每户居民将承担150元的损失,损失总额为750元。有两种方法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可以在工厂的排水口上安装一个售价为300元的过滤器,也可以为每个住户配备一台售价为100元的净水器,并且假定每户住户要花费120元的成本来商讨纠纷的解决。

如表1所示,如果工廠有污染的权利,那么每户住户面临的选择要么损失150元,或者花100元买一台净水器,或者花120元与其他住户商量,再和其他住户一起出300元为工厂装上过滤器(每户共花费180元装过滤器)。很显然,每户住户的最优选择应该是花100元买净水器,此时五户住户因为工厂的污染权而产生的费用为500元。假如住户有洁净饮水的权利,那么厂家面临的抉择有:赔偿每位住户150元的损失或者为每住户花100元买净水器,或者花300元装过滤器。很显然,厂家的最优选择是花300元装过滤器。

综上分析,可以得出住户花费500元购买净水机是一种没有效率的方案,厂家花费300元装过滤器才是有效率的。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洁净饮水权是有效率的,污染权是没有效率的,企业厂家应该在其生产活动中对污染物进行处理,这样才会使得社会成本最低且最有效率。

二、 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

公益诉讼中的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原告方一旦诉讼成功能够给除自己以外的其他第三方带来更多的社会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虽然法律规定原告不能通过公益诉讼谋取经济利益,但是诉讼给原告带来利益是不可避免的,只是可能利益会小于原告提起诉讼所投入的诉讼成本。除此之外,原告胜诉所带来的利益会向第三方扩散,例如如果上文中所提及的工厂在诉讼中败诉,该工厂将会承担赔偿损失或治理污染的责任,则生活在该区域中的五户具名将会受到环境改善所带来的利好。

第二,法律具有预防功能。公益诉讼给企业厂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可以对那些正在侵害环境或者未来可能侵害环境的经济活动予以防范,及时扼杀环境污染的根源,有效保护自然环境。通过法律的预防功能所产生的效果能够有效的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除此之外,环境公益诉讼也会带来一定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为滥用诉诉讼权利。滥诉一方当事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而是为了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是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恶意竞争。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乙公司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谎称甲公司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使得有关组织向甲公司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乙公司趁甲公司陷于诉讼纠纷,趁机占领市场份额,达到恶意竞争的目的。

三、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经济学分析

(一) 诉讼成本投入与诉讼效益产出分析

在法律的世界里,人们争夺自己的权利,并不是为了世界的真善美,而是为了每个权利背后所隐藏的利益。 为了环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必然将消耗社会团体、公民、检察机关这些法定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时间、精力和经前。因此这些法定公益诉讼主体必将对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之间的比例进行权衡。

1.诉讼成本的投入分析

根据科斯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产生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安排。 在现在这个社会,当事人都会考虑为这件事情投入时间、精力、金钱提起诉讼是否值得。这些时间、精力、金钱实际上就是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显性成本是指当事人所投入的金钱的物质成本,隐性成本就是当事人投入的时间和精力。

如果由普通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那么因为他并不一定了解法律专业知识,熟悉诉讼的流程,就需要额外聘请律师,这就需要当事人付出过多的额外成本。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专业法律监督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熟练掌握法律知识、了解诉讼程序的,就不需要另请律师,这样由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其诉讼成本较低。

根据我国最高检所颁布的《检察业务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发动此类公益诉讼可以参照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提起刑事诉讼的业务经费,由财政承担。这样一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相较于民间机构将大大减少。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本身就有监督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职权,因此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本就属于其职务范围,提起诉讼不存在误工费一说。但是对于普通的社会团体成员或普通公民而言,提起公益诉讼并不属于其本职工作,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就会耽误其本职工作,产生误工费,从而增加了诉讼成本。

2.诉讼效益的产出分析

美国大法官波斯纳曾提出,人都是自己满足度的理性最大化者。 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如果由社会团体或公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么他们都需要在这件事情上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承担较重的诉讼成本,放弃很多自己原有的利益。同时在这种大规模侵权的环境污染案件中,污染企业与受害百姓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地位差距,作为侵权者的污染企业通常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社会地位,而作为受害者的老百姓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公民和公益组织往往因为两者之间悬殊的社会地位而在搜集证据时遭遇超乎寻常的难度,承担相当大的诉讼成本,并且一旦诉讼失败,原告将需要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因此,由公益组织或普通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诉率较低且机会成本较高。

环境侵权问题所侵害的是普通老百姓的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检法的一部分,有义务也有能力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为老百姓解决问题。由前面的论述可知,检察机关为保护公众的环境权提起公益诉讼属于其职务范围,不会增加其诉讼成本,也不会损害其本身应用的其他利益。检察机关和污染企业等侵权者在这类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力量基本是平衡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检法执法机构的一员,在证据查找和人力、财力、社会地位、法律专业人才等方面还相对强势。检察机关在这种环境侵权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可以充分的调动各类社会资源,获得一些常人难以获得的證据,从而提高诉讼胜诉的概率,降低其诉讼的机会成本。

通过以上论述可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会比由一般的社会团体和普通公民提起公益诉讼花费更少的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获得更高的胜诉率,有利于实际解决百姓所面临的环境侵权问题。

(二)司法效率的溢出效应分析

在现实社会中,由社会团体或公民提起环境公益所能够,往往会因为司法效率低下而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我认为这背后的原因并不是学界所普遍认为的立法滞后,而是因为原告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团体、公民,与被告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都会有一定的差距,也就会导致在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影响。如果由检察机关出面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司法效率必然能够得到有效提升,在一审结束后被告提起上诉或启动再审程序的现象也会有所减少,减少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在英美法系,检察机关有权对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这已经是一项存在了数十年的制度。因此在欧美国家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司法机关在面对环境公益诉讼时效率很高,所做出的判决也往往能够受到民众的认可。

检察院等监督机关本就有义务对环境污染问题提起公益诉讼,而且一般的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法律素养、案件调查能力都远低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面对这样的问题时相较于一般的社会团体和公民拥有天然的优势,可以通过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优势和社会地位优势,加强司法效率,更快的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一个公正的判决,从而有效的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注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美]斯蒂文·沙维尔著.赵海怡、史册、宁静波译.法律经济分析的基础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冯玉军.法与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3.76.

谌爱群.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经济学分析.前沿.2016(11).52-56.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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