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某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为了达到及时退休的目的,在没有工作经历的情形下,与相关人员合谋编造虚假工作经历,由相关“用人单位”办理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被司法机关发现,相关造假人员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此阶段,是否应当停发相关人员的养老金?如果未来确定属于造假获取的养老金,应如何处理?
广西读者 杨某
杨某: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实践中,一些地方政策仍然允许补缴,但通常仅针对过去有确凿工作年限的时段,且由原单位负责补缴。在不符合地方补缴情形,通过伪造材料、虚构事实而补缴的,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基本养老金,属于欺骗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此种行为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