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社区矫正路径优化探索

2018-07-31 09:25王厚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9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志愿者青少年

摘 要 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大学生志愿者因其参与热情、知识结构和朋辈身份等优势,完全能发挥出相应作用。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志愿服务供需对接不精准、人才配置错位等现象屡见不鲜,志愿队伍建设、社会认可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方面依旧存在相当大的问题。本文希望从大学生志愿者参与其中的模式、方法、保障与制度等方面入手,建立对双方都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志愿服务机制,促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工作不断发展。

关键词 大学生 志愿者 青少年 社区矫正 优化

作者简介:王厚成,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刑法、犯罪学。

中圖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68

20世纪以来,青少年犯罪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而且呈现出暴力化、严重化、低龄化等一系列特征,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改造就显得尤为必要和关键。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在帮助青少年犯罪人矫正行为恶习、避免监狱内的交叉感染、节约司法成本、犯罪预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方式,要求其中有包括志愿者在内的多方社会力量支持,而大学生志愿者群体因其参与热情、知识结构和朋辈身份等优势,完全能够成为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志愿服务中的重要参与主体。

然而,在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单向式“送温暖”、“一日游”与“一窝蜂”的服务模式与人才配置错位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从参与的情况上来看,队伍建设、社会认可和志愿者管理办法等方面依旧存在相当大的问题,供需对接的不精准直接导致一大批志愿资源被浪费。如何通过科学可行的方案,将大学生志愿者置于最能发挥作用的位置上,优化当前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模式,同时也能对大学生志愿服务模式新机制的探索有所启发,是我们亟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合理性分析

(一) 大学生志愿者自身优势

1.朋辈身份优势。根据心理学相关知识,人际关系的发展、心理相容的程度很大程度与“相似性”有关,而年龄则是“相似性”一个重要的因素。从年龄角度来说,大学生本身就是青少年,年龄上的相仿,有利于志愿者与被矫正对象产生共同语言,把握其心理与成长经历。大学生的朋辈身份,对于失足青少年具有榜样作用,有利于对被矫正对象进行鼓励与促进。青少年的生活经历相对较单纯和有限,对于未来还存在憧憬,大学生也可结合自身生活经历与体验,为其进行一定的分享。

2.专业知识。从事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包括法学、心理学、犯罪学、社会学、管理学以及教育学等在内学科的背景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有知识储备,有一定的综合素质。而大学生志愿者文化素质较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承担起教育矫正、扶助引导等任务。他们不仅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帮助接受矫正的青少年提升文化水平、综合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还能为其传授一定的专业技能,以便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就业、融入社会,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3.参与热情。首先,大学生志愿者思想觉悟较高,在认知上有着高度的可塑性,能够快速接受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并投入其中,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其次,大学生志愿者业余时间较为稳定,有利于提供进行持续的、长周期的志愿服务,不同于其他社会志愿者可能存在时间不确定的问题,这也提高了他们的参与热情。再次,大学生经济上尚未独立,仍有家庭的支持,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社会志愿者,大学生在生活上的家庭琐事较少,能够更加专注地投入其中,有着更充沛的精力。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介入意义分析

1.有利于贯彻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体现对青少年群体的关怀。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中引入大学生志愿者的力量,是综合考量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特殊性与大学生志愿者自身优势的结果。大学生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失足青少年创造了较为宽松的改造环境,运用“助人自助”的理念,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他们的人权,有利于提高对其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精神。

2.有利于大学生学以致用,锻炼实际能力。法学、心理学、教育学与管理学等学科都是与实践紧密联系的课程,如何在实践中深化自己对知识的理解、不断提升自身能力,一直都是大学生应该思考的问题。而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则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接触实务、了解社会的平台和契机,这是除校园外的“第二课堂”,实际工作中不断变化着的新情况、不断出现的新问题也考验着大学生志愿者的综合素质,磨炼着他们的各方面能力。一方面,实务工作不断提升着志愿者的实际能力,另一方面,大学生志愿者也在不断完善自我的过程中推动青少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发展。

3.有利于激发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健全人格。加强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健全人格,对我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构建和谐主义社会以及大学生自身全面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而社会实践则是激发其社会责任感行之有效的方式。大学生参与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对失足青少年的帮助、关怀,运用同理心设身处地为被矫正对象考虑,提供力所能及的鼓励与支持,能唤起他们对社会责任感更深刻的认识和实际行动。

二、大学生志愿者实际参与过程问题分析

(一)大学生志愿者难以接触核心环节

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核心环节在于对被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但是要让被矫正对象接纳、认可,首先要发掘他们的需求并能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满足,并且能够在他们面前树立权威。大学生志愿者还处于在校学习阶段,社会阅历和社会经验往往都不及被矫正对象,年龄上也不足以树立起权威,而更多的只能作为一个同龄人去分享自己的感悟与经历,这可能导致大学生志愿者在核心环节方面需要在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以及社工的帮助下才能开展工作,否则难以被被矫正对象所接受。

