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2019-01-17 08:47刘华北
法制与社会 2019年31期
关键词:网络环境

刘华北

关键词网络环境 公民隐私权 宪法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逐步扩张,公民的隐私权也受到了来自不同方面的侵害,除了会受到来自以往民事主体侵权威胁外,以国家为代表的公权力威胁与侵害也不容忽视。如何在基于国家权力有效性和社会公益性背景下保证公民网络隐私权是现阶段值得关注与重视的问题。隐私权是网络环境下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然而,围绕此方面内容制定的宪法保护却少之又少。从客观角度来讲,处于相对复杂的网络环境中仅仅依托私法救济是不够的,而是需要宪法的有力支撑,对此,要对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宪法地位予以明确,從而以宪法为切入点对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予以讨论。

一、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宪法界定

个人隐私权从本质来讲是由以往权利衍生出的新的权利分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交往过程中必然存在的界限是个人隐私权的主要来源。具体来讲,个人隐私权就是以不伤害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为基础与前提而存在,与家庭、生活和社会无关,是公民对自我信息予以保护的权利。所以,以其定义为切入点而言,个人隐私权是公民最基本也是最必要的权利,这也是我国对其予以维护的原因所在。在围绕公民个人隐私权进行维护的过程中,要求国家做到立法严明,然而对宪法现有内容予以深入了解可知,宪法在针对隐私权方面的内容还有待完善,其中有关个人隐私权维护方面的内容并未涉及正是其不完善的重要体现。所以,以个人隐私权目的内容层面就可以得出,社会和国家对宪法界定的完善本质就是要对宪法具有的绝对权威性和管制性进行充分利用,从而在基于公众管理和公权管理领域内形成一道屏障。就屏障外部而言,主要包括不可触及的国家宪法内容,而对于屏障内部来讲,则主要包括了网络环境下公民享有的个人隐私权,例如私人事务、私人信息等都属于其中的重要内容,且受公民自身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公民个人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符合人格保护需求

以宪法保护能力范围为界定予以分析可知,宪法保护的与以文明时代为背景进行立法所追寻的有着较强的一致性,即对个人尊严维护和对团体规律性的渴求。以现代环境为立足点来讲,宪法保护就是以公民人格尊严为面向予以的保护。人格尊严逐步成型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和人们交往在世界持续发展过程中逐步复杂化,人们在自我生存过程中无论是需要保留的信息还是牵涉重要活动节奏的信息都呈现了快速增多的趋势,对此,人们基于自我明确背景下对上述信息进行充分保护尤为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一些损害自身权利事项发生时能够以这些信息为依托和载体实现对自我权利和本人尊严的维护。而宪法保护能够使公民对上述信息的保有权利和唯一性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下,宪法保护无疑是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的最好手段。

(二)减轻了因网络暴力等事项对公众造成的伤害

以公民角度来讲,个人隐私权包含的内容繁多。虽然无论是形态还是内容上不尽相同,但是如果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犯,进而给公民利益和身心健康带来影响,那么对其进行绝对性干预则成为必然。以发生于网络环境中受众面积较广信息发布软件中针对明星进行的人肉举动为例,虽然此举中列举的明星所做事件中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公众认同价值,但是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对他人隐私进行的攻击从客观来讲属于犯罪行为的范畴。如果侵犯者其行为活动与最初动机内容出现不匹配或不一致的情况,那么披着正义外衣的行为就会转变为具有伤害性的行为。而如果国家对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加以保护和维护时,那么宪法的作用就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以此实现对侵犯个人隐私权动机和行为的有效抑制,从而有效避免网络暴力的发生,减少对公众造成的伤害。

三、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完善

(一)对隐私权的宪法地位进行明确

据了解,我国宪法中并未对隐私权予以确认,而是将其置于民事法中以此实现的对隐私权的保护,这也是对隐私权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属性没有明确的重要体现。对此,要以宪法层面为切入点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而对宪法基本权利地位予以明确则是首要。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进行了明确,这也为后续隐私权被纳入到宪法基本权利范畴中提供了重要依据。然而,对宪法文本体系予以深入了解可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相关内容处于宪法中的纲领性位置,在围绕基本权利保护时主要是以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为依据和纲领的,从这个角度来讲,人权保障等内容的地位要高于人格尊严的相关内容。对此,应将人格尊严和人权保障等内容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促进其价值的充分体现。

上述内容条款如果想要得到有效变动,就必须修改相应的宪法程序。但是与当前的隐私权保护相对比可以发现,修宪不仅速度非常慢,而且成本也相对较高。笔者认为,首先可以对一般人格权理论予以承认,之后以此为依据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并将其在民法典人格权利体系中得到应有的体现是目前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操作。

