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群体性事件频发背景及启示

2018-10-20 10:12葛风涛
理论观察 2018年5期
关键词:清末群体性事件

葛风涛

摘 要:清末群体性事件频发,有些是传统社会痼疾的致因,有些则为新政引发。清末群体性事件与新政同频共振,筹办新政增税抽捐,加重民众负担。群体性事件虽由改革而起,却非改革所必然,多因地方官绅办理不善而使“阵痛”突显。群体性事件频发反映出清末社会的复杂性,更折射出改革的多面性。相对于扬抑“改不改”,更要关注“怎么改”。增强改革的有效性,才能减少改革的“阵痛”。

关键词:清末;群体性事件;新政改革

中图分类号:K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5 — 0054 — 03

清末最后10年是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此时社会抗争运动进入新的高潮,已成学界共识。据张振鹤、丁原英所编《清末民变年表》统计,辛亥前十年间各地剧烈社会抗争事件多达一千余起〔1〕。其表现形式包括抗粮、抗捐、罢工、抢米、毁学、聚众骚动、攻击衙门等。还有些小型斗争活动没有被报道出来,所以实际发生次数可能更多。清末10年也是新政持续推进、不断扩展的10年,新政中的巡警、教育和地方自治等事项更是与广大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对于清末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象,以往多归咎于官员贪污腐化、政府盘剥压迫以及王朝末期社会控制弱化等。所言固然不虚,不过还应看到,很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新政这一独特的社会背景相关联。

一、群体事件多由“新政”引发

清末10年群体性事件此起彼伏,不可否认有传统社会痼疾的致因,然而许多由新政改革引发。清末群体性事件与新政同频共振,缘于新政改革需要大量经费支撑,“一切之事,无不借财力为展布”〔2〕(P656)。“各省所承担的新政经费,每年至少有四五百万两:巡警费小省200万两,大省300万两;司法费和教育费每省各约百万两。”〔3〕(P399)而清政府财力不足,为办新政便增捐加税,经费的重负无不由底层民众承担。加之官吏借机贪污中饱,民众生计更是雪上加霜。

1909年江西省宜春县发生民众捣毁新式学堂的事件,二十余所学堂惨遭破坏,形成影响巨大的“毁学风潮”。之所以发生如此激烈的事件,与清末新政时期因教育改革而增加捐税密切相关。清末废除科举制度,创办新式学堂,使整个教育体系为之一新,其历史影响和进步意义毋庸置疑。然而新式学堂的创办需要大量经费的投入,各地同时大规模兴建新学堂亦非易事。政府财政拮据,为了筹措教育经费,便大量增加各种捐税。宜春当地政府与掌握办学之权的士绅一方面以创办新式学堂为名向民众收税抽捐,另一方面又从中获取私利。“学捐”成为民众最大的新增负担,也是贪官污吏盘剥的最新手段,广大百姓苦不堪言。这种矛盾的积聚为“毁学风潮”埋下了隐患。1910年浙江省慈溪县发生的“毁学风潮”亦是如此。当地为了增加兴办新式学堂的经费,把民间神会的会田改充学堂田产,引起乡民不满。上千人聚集起来捣毁学堂,甚至要烧死学堂的教员,幸亏及时逃离,才避免悲剧的发生。对当时的民众而言,“教育、巡警、自治政府被定为这些勒索苛征的由头,但是在边远地方,学堂对孩子们又有什么用场呢?至于巡警局,那是盗贼的渊薮,是敲竹竿的机关,一切都坏透了”〔4〕(P155)。江苏各州县警察费皆就地零碎抽出,“所抽之警察捐,有细至丐头捐者,税之本义既不甚正,种种困难即因之而起”〔5〕。1910年浙江武康县因办警政抽捐加税,引发民众抵抗,“他们拆毁县衙,打伤知县、巡董邱益三及绅董顾某,拆毁城内警察总局、三桥埠警局及巡董邱益三房屋,毁坏牌头镇英溪学堂门面,扯碎堂内所有教科书,捣毁一家布店”〔6〕(P51)。这类事件并非个案,1910年仅江浙地区就多达十几起,“毁学风潮”“仇警风波”在安徽、四川等省也时有发生。

