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初年陈规营田述论

2019-02-11 05:59熊帝兵
关键词:屯田绍兴

□熊帝兵

[内容提要]南宋之初,财政收入减少,军费供给困难;同时,宋金战争导致土地抛荒严重,边帅、朝臣营田呼声渐高。陈规所提出的仿古营田之法是当时相对完善的营田方略,被高宗下诏推广各地。陈规别屯田、营田之制,实行兵民分地耕垦,寓农于兵;积极招募流民归业,推动抛荒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并给与赋税优惠。营田军民寇至捍御,无事田作,各地结合实际而仿行之。陈规营田理论是其军事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营田方略的实践与推广在客观上延续了战时农业生产,牵制金军南下步伐,为南宋初年的经济恢复以及军事实力提升也起到重要作用。

陈氏虽为文臣,然颇谙军事,尤善于守城,撰有《守城录》一书,学界关于陈规的研究多集中于此。①除了军事成就以外,“陈规营田法”在南宋初年最具条理,影响颇大,曾为高宗所重并颁诏嘉奖与推广,成为当时的营田范例,但是,目前尚无学者对之作深入分析,只是在南宋屯田或营田的相关研究中偶尔提及陈规,[1]陈氏营田的具体措施及影响尚未被完全揭示出来。另一方面,学界关于南宋营田或屯田的专题研究成果较丰富,②但对屯田个案的研究却不多。故笔者拟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对陈规营田始末、举措及影响作简要论述。

一、陈规营田始末

经历了靖康之变,宋祚南移,国土面积大为减小,赋税收入大幅下降,经济实力也相应削弱。同时,宋金旷日持久的拉锯战遍布江淮、荆襄、川陕等地,军队补给困难,乃至影响到了军队的作战能力,一些军事要地因军粮不足而被迫放弃,如绍兴三年(1133)冬,吴玠失和尚原就是如此,“非兵力不足,止缘粮尽,遂致不能坚守。”[2](P2230)军粮缺乏致使一些士兵骚扰百姓,在建炎初年的三晋地区,“军无见粮,故其人专以剽掠为事”;[2](P333)滁、濠镇抚使刘纲说:“本军缺食,事属危急……其徒乏食,往往抄掠以自给”。[2](P701)

补给不畅甚至可能引发兵变,蒋璨于绍兴初年知抚州时,“江西漕计空乏,军士廪食不继,一日聚而谋于转运使之庭,排门闼,击胥吏,出不逊语。”[3]岳飞之师也受到类似困扰,赵鼎曾描述说:“本军在彼屯泊之日,钱粮阙乏,转运司应副不继,有悮指准,致本军杀马,剪发卖,鬻妻、子,博易米斛,几致生事。”[4]

在战乱地区,大量人口死伤、逃亡,劳动力严重受损。《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载:“大河之南,连亘数十州之地,城覆民屠,不可胜计。”[2](P540)庄绰曾多次描述战争之中的萧条景象:“建炎元年秋,余自穰下由许昌以趋宋城。几千里无复鸡犬,井皆积尸,莫可饮”。[5](P21)“自中原胡虏之祸,民人死于兵革水火疾饥坠压寒暑力役者,盖已不可胜计……盖九州之内,几无地能保其生者。”[5](P64)各地土地抛荒严重,《宋史·食货志》载:“建炎以来,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绝之田。”[6](P4170)《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说:“淮南洊罹金人蹂践,且群盗继之,民去本业,十室而九,其不耕之田,千里相望。”[2](P749)福建路:“存者十无二三,乡下无牛无人,田皆荒废。”[7](P233)江西路:“州县所入,不偿所出,盖以著业之民,才三之一,所耕之地,亦复如之。”[8]绍兴元年十月十五日,江南西路安抚大使李回说:“江州、南康、兴国军界赤地千里,无人耕种。”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湖北、江西、浙西路对岸,荒田尤多。”[9](P4829-4830)

为应对复杂形势,营田和屯田呼声渐高。一时间,韩肖胄、汪藻、廖刚、解潜等边帅与朝臣争陈屯田之利。在陈规任职的荆襄之地,“自靖康以来,屡经兵火,地广人稀,不患无田可耕,常患耕民之不足”。[9](P4841)为此,陈规也积极筹划营田事宜,《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载录:绍兴元年十一月丁未,“德安、复州、汉阳军镇抚使陈规奏本镇屯田画一事。”[2](P875)《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也载:“……条画既具,乃闻于朝,诏嘉奖焉。元年十一月丁未下诏。”[10](P346)但是《宋史·食货志》载:“(绍兴)三年,德安府、复州、汉阳军镇抚使陈规放古屯田……”[6](P4271)今考,《宋史全文》在介绍了陈规营田法后,补充说:“明年,下其法于诸镇使行之”。[11](P1042)依据全文,其所谓的“明年”是绍兴二年。《宋会要辑稿》则明确记载陈规营田的标志性日期为绍兴二年七月九日,而且在陈规营田诸法之中,不止一次提到:“昨绍兴二年七月九日已得旨,展作三年。”[9](P4829-4830)综合可见,陈规正式营田应当在绍兴二年七月九日以后。