一般人格权是基于具体人格对立面而存在的,其中人格尊严、人格平等等内容都囊括在一般人格权中,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权利集合性特征。这一概念提出最早可追溯到二战后,是以德国基本法中保障人格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和参照来确立的,同时也将其作为了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结合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对于隐私权究竟属于具体人格权范畴还是一般人格权范畴仍旧存有争议。虽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隐私权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反观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其不仅对隐私权受民法保护进行了承认,而且在《侵权责任法》制定后围绕侵犯隐私权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救济方式。由此可见,未来《民法典》中也会将隐私权作为明确规定的内容,这也是隐私权由过去一般人格权向具体人格权转变的重要体现。然而,虽然隐私权被纳入到了具体人格权的范畴,但是从宪法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来看,其仍旧具有不可替代性。从本质上来看,一般人格权属于受到宪法保护的一种人格权,而从这一视角出发,我们可以认为其与民法保护当中所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之间属于相互独立的关系,二者并无冲突,这同时也可以看作是民法对人格权进行保护的一个基础条件。另外,虽然民事法律中与隐私权相关的各项规定具有完善性,但是由于受到隐私权与当代科技和社会联系紧密等影响,也会导致法律和实践脱节,此时可以将宪法中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作为指引,对其重新进行解释。而另一方面,宪法并未对隐私权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阐释,而承认隐私权属于宪法当中所规定的一般人格权,隐私权将会转变为受到宪法保护的一种基本人权,此时隐私权就成为一种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不再单纯的只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一种法律权利。

(二)以宪法为引导提升相关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性

首先,提升民事立法的完善性。上述主要针对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具有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然而,由于受我国体制方面的影响,宪法司法化推行受到了一定的影响,这也给依托宪法对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进行保护造成阻碍,此时就需要以宪法为基础,对民法进行持续完善,从而使得人民的基本权利能够获得更加集中性的保障。第一,从民事基本法的角度来看,必须对隐私权进行必要的明确。《侵权责任法》当中虽然对隐私权进行了简要描述,并且对其予以承认,但是并没有比较完整的制定方面的规定,同时对于隐私权分类、行使等方面也都没有进行明确。现阶段,在确定民法典编撰的重要任务背景下,应着重强调将人格权法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并建立相应的且具有完善性的隐私权制度。第二,在立法过程中,对隐私权为一项人格权的请求权明确规定。隐私权是以權利人为主体,以其隐私利益为面向享有的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以自身绝对性、专属性为基础而享有人格请求权,当民事主体人格受到侵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可能时,需要向加害人或法院提出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以此来对防止侵害等权利作出回应。第三,就民事立法而言,要给予公众信息自主权充分的尊重,这也是隐私权作为受宪法保护自由权的应有之义。无论是个人信息的何时何地公布还是授予他人基于特定目的和范围内的使用公众都享有自主决定权,此外,对自身隐私信息完整性和正确性的查看也是其享有的重要权利。

其次,加大网络个人资料保护和配套监督性的立法力度。据了解,个人资料保护不仅是民事主体权利保护问题,同时也与国家公权力限制和资料收集主体管理等方面息息相关,是一个囊括了民事、行政等在内的具有综合性的立法。网络环境下,无论是个人资料还是网络数据都广受商家和政府机构的青睐,然而,对于个人信息数据收集与使用方面却缺乏相对明确的立法规定…。即便民法领域中提出了相应的救济办法,但是其主要侧重于侵权后的事后救济,个人资料收集、使用是否具备合法性等方面均没有事前规制为支撑,对此,加快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定以及个人网络数据保护专章的建立显得尤为必要。这就要求在进行个人隐私数据收集和使用时要始终坚持告知和同意的原则,确保信息主体明确信息使用的目的和使用范围以及使用方式等。除了上述针对个人的信息资料保护立法外,还要围绕监督隐私数据收集者建立相应的法律。一方面,以政府、法院等国家机关为面向,对其公民个人资料收集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是针对其使用行为的监督。监督性立法通常来讲主要以行政法为主,赋予特定机构监督的职能,并对其监督的正常程序进行明确,以此使形式法治得到充分的呈现。

最后,制约公权力,强化法制政府建设力度。依法行政需要在严格遵循行政法的原则下来进行,以此使公权力泛化和滥用等情况得到有效的控制。对于公权力的行政权来讲,也要始终将滥用公权等行为作为重点防范的内容。因此,在网络背景下对公民隐私权予以保护时,要始终将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等作为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着重遵守的原则。此外,还要立足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逐步提升其完善性,从而以行政程序法治角度对行政权行使进行控制。

四、结语

总之,现阶段网络环境呈现了复杂化等特征,这也是致使立宪考量点增多、国家宪法针对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亟待完善的重要因素。对此,就增强宪法保护层面来讲,要对现有法律中用于维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内容予以充分运用,从而为立宪强度和细密度争取更多的活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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