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犯罪的基本定义

2018-08-25 09:42姚舜
西部论丛 2018年4期
关键词:定义国际化犯罪

姚舜

【摘 要】 国际犯罪的概念是世界各国长期同危害人类基本利益和国际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侵害性行为进行斗争的产物。国际社会对于那些必须摆脱局部地区利益观念的羁绊、超越狭隘的国内刑法管辖原则、以国际社会共同的力量和准则予以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形成基本一致的认识和态度,并据此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这是国际犯罪概念形成的思想基础和物质基础。

【关键词】 国际犯罪 犯罪 国际化 定义

引 言

从专业用语的角度上说,“国际犯罪”一语最早出现在17世纪荷兰法学家修果·格劳秀斯名为《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的著作之中,以罗马法属人主义管辖原则的普遍适用为依据。但是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共同打击国际犯罪似乎成为一种必要时,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犯罪的概念才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而真正在国际法的范围内围绕国际犯罪的概念形成理论和实践上的争论,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

一、刑法理论中的国际犯罪概念

(一)国际刑法理论中关于国际犯罪的定义

国际刑法理论有个共识:给国际犯罪确定一个科学的定义是国际刑法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而复杂的任务。在当前的国际刑法理论研究的范围内,国际犯罪的概念更多体现的是形式上的意义,这同研究者强调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一脉相承,也同大部分大陆法国家的刑法立法习惯相互统一。比如,美国学者巴西奥尼在他自己草拟的《国际刑法典草案》中对国际犯罪进行的定义——国际犯罪即“本法分则中规定的任何犯罪、或国际公约定义的犯罪行为”——所体现的就是形式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与此同时,巴西奥尼又似乎并不满足于单纯的形式性定义,因而又尝试从行为的实质特征上进行界定,认为国际犯罪也即“违反国际刑法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影响人类的和平及安全,悖反人类基本价值观”的行为,并且认为“该行为也可能是国家行为或国家政策定持的产物”。日本一部分学者在国际犯罪研究中,对于国际犯罪概念的界定可谓别具一格,即采取类型学的方法按照国际犯罪的不同表现,分门别类地加以定义。这种定义方法也是日本研究者的一贯风格,如将行为人及其罪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犯罪定义为国际犯罪,把国际刑事习惯上公认的罪行定义为国际犯罪,将国际社会共同一致的交由国际刑事法庭审判的罪行称为国际犯罪等。但是,日本学者同时也认为国际犯罪与犯罪的国际化是两个完隆不同的命题。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国际犯罪的定义

我国学者在国际刑法问题的研究中也试图对国际犯罪进行定义,主要的观点有:(1)将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的概念套用至国际犯罪,将国际犯罪定义为“危害国际社会的利益,为国际刑法所禁止,并且依照国际刑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2)结合国内刑法理论观点并加入国际刑事惯例的内容后形成的定义,如在“违法性”的内容中增添“刑事惯的违反国际刑事方面的规范或惯例,危害国际社会或违背国际义务,应当受到惩罚的严重国际不法行为”;(3)以国际法的一般原理为基础定义国际犯罪,如把国际犯罪定义为“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法规范,严重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不法行为”;(4)综合上述不同的定义所形成的概念,如将国际犯罪定义为“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我国研究人员在分析国际犯罪的定义时,还习惯使用传统犯罪构成的理论,从客体特征、客观行为方式、行为主体要素和主观心理态度等角度界定国际犯罪。

二、行为的国际犯罪化的基本要素

(一)犯罪行为国际化的理论过程

通过对有关国际犯罪的基本国际法规定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一种危害行为被纳入国际犯罪的范畴,也即最终被国际犯罪化,通常需要具备以下最基本的条件:第一,相应的行为或行为方式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中已经被段确禁止,或被国际社会一致认为需要通过刑事制裁的方法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第二,被禁止的行为具有严重妨碍国际利益或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性质;第三,被认为是侵犯国际公约或国际刑事惯例的那些行为,同时也必须能被看成是对世界共同价值观念的侵犯,具有亵渎人类基本良知的行为特征和思想特征;第四,预谋行为、预备行为或实行行为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至少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至少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被害人,或已经直接危及受国际保护的人员;第五,行为本身“骇人听闻”或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骇人听闻”的行为或严重的危害结果必然导致谴责和刑事制裁。