陈规的营田方案得到高宗许可与嘉奖,绍兴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左司谏吴表臣言:“镇抚使陈规措置屯田事件,甚有条理,委是究心。乞下本镇,将府、县兼行官吏措置,劝谕最先宣力之人,具名来上,特与推赏。其陈规仍降敕书奖谕”。嘉奖诏书曰:“敕陈规:卿体国尽忠,守藩称治,当中原之未定,念南亩之多荒,兵食弗充,农收盖寡,乃别营、屯田之制,用兴稼穑之功,军民不杂而无争畔(衅)之词;官吏不增,而无加禀之费。得鲁侯之国,同汉将将之流田。东作西成,居有要生之利;缓耕急战,人怀赴敌之心。条理不烦,施设可法。载观绩效,深用欢嘉,故兹奖谕,相宜悉知。”[9](P4829)高宗的嘉奖一方面是由于陈规的营田方案确有诸多可取之处;同时也是为进一步大范围推广营田、屯田奠定基础。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高宗再次下诏:“委都司检详官参照陈规申请画一并前降指挥,限十日条具以闻。”[9](P4829-4830)绍兴三年二月七日,在张纲的主持下,以陈规措置营田条例为基础,参酌各镇风土所便,结合臣僚建议,拟定了有关屯田、营田的十五条政策规定。此十五项规定在南宋此后的营田中具有权威性,虽有过补充和修订,但大体以“陈规营田法”为依据。《宋会要辑稿》记载了左司员外郎张纲等言:“被旨委都司检详官参照陈规申请营田并臣僚献议,今条具下项……”同时也载录了十五项规定的全文。[9](4830)同年二月,“都司检详官奏下营田法于诸路行之,悉以陈规条画为主。”[12](P559-560)

继德安、复州、汉阳军镇抚使以后,陈规又先后知池州兼沿江安抚使,庐州(今安徽合肥)、顺昌(今安徽阜阳)等府,兼任淮西安抚使。随着陈规的调任,其营田实践的地域扩展到两淮地区。《宋会要辑稿》载:绍兴四年四月十五日,“知庐州兼淮南西路安抚使陈规言:‘乞今本州措置,招募效用人各合种田,并军兵情愿者,听不限人数。’从之。”[9](4831)可见,知庐州期间,陈规亦在当地组织了营田活动。陈规任顺昌知府期间的事迹较略,《宋史·陈规传》载:“金人归河南地,改知顺昌府,葺城壁,招流亡,立保伍。会刘锜领兵赴京留守过郡境,规出迎,坐未定,传金人已入京城,即告锜城中有粟数万斛,勉同为死守计。”[6](P11644)从其“招流亡,立保伍”和“城中有粟数万斛”等信息推测,其在顺昌府可能也组织过较大规模的营田活动。

二、陈规营田措施

关于宋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学术界有不同认识,史籍以及现当代学者多以“屯田”或“营田”统称陈规当年的“措置营田”活动。多数学者认为“屯田、营田名异而实同”,[13]也有学者认为二者并不是一回事,[14]还有学者指出:宋代有不少屯田或营田,“已打破了以往那种单纯的‘兵屯民营’的状态,出现了屯田中有民,营田中有兵这种‘兵民杂耕’的情况。”[15]但是《宋会要辑稿》在记载陈规营田方案时很明确地说:“今来陈规所陈,屯田、营田分为二事。”[9](4830)宋高宗所颁布的嘉奖诏书中也称:陈规“别营、屯田之制,用兴稼穑之功。”[9](4829)可见,在“陈规营田法”中,“屯田”与“营田”并非名异而实同。

依据“陈规营田法”,“先将近城官田、荒田仿古屯田之制,令官吏、弓兵、民兵等各自耕种,渐见次序……其有屯兵垦耕不尽之田,若轻其租赋,召人耕种。”[9](4830)从生产主体看,陈氏屯田的主要力量是官兵、弓兵和民兵;对于“屯兵垦耕不尽”而召百姓耕种的行为才叫作“营田”。尽管宋代屯田、营田的区别已经不是很明显,甚至两个名词可以互用,提点刑狱郑民宪即说:“营田不独以民也……屯田不独以兵也”。[6](P4268-4269)学者史继刚也指出,宋代不仅存在“用兵以耕”的“屯田”和“募兵以耕”的“营田”,同时也存在屯田以民,营田以兵或兵民杂耕的现象。[15]但是,陈规营田方略依然特别强调二者的区别,实行军民分耕:“惟军与民不可使并耕作,庶不致交争。”[9](4830)嘉奖诏书也提到“军民不杂而无争畔(衅)之词”的特点。[9](4829)“陈规营田法”中对屯田、营田的管理也有严格区分,“凡屯田事,营田司兼之;营田事,府、县兼之……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县令主之。”[6](P4271)从整体上看,陈规营田是以军屯为主,民营为辅的生产方式。

