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

2018-09-28 00:12付婉婷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关键词:转型时期

付婉婷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重要阶段,刑法立法也要转变观念,通过运用刑法职能为构建法治社会做出贡献。在此背景下,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刑法立法特点以及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转型时期;刑法立法;思路方法

【Abstract】At present, our society is in an important stage of transformation,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should also change ideas, through the use of criminal law functions to contribut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 In this contex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and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s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and the thinking and methods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Keywords】transformation period;criminal law legislation;way of thinking

【中图分类号】TP915 【文献标识码】A

最近二十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也宣告中国社会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但是新时期也必然会出现新的变化,这种变化既复杂又多样,刑法立法也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局面。当前,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级法律都需要变革,刑法立法也不例外。目前,立法模式相对集中,需要改变和分散,但也不必要将三项刑法分开。如何构建以刑法为中心、辅以其他法律是转型时期需要重点思考。

一、转型期刑法立法特点

(一)处罚范围变宽

增加与集团犯罪有关的犯罪,扩大处罚范围。传统刑法过分强调个人犯罪和个人责任,然而在转型时期,大多数犯罪都是有组织的、情节较为恶劣,而且有严格的分工合作。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出现了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增加有关组织犯罪领域,扩大刑罚范围,加大刑罚力度。近年来,我国家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犯罪种类,如有组织的极端主义、恐怖主义、贩卖人体器官、走私等等。

另外增加了一些预备性行为,如信用卡诈骗、资助恐怖活动等行为定义为犯罪活动。增加一些之前量刑比较低的行为,如盗窃等。

(二)处罚手段增多

在转型时期,刑法立法所规定的刑罚不同,有严厉的,也有温和的。对于严厉的刑罚政策,将缩小死缓凡人减刑的幅度,在刑法修正案中,原来立功的死缓犯满两年后可以减刑至15-20年,现在改为25年。修正案还增加了对减刑制度的限制和扩大执行,限制刑罚减刑罪犯实际执行时间;在国家安全犯罪累犯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构成的特殊累犯的内容等;最高刑期增加;犯罪组织的主要人物和累犯也不适合缓刑,缓刑范围将缩小。对于温和的惩罚政策,刑法修正案将绑架犯罪,最低年限由十年减为五年,由于绑架罪而被处于死刑的条件将被分解,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从刑法立法手段的增加,我们可以看到严厉的惩罚,这也是立法的主要趋势,刑罚实际上是从报应的目的开始慢慢转变为教育群众的宗旨。比较注重预防而不是注重惩罚。

(三)面临新的困难

首先,社会在不断变化,刑法也应该不断发展并实现预防和威慑的效果,這就需要施以重刑,但是事实上,在司法中没有过多使用重刑的情况,所以不能判断重刑的实际效果,而且有些罪名实际发生的概论很低,因此出现了宣示性刑法立法。第二,犯罪行为的感知和可观察的性质正在减少。一些比较抽象的危险犯罪和侵害公共法益犯的危害性并不具体。第三,在刑法实践意义上解决一些社会问题所遇到的手段,这就与刑法中要减少社会的对立和缩小刑罚的范围是不太一致的。

二、刑法立法的未来思路

(一)理性立法

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法不能被视为社会治理的最佳方式。只有当刑法用于特定目的时才能够得到推动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如果不恰当使用,不仅导致刑法无效,甚至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因此,理性的立法符合时代和人民的要求。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立法权,我们需要对刑事制裁进行科学评估。例如,在侵犯人民安宁权的行为中,需要考虑行政立法和民事赔偿立法,这将有助于恢复社会关系;又如在死刑的保留中,民意也要在立法过程中审慎处理、仔细审查,不能在民意的胁迫下失去理智的判断。其次,在刑法立法中,法律利益稀疏、抽象化和早期化都受到立法者的推崇。这种思路下增加了危险犯、预备犯和未遂犯。这种立法思路对社会治理的影响是有限的,法律利益的保护是立法依据,但是对于一些较为薄弱或抽象的行为并没有列入到立法当中,例如,在许多西方国家,骚扰电话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我国没有针对它进行立法。

(二)能动立法

中国刑法遵循前苏联的犯罪概念,指出它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的本质,当行为对社会有害时,才会启动刑法。这种立法思路是实行立法犯罪量和质的统一。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传统的立法理念已经很难适应时代的需要,对社会制度良性运行存在一定的障碍。能动立法思路更加凸显了社会的基本运行秩序。它以宪法价值的保护为导向,明确指出哪些行为是不可容忍和不可忽视的,需对其进行规范,而不强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性。

根据我们的刑法,如敲诈勒索、抢劫和盗窃等只有当行为严重且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时,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能力立法思路下,盗窃或是侵占较小的物品,如果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也是需要予以刑事追究的,这种立法思路更符合时代的发展,更加合理。

(三)多元立法

多元化立法的重要体现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划分,并将犯罪类型与犯罪程度相结合,构成相应的刑法。多元化立法要求立法者不要把犯罪概念作为统一的衡量标准。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对犯罪进行区别对待。因此,在多元化立法理念下,我国刑法立法应该使用轻罪和重罪的区分。多元立法要求立法者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例如,如何防止不同立法之间出现交叉,这是司法部门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如果我们没有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刑法之间出现互不关照、相互重复或是不协调的混乱现象。

三、刑法立法的未来方法

(一)轻犯罪法

在制定轻犯罪法时,必须多元化刑罚手段,轻刑的实现和大范围缓刑的扩大,使中国缓刑率提高到世界平均水平;刑法中剥夺人身自由这一项惩罚手段将程序改革法提上日程,提倡程序正义而不是刑法规制,切实落实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同时要建立犯罪附加后果的法律制度,以此来将刑罚的负面效果降到最低。

(二)刑法典

要对刑法典总則的规模进行拓展,应该尽最大可能全面的界定对个人法益进行侵害以及造成实际伤害的重罪,这样才能保持违法犯罪的可观性和可感性。在设定新罪名的时候要坚持法制,重点的考察处罚的必要性,将立法提高到理性化和稳定化的程度,这样才能使立法者的泛刑法化的压力降低。制定刑罚时也不能一味趋重,要使刑法轻缓化和重刑化相结合,做到二者平衡。

四、结语

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关系复杂多变,这对立法者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立法者要编制出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最大的特点就是要以不变应万变。刑法典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犯罪,这就要求立法者要另外制定一部轻犯罪法典,极尽所能覆盖犯罪。立法者还要考虑到中国的地理环境、民族环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能一成不变。刑法立法的制定和修改必然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社会不断发展转型,刑法也要不断变化发展,刑法立法将是一个需要时间和社会共同努力来完成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周光权.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方法[J].中国社会科学,

2016(03):123-146 +207.

[2]刘艳红.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J].法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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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社会转型的趋势、代价及其度量[J].宋林飞.江苏社会科学.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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