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标准的思考

2018-09-17 09:33黄玲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8年24期
关键词:未成年嫌疑人思考

黄玲

摘 要 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设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别程序,并且要求严格适用逮捕措施。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少年司法,对涉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适用统一的逮捕标准,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及其犯罪行为特殊性的逮捕标准体系。笔者认为,涉罪未成年人逮捕标准的设计,可参照犯罪的分层理论来对逮捕标准进行分层设计。

关键词 未成年 嫌疑人 标准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逮捕标准进行分层,但对应当逮捕和可以逮捕的区分,可视为逮捕标准进行分层设计的雏形。依据犯罪分层理论并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逮捕的标准可以分为三层:

1第一层——“逮捕为原则,不捕为例外”

这类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犯重罪,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判处重罪,即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包括数罪并罚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应坚持“逮捕为原则,不捕为例外”。对于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一般来说无论从主观恶性还是从社会危害性、作案手段等方面来说,均比一般犯罪要严重,对此类涉罪未成年人,虽然在执法办案中要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但也不能纵容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应予以逮捕。这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规定。

第二,犯轻罪,但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对于此类犯罪是否可以直接逮捕,在理论上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前科犯罪原因多样,不宜一刀切,均适用逮捕,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逮捕案件被法院判处缓刑,应综合考虑前罪和后罪的性质、后罪是否是过失犯罪等情节予以考量 。

第三,犯轻罪,身份不明的。有学者认为,身份不明的原因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将其逮捕,笔者认为,除不能讲清自己身份的精神病人本身不构成犯罪不宜逮捕外,其余不讲清自己身份的涉罪未成年人均可直接适用逮捕措施,一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侦查机关无法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身份情况,释放后可能无法再找到犯罪人,如果此种情况不予逮捕,可能出现纵容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可能;二是对此种不愿意说明自己身份的未成年人,办案机关应向其讲清后果,如果其仍然不愿意讲清自己身份,就意味着涉罪未成年人自愿承担不利的后果。

2第二层——“以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

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犯重罪,但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未成年人犯重罪,应以“逮捕为原则,不捕為例外”,但如果涉罪未成年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时,有可能被减轻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处罚,如果涉罪未成年人主观恶性不深,只是一时哥们义气或是不懂法等原因致使犯罪,则可以考虑不予逮捕,通过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是观护措施进行教育改造。

第二,犯轻罪,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即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判处轻罪,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包括数罪并罚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逮捕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不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一般可不予逮捕。从司法实践来看,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特征决定了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都远低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不是数量上的不同,而是本质上的不同” ,由于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有限,有些犯罪甚至是出于好奇心、模仿性,这些犯罪一般不会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此类轻罪案件不予逮捕可以消除他们的消极心理,促进他们纠正错误、改变自我,从而最大程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犯轻微罪,但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对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是否采取更严厉的逮捕措施,理论上一直颇有争议,如果容忍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可能犯轻罪以上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罪未成年人可以不采取逮捕措施,那么,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后罪是故意轻微犯罪的,亦可以“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

3第三层——不予逮捕

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犯轻罪,但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但有初犯、自首、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应当不予逮捕。

第二,犯轻微罪,没有从轻、减轻情节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认罪悔罪且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涉罪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进行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对此类犯罪,一般没有采取逮捕措施的必要。罪未成年人有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是司法机关禁令,特别是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也应当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不是该未成年人所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因为证据原因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所以,无论是对涉罪成年人还是涉罪未成年人,均不符合逮捕的条件,不能采取逮捕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要“宽容不纵容”,我们要在刑事诉讼中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但也不能过度地、片面地强调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而放纵未成年人犯罪。如果简单、机械地追求对涉罪未成年人不予羁押,过多的适用非羁押措施,则有可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其结果可能会使未成年人犯罪变本加厉 ,更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因此,如果涉罪未成年人有不遵守法律法规或是司法机关禁令,特别是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也应当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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