而1911年爆发的四川保路风潮,更是由铁路修筑体制改革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突出案例。当年5月9日清政府颁发上谕,将“干路国有”定为政策。随后,湖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先后爆发保路事件。晚清时期铁路原为官办,后来政府迫于财政压力才逐渐转为商办。只是到1911年,商办铁路除沪杭甬铁路沪杭段以外,其余铁路均进展不佳,尤其是川汉、粤汉两条铁路,不仅进展缓慢,在铁路公司运作上也弊端丛生。商办铁路公司或因款绌,或因舞弊,经营状况很不理想。因此,政府鉴于商办铁路效率低下,收归国有无可厚非。而且当时大多数国家都实行铁路国有,相比商办,国有更有利于铁路建设。只是当时商办铁路公司已积累大量资本,清政府发布国有上谕时并未明确如何收买商路公司的股份。巨额的财政赔款,庞大的军费支出,还要筹备立宪经费等,清政府的财政已处于崩溃边缘〔7〕。财政困窘之下,清政府拖了月余才单方面出台还股办法,特别对四川股款极为苛刻。还股方案规定,川路现存款全部更换国家保利股票,筑路已用之款,准给国家保利股票。办公所耗经费,发国家无利股票〔8〕(P1248)。对川路倒账之款,政府不予承认亦不予归还。对于国家股票,远有“昭信股票”昭而不信之前车,近有干路国有不经咨议局议决之后鉴,股票对股东毫无希望可言。照此办法,川路如收归国有,血汗股本将付之东流,川人自然无法接受。国家收买民间产业,本应让利于民,多所补偿,使之乐从。而清政府单方面提出的购股方案极尽讨价还价之能事,给人与民争利之感,而且只许商民就范,不准再争,结果引发商民群起抗议以至抗捐抗税,保路事件进一步发展成轰轰烈烈的保路风潮。

二、因办理不善而激化

清末群体事件原因多多,群体性事件由新政而起,却非新政改革所必然,很多时候是因主事者办理不善而激化了矛盾。各地频发“毁学风潮”,多由创办新式学堂而增设名目繁多的杂捐而起,然而那些主办学堂者假借办学之名将经费中饱私囊,加剧了民众的不满。早在兴学之初,有识之士便已指出,很多地方士绅“充公勒派,惟所欲为”。利用办学之名来达到名利兼收的目的。“其种种开销,既极繁多,且强半之事物,为内地人所不习知,遂得任意报销,恣其中饱。以经理学堂而起家者,已屡见其人。大率一校之中,总理、教习、司事等员,或以为娱老之方,或以为威福之地,或以为殖产之计,各行其事。而教育一端,则全置諸度外。故我国之学堂,养老院也,栖流所也。庞杂废弛,不可言状,开之七八年,徒见经理者营家宅置田产。执事者,妻亲肥泽,衣食温饱,而教成之学生则杳然不知其何在?”〔9〕(P201)新式学堂运作不规范,走后门、以权谋私等现象时有发生。进入学堂的学生也是鱼龙混杂。经年以来,办学成效甚微,民众认为徒诳骗财物、坐耗资粮,不满情绪越积越深,最终引发剧烈的“毁学风潮”。

与此类似的还有此起彼伏的反户口调查事件。实行户口调查是清末预备立宪的基础,然而与这项改革活动相伴随的是清末影响极大的反户口调查风潮,江苏、浙江、江西、四川、福建、云南等地都曾发生过这类事件,而且有些事件还很剧烈。群情激愤的乡民捣毁调查员房屋,殴打办事差役,毁坏户口底册,甚至暴打负责调查的士绅等。之所以发生此类事件,一则户口调查的经费转嫁到农民身上,加捐、加税使民众以为户口调查只是一种敲骨吸髓的名目。二则民众对户口调查的意义多不了解,而政府在调查之前很少进行舆论宣传和社会动员,使乡民对之狐疑猜忌,进而产生敌对心理。另外,户口调查由官绅负责,很多调查人员态度粗劣,行事鲁莽,对乡民心存鄙夷,相互缺乏沟通。乡民对户口调查本就不甚理解,以至忧虑重重,办事人员不仅不耐心解释,宽慰民心,而且多有言辞冲撞、相顾动色之事发生。如此一来操作过程中激发更多的矛盾,引起民众对户口调查的抵制。随着民众对户口调查隔膜日深、怨气渐长,聚集抗争事件便会一哄而起。户口调查本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好事,然而办理过程中实施不当,好事反而成了坏事的导火线。

