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楞
摘 要:在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的主要功效在于能够有效地防范证据毁损或灭失等情况的发生。但我国现存的状况来看,仲裁程序中证据保全的法律体系中仍存在很多缺陷和问题。应针对该制度的缺陷,赋予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当事人的程序上的选择权,提高仲裁机构在整个程序中的作用,设立仲裁证据保全不当的救济机制等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仲裁;证据保全;思考
一、我国仲裁证据保全的特点
从我国目前施行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解释中可知,对证据保全内容之规定过于简单粗陋,甚至规定的过于稀少,我国仲裁证据保全的特点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仲裁证据保全启动的主体来说,只有受仲裁协议约束的当事人有程序启动权,而法院和仲裁机构却没有此项权利。
(2)仲裁证据保全实施主体方面,仅限于人民法院,而没有把该权力赋予仲裁机关。
(3)仲裁证据保全程序中,只有仲裁委员会有权接受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而不是法院。
(4)仲裁证据保全的申请的前提条件为证据可能会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的存在。
(5)仲裁证据保全的程序是:仲裁机构把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该法院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则依法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并对该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则依法裁定驳回提出的申请。
(6)管辖方面,证据所在地的法院有权作出裁定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