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在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案件中,法院通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出庭应诉,人社局委派了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委托手续均加盖了人社局的印章。但是在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书中,在首部列出的被告为人社局,而在判决主文中则要求当地社保局在规定期限内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此判决是否有问题,社保机构应如何处理为妥?
贵州读者 金先生
金先生:
审的明明是被告为张三的案子,却判决李四承担责任,这种张冠李戴的判决是错误的。不仅反映了审判人员不了解人社局和社保局为不同的法律主体,更反映了司法机关法律责任心的严重缺失,无论是法官、书记员、主管领导,只要有一人核对判决书首页和判决主文,便会发现这一极其明显的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九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九十三条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类似裁判的抗诉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