(二)工作规范不够成熟,志愿服务缺乏相应保障

结合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实务工作来看,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缺乏明确的工作规范与规章制度,在志愿者选择、培训程序、工作要求、奖惩措施等方面十分模糊,定期考核的缺乏,使得个别志愿者存在的对工作消极懈怠、态度不端正的情况,影响着工作的规范运行。同时,大学生志愿者面对着志愿服务保障缺乏的问题。在物质方面,交通费用、适当补助甚至是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紧急事件,都是大学生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志愿服务时间与学业课程的冲突,也制约着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

(三)大学生志愿者专业配合度不够,积极性不强

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刑罚的执行和罪犯的监督改造,同时也是教育矫正人的社会性工作,涉及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专业性和政策性。 这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除了具备基本法律知识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但大学生志愿者在参与的过程中受制于所学专业,往往只能在一个方面将专业知识运用其中,但总体来看综合素质依然不够,且各个专业的志愿者之间配合程度不高。此外,部分大学生志愿者存在着“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心态,对待社区矫正被矫正对象存在着“放养”的情形,简单地认为被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只要配合自己工作,两两“相安无事”就好,对某些行为甚至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工作积极性不强。

三、大学生志愿服务介入完善之策

(一)采用小组工作法

“小组工作法”是社会工作的基本方法之一,指以团体或小组为对象,并通过小组或团体的活动为其成员提供社会服务的方法。在大学生志愿者为失足青少年提供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过程中,亦可采取此种工作方法。大学生志愿者可组成小组,吸纳不同专业、具备不同知识与能力的组员加入其中,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制定不同的工作方法。

在采用该工作方法时,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为关键。首先,应遵循“助人自助”的理念,挖掘和发挥被矫正对象的主观能动性,逐步培养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制定具体方案时充分考虑每一个青少年的个性,针对其需求提供个性化的矫正,用平等的心态,充分尊重被矫正对象;最后,不同专业的志愿者应发挥自身优势所在,相互配合,用系统化的观点开展工作。

(二)“见习、反馈——再提高”模式的构建

为失足青少年提供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同时,大学生完全可以把它当做一次理论与实践结合、全面提升自身能力的见习机会。在校的学习与实务一线状况终究是有差距,而志愿服务则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接触实务、了解社会的平台和契机。这样一来,大學生就不仅仅是服务提供者,也是很好的学习者与探索者。具体而言,学校相关社团、组织可以鼓励大学生志愿者带着问题去,在服务中多加观察、思考,并定期记录心得体会、收获感悟,也可在服务之后以经验分享交流会的形式,总结阶段性工作,促进志愿者之间的交流,进而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

(三)实现志愿服务的供需精准对接

针对目前志愿服务中出现的“送温暖”、“一窝蜂”、“一日游”等不合理现象,笔者呼吁改变单向化思维,真正综合考虑社区矫正实际需求与大学生实际能力,实现志愿服务的供需精准对接。首先,志愿服务绝不能流于形式,大学生应端正态度,积极奉献,并提前与相关社区进行对接,了解社区真正所求、被矫正青少年真正所需。其次,改变“大水漫灌”的形式,应具体细化任务,落实到人,落实到事。最后,充分考虑大学生实际能力,避免简单重复体力劳动的志愿服务,真正挖掘其能力所在,发挥大学生志愿者群体的优势。

(四)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坚实保障

在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中,为积极参与的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学业鼓励等方面坚实的保障,有利于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同时消解其后顾之忧。具体而言,在物质保障方面,可为参加其中的志愿者解决交通费用,并为其提供工作餐,为保证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可建立紧急事件通报制度。在精神奖励方面,司法局和学校应根据大学生志愿者的实际表现,定期对优秀志愿者进行表彰。在学业鼓励方面,可以考虑给予志愿者一定的学分奖励,并在评奖、评优之时给予优先考虑。

(五)完善规章制度,定期考核工作效能

结合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实务工作,笔者呼吁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大学生参与社区矫正活动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志愿者选择、培训程序、工作要求等。同时,针对个别志愿者存在的对工作消极懈怠、态度不端正的情况,司法局和学校需进行定期考核来检验志愿者的工作效能,并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如上所述的激励,对有工作困难的志愿者,可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的形式,增强其工作能力,对于消极怠慢、另有所图的志愿者及时作出处理,以确保社区矫正的规范运行,实现良性循环。

四、结语

青少年犯罪人处于人生的关键阶段,我们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将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运用社会资源使其改正不良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从而更好地走向社会,颇具现实意义与人文关怀。本文在分析青少年社区矫正现状与大学生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就大学生志愿服务介入社区矫正工作中提出了一定思考,并尝试着搭建起两者之间联通的桥梁。希望本文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体系能有所帮助,对大学生志愿服务模式新机制的探索也能有所启发。

注释:

周晋.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9-10-18.

井世洁.断裂与重构:社区矫正青少年的社会支持——以上海市J区为例.社会科学.2012-09-10.

赵文婷.用法治思维构建中国特色之社区矫正监察监督新模式.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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