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倩
摘 要:本文首先从对情谊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阐释;其后,围绕行为因素、过错因素、结果因素、关系因素四个方面,重点研究了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情谊行为侵权责任的条件构成做出了举例说明。
关键词:情谊行为;侵权责任;施惠人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好意人们总会实施各种施惠行为,出于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实施的行为本身并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当情谊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时就需要考虑是否构成侵权责任。
一、情谊行为简述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情谊”即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产生的互相关爱、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的感情。由此来看,所谓“情谊行为”,即人们在感情作用下产生的各种交际活动,例如相约旅行、野外聚餐、帮助亲戚照看小孩、代人递送物品等。追溯来讲,“情谊行为”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德国,被法律学者称为“社会层面的行为”,并将其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别,因为情谊行为一旦受到法律的调整或干涉,就意味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及个人隐私将会受到侵犯和限制,人际关系也将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1]。
进一步讲,情谊行为又可分为狭义情谊行为和广义情谊行为。其中,狭义情谊行为即纯粹化、直接化的情谊行为,其由人际感情出发,最终由对人际感情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例如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相约饮酒、共度周末等;广义情谊行为即笼统化、模糊化的情谊行为,其更像是处在民事法律行为与狭义情谊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使人很难对行为的感情属性做出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