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实质上是赋予了法院对规章一定的司法审查权。随着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参照规章也经历了标准逐步明确、范围不断扩大以及过程和结果趋于公开的发展脉络。本文认为,参照规章的做法局限了法院审查规章的空间和效能,在适时顺应行政法治发展趋势的前提下,或可期待参照规章转变为规章附带审查甚至探索实现规章直接审查。这一发展趋势,既有利于实现行政诉讼法强化监督行政权力的立法目的和功能价值,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良健发展。
关 键 词:参照规章;司法审查;附带审查;直接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8)06-0067-12
收稿日期:2018-01-15
作者简介:侯孟君(1990—),男,河南安阳人,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制研究室,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地方政府法制。
规章是行政机关当然的“行为规范”,但并非法院当然的“裁判规范”。在《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初,考虑到我国规章制定主体的繁杂和规章制定水平的参差不齐等客观因素而做出折中处理,规定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可参照规章。在2014年11月《行政诉讼法》修订时,仍旧保留了“参照规章”这一内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对规章立法的司法控制,在理论上没有障碍。”[1]实践中,法院也已经逐步建立了对规章进行审查的标准,并在裁判理由中将规章适用与否的审查结果予以公开。若要充分实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与本质精神,切实强化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提升司法审查质效,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则有必要尝试赋予法院对规章更为直接且深入的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