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使人民群众的诉权得到充分保障,诉讼成本与诉讼门槛进一步下降,大量社会矛盾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有效化解,然而也带来了滥诉这一副作用,其中民事滥诉尤为突出。民事滥诉严重损害了诉讼相对人的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理应受到有力规制。本文通过探讨滥诉的构成要件,分析民事滥诉形态,讨论富有争议的间接滥诉行为,从而将民事滥诉具象化。在此基础上,构建律师作为调解员的强制诉前调解程序,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过滤大量滥诉案件;建立滥诉当事人、滥诉律师惩戒机制,提高滥诉成本、消磨滥诉冲动;建立滥诉惩戒救济机制,防止矫枉过正现象的产生。最终形成良性循环的民事滥诉规制机制。
关键词 滥诉 形态 过滤 惩戒
作者简介:章昉炅,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44
一、问题的凸显
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立案登记制”正式确立。人民法院开始走入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新阶段,长期以来,困扰人民群众的“立案难”问题迎刃而解。然而,便利的立案条件,带来了滥诉这一副作用,其中民事滥诉现象尤为突出。
民事滥诉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当事人被滥诉案件拖累,花了大量时间、精力、金钱疲于应对,部分当事人被滥诉案件拖延,合理诉求迟迟无法进入执行程序,部分当事人被滥诉案件纠缠,仿佛有着接不完的传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