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条令施行到领导干部行使职权的几点思考

2018-07-31 09:25毛健蕊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领导干部

摘 要 條令条例是依法治军的重要依据,其贯彻执行离不开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主动作为,就是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注重法、理、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关键词 条令条例 依法治军 领导干部

作者简介:毛健蕊,武警指挥学院军队政治工作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军队政治工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56

2018年4月4日,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令的出台无疑是我军依法治军伟大征程中的一次重大进步,是对军事法规的又一次完善,从制度层面把党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主张和成功经验写入新的条令之中,以军事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通过法治的强制作用,确保党的意志主张和决策部署在军队内部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新条令的执行离不开广大官兵的拥护支持,更离不开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主动作为。领导干部作为践行法治的主体,厉行法治的主角,推动法治的主力,能否把握职权行使的原则,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法行使职权

习主席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碰触、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 深刻的指出合法行使职权中“合法”的重要性。

(一)职权内容合法

任何职权的获得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获得,即有法可依。习主席在《依法依纪查处腐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其权力获得的唯一途径是来自法律的授权。对军队而言,领导干部的职权应当由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予以规定。领导干部的法定职权一般由有关军事法律以划定职责范围的方式予以规定。如在新修订的《内务条令(试行)》第三章第三节中对主管人员的职责进行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班、排、连、营、旅(团)各级主管人员相应的职权,并依法对其各自的权限进行了划分,据此各级的主管人员才获得了各自的职权,才能依法行使职权。合法行使职权要求各级领导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利都是不应存在的。必须依法行使,法律禁止的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也不得为之。法定的职权不容许非法超越,否则就是我们常说的“越权”,构成违法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要牢固树立权责相统一观念,明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用权规范。

(二)履行程序合法

所谓程序合法,是指任何职权在行使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步骤、方式、权限及时限,自觉遵守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如《纪律条令(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实施奖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群众或者领导提名,并进行群众评议,提出受奖人员和单位以及奖励项目的建议;(二)党委(支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受奖对象和奖励项目;超过本级奖励权限的,报上级党委审定;(三)党委研究决定三等功以上奖励之前,应当对奖励事迹进行核实;(四)根据党委(支部)决定,由批准单位的正职首长实施奖励。在执行作战、急难险重任务等特殊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奖励,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从这一程序规定中可以看出明确规定实施职权程序的各级主体,明确规定了实施职权程序的步骤,明确规定了实施职权程序的形式和方法,明确规定了实施职权的顺序。可见条令条例中对程序的规定即能保证了正常的军事秩序,又保证军事活动的有序进行。但是也应当看到违反法定程序是要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如《纪律条令(试行)》第九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对已经实施的奖励应当撤销。由此可见合法行使职权本身就是对职权得以实施的一种有效的保护,同时避免了军事活动的随意性和职权的任意实施。

二、合理行使职权

在合法的基础上,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时应坚持和理行使的原则。所谓合理,就是指人运用其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行使职权,职权行使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同时还要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合理性原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法在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正是由于法律不可能一览无遗地规定所有行政行为的所有要件,因此,法律承认和保护行政自由裁量权十分必要。合理行使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使职权符合军事立法目的

军队领导干部职权的行使应符合军事立法目的。即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指引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军事立法目的。军事立法目的,是指有军事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制定军事行政法律规范时想要得到的结果。因此,无论有没有成文法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时,必须符合立法目的。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正是为了实现立法目的。如《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军方针,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建设,维护和巩固铁的纪律,确保军队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加强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令。”明确规定《纪律条令(试行)》制定的立法目的。因此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必须符合这一立法目的,任何违反这一立法目的的行政行为都是不合理的。

(二)行使职权应有正当的动机

正当动机是指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时,在其最初的出发点和诱因上,不得违背社会公平的观念和法律的精神。由于法律规定不能涵盖部队的方方面面,而在实施职权时,各种情节又千差万别,所以,要在坚持军事行政合法的前提下,考虑公平、公正的问题。这就需要领导干部在履职时要有正确的动机,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不徇私情,而不是主观臆断,脱离实际或存在法律以外的目的追求。《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坚持官兵一致、上下一致、科学管理,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程序、赏罚严明,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有效履行使命任务。”这就要求我们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之前要有正确的动机,在履职过程中要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行使职权。

三、合情行使職权

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领导干部行使职权应追求合情。情有“世情”与“私情”之分。“私情”是属于自然人的亲情爱情和友情,“世情”则可以理解为人之常情,也就是人类正常的情感与诉求。这里讲的“合情”指的就是“合世情”。所谓合情行使职权就是在做事之前,首先想的是合法与否,若合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衡量比较,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寻找与“世情”相合的方案,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达到和谐顺利圆满的理想结果。

(一)要关注世情,内容规范上有以人为本的情怀

常言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军队领导干部,要想合情行使职权,必须要知“情”。习主席曾深刻的指出“要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官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的重大工作和重大决策必须识民情、接地气。” 要“识民情、接地气”,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时刻关注广大官兵利益与期盼,真诚倾听官兵的呼声、真实反映官兵的愿望、真情关心官兵的疾苦。始终坚持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官兵、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只有真正的有“情”才能做出“合情”的决策。如《内务条令(试行)》中的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军人非因公外出可以着军服,也可以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就是充分吸收广大官兵意愿,保障了官兵着军装外出的基本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情怀,是“情”溶于法的真实写照,受到军内外人员的一致好评。

(二)要注重细节,方式方法上要有文明执法的风格

所谓文明执法指的是,领导干部行使职权应当转变以往森严冷峻的“专政”色彩和衙门作风,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上要“刚”,在执法的细节和手段上要“柔”,刚柔相济,彰显人性,体现出人文关怀。如在《纪律条令(试行)》第六章第二百四十五条中第一次明确被控告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对被控告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二)要求将调查处理结论通告本人;(三)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四)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通过从无到有的给予被控告人必要的权利,并依法提供保护,逐步构建以人性为基础、以人权为底线的职权行使模式,从而更好的保护广大官兵的各项权益。不仅如此,文明执法还要求转变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对职权行使过程中细节的不断完善,使得履职行为得以被广大官兵接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注释: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21.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上的讲话。

参考文献:

[1]王康.情、理、法的冲突与整和——浅议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特色.沧桑.2005(Z1).

[2]王青斌.论执法保障与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行政法学研究.2012(1).

[3]侯国峰.我国新时期依法治军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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