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钢 韩忠伟
摘 要 近年来各地基层检察机关致力于建设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试点工作,实践探索成效显著,同时不容忽视地引发了派驻检察室职能定位偏差和法律监督检察职能发挥偏离等一系列问题,譬如:派驻检察室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职能缺乏统一的规定,组织运行也缺乏规范的运行机制等等。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检察工作进入新的篇章,派驻检察室的职能面临着重新定位,它的法律地位、具体职能、组织运行也亟待进一步规范。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室 职能定位 法律监督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度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项目编号:GJY2018-25-2)结项成果;系2017年度甘肃政法学院智库项目(项目编号:2017XZK01)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李钢,甘肃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政及法律实务研究;韩忠伟,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政及法律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058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尝试探索建设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是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基层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基层监督的重要举措。派驻检察室试点运行实践中,普遍存在派驻检察室法律地位不明、设置法律依据缺失,设置虚化、职责模糊、职能庞杂泛化、检察警力和检务保障严重空缺等诸多困难和问题。多年来,各基层检察院试点探索实践中,将派驻检察室视为延伸检察职能的主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