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链闭合之刍议

2018-07-31 09:25唐琳红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审查意义

摘 要 公安司法人员在给予违法犯罪人员相关处罚时,要握有坚实的证据。在这过程中,要仔细辨别提交的证据究竟是否是合适的证据链的一环。从证据链的特征及其完整性、闭合性的概念阐述入手,接着以内容与形式、《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为基准,多角度分析证据链闭合性的相关构成要素。又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方面议论了闭合性的审查问题,结尾表明了闭合性证据链意义。

关键词 证据链 闭合 审查 意义

作者简介:唐琳红,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46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证据链

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证据链节(或证据)所组成的、通过链头的相互联结形成的联结点以及链头与链体的客观联系,内容能得到相互印证并体现或提高证据的证明力,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集合体。

(二)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闭合

从词义上来说,完整性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全面、严整的特点,能够反映出事物内在和外在的所有特征,达到一个饱和的让人信服的状态。而从刑事诉讼角度而言,证据链的完整性是指经过一系列审查,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中既要求每一个证据是真实的,而且要求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否则公诉指控将不能成立。

证据链的闭合是指刑事证据的一种新特性,它要求侦查人员、证人、以及刑事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辨别此罪或彼罪,必须在客观、公正依法的基础上穷尽再现刑事证据,使其系统化、充分化、确实化。闭合性证据中涉及时间、地点、人物等证据,且证据之间存在并列、递进、补强等内在逻辑关系,以期一步一步还原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是排他的。

从以上论述看,证据链的完整性和闭合性应当是一致的,不过是一种特性的多个说法。

二、 多方面多角度论述证据链闭合

(一)从形式和内容看证据链的闭合性

作为证据链的闭合性体现,我认为形式和内容是其最基本构成和出发角度,当一个证据链兼顾内容和形式两个要件,并且能够用逻辑思维来厘清案件内在联系时,它才能显得丰满。而形式和内容双重角度其实也是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体现,它不仅要求证据有其存在资格并且同时要求其具有证明力。

1. 从形式上来看

要保持证据链的闭合性应当有证据支撑证明事件发生地点、人物、时间、原因、行为、手段等多种因素,这些可以由不同种类的证据加以证明, 例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等,不管是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还是多个证据证明一个要素,只要对案件的审查有待证的作用,我们认为就应当被收集作为证据的种类,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项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但在司法实践中,闭合性并不意味着囊括全部证据种类,但“必要的”的证据必须在列表之上,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伤情的鉴定意见等都属于必要证据。当然了,证据必须合法,如果从形式上是非法、禁止的话应当运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来加以禁止。

2.从内容上看

闭合性表现在对被指控的某一罪行,所提供的证据已经满足对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明作用,对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事实都能起到一个确实、充分的佐证效果,并且在逻辑上,这些证据的运用是合理且具有强大的说服力的。主要需要证明的有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基于这些证据之间相互的、有机的联系,我们能够全面看待案件事实,以综合性的眼光贯穿案件本身,来有力地推导出整个案件情形。

(二)从《刑事诉讼法》第53条看证据链闭合性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应当包括三个要件:

1. 适格的证据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这和证据链的形式要求有所近似。适格的证据链要求首先它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或者取证方式,其次它必须要和案件事实有一定联系,换而言之,它必须有其存在的实际意义,具有能够作为证据的实体资格。

2. 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包括对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等相关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情节及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等的证明效力,每一个证据都准确地指向其所要证明的对象,对查清案情有莫大的辅助作用。

3. 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这意味着全案的证据必须要形成一个互不矛盾的证据链,在证据指向单方要件时也要要求其经得起与其他证据比对、检验的推敲。上述规定确定了口供补强原则,譬如当事人陈述中由于口供内容虚假性、易变性等的特点,若是光有陈述而没有其他有力证据加以佐证,则不能认为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整个证据链也就丧失了其完整性而不称为闭合。

三、刑事诉讼证据链审查

(一)物证、书证

不仅要审查物证、书证来源合法性的问题,而且也要关注其后续处理。两个证据第八条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物证、书证的复制件、复制品等如果不能反映原物的外形特征、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内容的,一律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对证据提取过程、证据源头、收集状况多加思考,也要适时怀疑法庭上出示的那个证据是不是原来的那个证据。只有当符合法定形式、手段并且与案件的关联性得到证实,排除了一切合理怀疑后,物证、书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证据种类,首先要审查的是证人的资格问题。从实践来看,似乎对案情有一定了解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只有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才有一定的限制。但是综合近年经验,对证人的资格审查要更加严格,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并且要单个证明,其中证人所做的推测性、猜测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关于未成年人的证言审查,未成年证人作为弱势证人的一种,较成年人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还不成熟,极容易受到伤害。 现实中未成年人作证的现象又常常出现,主要考察其作证资格和能力,司法人员在审查时,未成年人只要能够把自己所亲身经历的案件回忆起来并把自己对整个或部分案件事实的真实感知情况表达出来就可以认定其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作证资格和能力。

(三) 被告人供述、辩解

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讯逼供,迫使其承认不属于他的罪行,出现了诸如聂树斌、佘祥林等震惊全国的冤情。也有者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出于兄弟义气等做出不真实的供述和辩解。因此,对被告人供述、辩解的审查与认定中,要着重审查是否受到外界影响、本人精神及生理状况、程序是否合法、有无逼问拷打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除此之外,要审查其辩述是否反复及其原因,供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以及能否和其他所收集到的证据相呼应。

四、证据链闭合的意义

(一)完整展示案件事实

这是证据链闭合最浅显的意义。一条证据链的闭合能够使一个犯罪事实明朗、清晰,若是盗窃案件,则能全面地披露案发地点、手段、时间、路线等要素,从而还原案发现场。对于其他刑事案件也是如此。其作用在于使裁判思路顺畅,抹平对事实的争议,不再因为双方或者多方各执一词而导致案件事实模糊。

(二)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并正确进行司法裁判

刑事案件中证据链的闭合牵涉到其有罪亦或是无罪,哪怕出现一个漏洞而导致链条崩裂,就不能称之为完整正确的决断也因此导致冤假错案产生。维护证据链闭合的情况下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警惕口供中心的相互印证 ,贯彻我国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以后,才能确保做出的决定公正合理且有强大的基础支撑,因此做出正确司法裁判。

(三)保障人民权益,维护我国司法权威

佘祥林、呼格吉勒图等冤情冲击民众,使其对中国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而这则是因为对证据链闭合的审查不严格所导致的。不仅要对证据链是否闭合进行审查,同时也应有相关体制机制来对审查进行监督,以期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民权益,树立和增强我国司法的威信和公正。

五、总结

李昌钰博士在《Henry Lees Crime Scene Handbook》中提出了四个重要元素:物证、嫌疑人、被害人以及犯罪现场,如果有证据能够建立其中两者或者两者以上的关系,那么案件就有可能告破,建立关系越多,告破几率越大。证据链的闭合性概念与之近似。记孤证不立,闭合性证据链必须要求每一环都相互衔接,在对单个证据考察结束后,也要经得起相互之间的比对、推敲,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之后,才能称其为闭合。建立并完善刑事证据闭合审查制度,对于推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无疑具有坚实的作用。

注释:

陈为钢.刑事证据链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4).128.

蔡作斌.证据链完整性的标准及其审查判断.律师世界.2003(3).11-13.

王统.制度与实践:未成年证人证言审查问题研究——以《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74 条为中心展开.南海法.2017,4(4).13-14.

蔡艺生、李文艺.刑事再审改判无罪案件的证据适用问题实证研究——以近期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北京警察學院报法学与法律适.2016(4).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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