(二)犯罪行为国际化的主要内容

事实上,一种危害行为的国际犯罪化过程,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国际犯罪的基本概念,也从行为的实质上揭示出国际社会对于危害行为的最低容忍程度。据此,国际刑法理论又试图依据国际犯罪化的进程对相应的国际犯罪进行等级上的分类,这一分类原则恰恰迎合了严格区分“国际犯罪”和“国际不法行为”的理论要求,在国际刑法理论的框架内区分“国际犯罪”和“国际不法行为”的重要技术手段和基本界限是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刑事法律特征的数量统计,被禁止的行为所包含的刑事法律特征越多,相应的行为被归入国际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尽管已被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所禁止,但相关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并未从统计数量方面充分体现其刑事法律的一般特征,那么行为被纳入国际犯罪范畴的可能性较低。因此,界定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刑事法律特征也就成为界定国际犯罪的必要途径。

三、限定国际犯罪范围的理论尝试

(一)从刑事法律的依据区别国际犯罪

由于涉外犯罪仅仅是部分构成要件涉及外国因素,其他犯罪形式同单纯的国内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并且完全适用本国刑法,本国具有完全的刑事管辖权。因此在限定国际犯罪的范围时,可以直接将所有类型的涉外犯罪都排除在外。所谓的跨国犯罪,通常指的是行为或行为的结果跨越国境或边境的刑事犯罪。跨国犯罪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为实施犯罪而流动往返,犯罪的准备、实施及其危害结果的发生至少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而行为则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当事国的刑法,被两个以上当事国的法律视为是对其安全或社会秩序的侵害,两个以上的国家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拥有刑事管辖权。跨国犯罪与涉外犯罪的概念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交错和对应,相对于一国的主体涉外犯罪而言,在行为人国籍国的刑法上就有可能是跨国犯罪。但是,跨国犯罪的刑法依据只能是被犯罪行为跨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的国内刑法,因而同样能够将其排除在国际犯罪之外。但是,跨国犯罪的最终管辖往往并不建立在管辖国已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基础之上,而往往是特定的行为事实与环境因素起主导作用。因此,一部分日本学者甚至建议将这类犯罪现象定义为“犯罪的国际化”,并避免使用“跨国犯罪”或“国际犯罪”的术语。

(二)从刑事责任的来源区别国际犯罪

也就是说,在有效排除了涉外犯罪和跨国犯罪之后,其他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行为人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都属于国际犯罪。采用这样一种方法来界定国际犯罪实际上是将国际犯罪定义在“受国际公约禁止”和“依国际公约制裁”的范围之内。其中,“受国际公约禁止”的法律命题,相对排除了国际刑事惯例作为国际犯罪法律渊源的可能性,这在当前的国际法的范围内可能尚存一定的障碍,但随着国际刑法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刑事惯例终将可能被固定为国际公约或其他形式的国际刑法,或被排除在国际刑法的范围之外。而“依国际公约制裁”的命题,则将惩罚国际犯罪的特定程序原则和管辖原则纳入国际犯罪概念的范畴。而且,国际公约对国际犯罪所规定的刑事制裁措施,与国内刑法规定的刑事制裁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大部分具有刑法意义的国际公约甚至直接要求各缔约国在把相应的行为宣布为犯罪的同时,按照本国刑法的原则予以刑事制裁。因此,对于特定的犯罪行为,其刑事责任的来源中是否存在国际刑法的委托和授权,同样也是区别跨国犯罪、涉外犯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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