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倩倩
摘要:《民法总则》的颁布迈出了我国制定民法典的第一步,在民法典编撰背景下,《物权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也应作适度调整。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民法总则》第119 条也明确了该原则,可是对于物权法定的缓和却没有涉及,这无疑是个立法缺陷。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局限性,已难以滿足人们对物权的需求。通过阐释物权法定缓和之必要性、物权法定缓和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缓和之路径,以完善物权编中的立法缺陷。
关键词:物权法定原则;缓和;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2.065
早在我国《物权法》拟定时,立法专家对物权法定原则存在分歧,争议的焦点在于仅规定物权法定原则,还是适当物权法定缓和进行规定,最终还是坚持了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的立场。正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在实践中造成了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在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中也仅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未涉及到物权法定缓和。笔者将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通过阐释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必要性及其缓和之路径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难题,使民法分则的物权编能够得以完善。
1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但对于物权法定所限定的范围存在着差异,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