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德珍
摘要:《婚姻法》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上的一项重要突破。然而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通过对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的问题的介绍,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問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第三者;侵权责任
随着如今社会多元化,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很有必要。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及实践现状做一些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而努力。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有两种学说。违约责任说直观地表现出该理论建立在契约之上,其前提即为婚姻契约论,认为妻子一方违反了婚姻契约义务而使另一方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侵权责任说则是以配偶权为基础,侵权责任说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侵权。侵犯配偶权的行为实属侵权行为,基于该行为离婚的应该予以赔偿。
而就我国现状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环境来看,侵权责任说更能反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第一,就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其应属于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既包括因身体遭受侵害时赔偿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因此而产生的精神赔偿。第二,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原因,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配偶一方的特定行为侵犯了受法律所保护的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产生的赔偿责任,不是违反契约义务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