四川保路风潮激化更是与主政者办理不善密切相关。除政府还股方案十分繁琐外,政策实施时急于求成、强力推行,也是引起商民极力抗争的重要因素。收路上谕发布不几日,端方被任命为督办粤汉、川汉铁路大臣开始收路,随之盛宣怀代表政府同四国银行团签订《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实施之急迫显而易见。通过借款合同,盛宣怀掌握的汉冶萍公司大获好处,人们指责他“违法行私”,并非空穴来风。另外,收路事项本就矛盾重重,政府极为敏感之时签订借款合同,给人卖路借款之嫌,嚴重刺激了民众的情绪。借款合同传到四川,商民强烈反对。川汉铁路总公司致电邮传部,要求清政府顺从民意,仍维持川汉铁路商办。四川省咨议局和川汉铁路公司分别呈请护理四川总督王人文代奏乞恩,请求清政府收回成命。眼看国有政策难以推行,盛宣怀又收买川路驻宜总理李稷勋,与端方一起密谋接收川路。此举更加引起川路公司不满,川路方面因留用李稷勋而罢市。对于民众的抗争,盛宣怀坚持严办,一味压制。然而压力愈大,反动力愈大,抗争风潮日益剧烈。事后御史陈善同说:“湘粤等省,人心惶骇,扰扰不靖,川患且日以加剧者,则以邮传大臣盛宣怀于此事之办理实有未善也”〔8〕(P1293),可谓语中肯綮。然而,办理“未善”者又岂止邮传大臣盛宣怀一人?当时摄政王载沣和内阁也持强硬立场,川督赵尔丰在强压之下更是铤而走险,制造骇人听闻的成都血案,以致酿成大乱。这场因路政改革而起的群体性事件最终汇入革命洪流导致清王朝土崩瓦解。

三、相关思考及启示

综上可见,清末群体事件确有很多是由清末新政引发。据统计,被记录下来的群体性事件中,以新政为反抗目标的超过三分之一,剩余的反洋教和抗腐抗税事件中也有很多与改革相关〔10〕(P19)。这类对抗事件,可以说是改革的“阵痛”。不过,从事件的具体过程中不难发现,这类“阵痛”并非不可避免,政策实施与结果之间有很大的运筹空间,办理不当使“阵痛”更加突显。改革引发的抗争事件,反映出政策的出台与实行受多种因素影响。政策本身即使合理,也需要上下协调,在得到民众理解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推行。即使政策对社会有益,由于互不信任、难以配合,也会因上下对抗而失效。传统的政策运行与主事者密切相连,不同的人会带来不同的走向。清末由新政引发的众多群体性事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处理改革与稳定关系的失当。

清末新政引致群体性事件频发并最终带来严重后果,说明改革不只是“改不改”的问题,“怎么改”才是核心问题,而具体运作也至为关键。其实,历朝历代都不乏变法改革,有的改革铲除了历史发展的障碍,有的改革却增加了社会运转的麻烦。当然,民众有时也会站在改革的对立面,守旧、迷信以至盲信谣言、从众心理等也很普遍。一方面,负责新政改革的官绅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借改革之名鱼肉乡民;另一方面,也会发生民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即使改革有利于国计民生和社会进步也会对抗。清末既有搜刮的官绅,也有心智未开之民。因之,我们更应注意改革的基层推行,以减少改革的“阵痛”,保障改革的有效性。清末新政改革引发出群体性事件,反映了社会运转的复杂性,显示了社会各阶层利益诉求的多样性,也折射出改革的两面性。由此说来,不论是褒扬统治者的新政推行,还是贬抑官绅的不恤民情,都需要辩证分析和广览兼听。

〔参 考 文 献〕

〔1〕张振鹤,丁原英.清末民变年表〔J〕.近代史资料,1982,(49).

〔2〕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M〕.北京:三联书店,1977.

〔3〕周育民.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4〕〔美〕周锡瑞.改良与革命:辛亥革命在两湖〔M〕.北京:中华书局,1982.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清末江苏等省民政调查史料〔J〕.历史档案,1988,(04).

〔6〕浙江武康县乡民滋事拆毁县署大堂殴伤知县〔J〕.东方杂志,1910,(04).

〔7〕刘晖.清末京官俸制改革探析〔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8〕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3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3.

〔9〕论学堂之腐败〔J〕.东方杂志.1904,(09).

〔10〕〔美〕蒲乐安.骆驼王的故事:清末民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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