陈规屯田、营田的土地主要是“逃亡、户绝”的抛荒田地或官田。政府提供牛种及生产工具,在牛力不足的地方,“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凡授田,五人为甲,别给蔬地五亩为庐舍场圃。”[6](P4271)传统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是一个焦点问题,陈规对此尤为慎重,如果逃亡的田主归来,则将土地归还,依据《宋会要辑稿》记载,陈规规定:“若人户归业,纵寇盗未熄,亦合给还。”并设定了归业期限,“立限二年归业识认,已种者候收毕给之;过限者官司并不受理。昨绍兴二年七月九日已得旨,展作三年。”对于官田和规定限期内无人识认的土地,则通过考核耕种成效及租税缴纳情况,确定其所有权,“人户指射官田、荒田,耕种满二年,不拖欠租税者,并充己业,听行典卖,经官印契割移。昨绍兴二年七月九日已得旨,展作三年。”[9](4830)可见,从土地归属的角度来看,陈规营田法明显倾向于民营田地所有权的确定。

陈规营田的首要目的在于增加钱粮、充实军饷,因此,对于军屯来说,租税问题往往不太敏感。陈规将屯田所得余下部分入官,以冲抵政府所付出的生产资料成本,《宋史·食货志》载:“凡军士……耕必给费,敛复给粮,依锄田法,余并入官。”[6](P4271)《宋会要辑稿》载:“令(弓兵)耕种荒田,其牛具、种子,以官钱支用,所得物斛,并以入官。”[9](4830)但是,租税份额对于营田的百姓则比较敏感,对此,陈规采用定额的方法征收营田赋税,《宋史·食货志》载:“凡民:水田亩赋秔米一斗,陆田豆麦夏秋各五升。”[6](P4271)《宋会要辑稿》也载:“见出榜召人投状,经官指射耕种闲田内,水田每亩秋纳粳米一斗,陆田每亩夏纳小麦五升,秋纳豆五升。”同时还给予百姓一定的赋役优惠:“募民以耕,免其身役及折变,及民耕应出官租,初一年免其半,次年依本法。”[9](4830)南宋初期曾明文规定营田租税为四六分成,“诏诸路营田官庄收到课子,除椿留次年种子外,今后且以十分为率,官收四分,客户六分。”[9](6042)比较而言,陈规营田的租税显然较轻。

由于不同地区的土地抛荒数量以及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南宋初年各地营田虽以“陈规营田法”为参照,但并非教条因袭,而是通过调查研究,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变通而用之。绍兴三年二月七日,张纲等人就提出:“被旨委都司检详官参照陈规申请营田并臣僚献议……今将陈规画一,参酌逐镇风土所便,一面措置施行。”而且多次强调:“下诸路安抚使,各随本处风俗所便”;“更合参酌本镇临时事宜”等。在推广“陈规营田法”的过程中,土地归属、租佃方式、租税份额、军事预警、营田组织管理等方面都充分考虑了各镇的实际情况,例如在生产工具和租税方面就有变通,“陈规措置……水田每亩秋纳粳米一斗,陆田每亩夏纳小麦五升,秋纳豆五升。今看详,欲下诸路安抚、镇抚使依仿陈规立到租课数目,更切参详本镇地土瘠肥,官司曾无借给牛具、种粮,及岁事丰荒、土俗所便,随所收种斛斗,临时增减着中数目。拘收租课,务要便民。”[9](4830)

陈规营田的关键在于寓农于兵,兵农结合。军队主要担负守备活动,兼事农业生产,《宋会要辑稿》说:“将弓兵等留一半守御,余一半少增钱、粮……如遇田事忙时,则将所留军并就田作;若有军事警急,则权罢田作,并充军用。”[9](4830)《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十所载的“陈规营田法”中提到:“军士所屯之田,皆相其险隘,立为保寨,敌至则保聚捍御,无事则乘时田作。其射士则分半以耕屯田,……有急则权罢之使从军。”[12](P441)民营则表现出强烈的恢复生产意图,“若人户归业,纵寇盗未熄,亦合给还。”[9](4830)这一规定显然是出于保护农民归业积极性的考虑。另一方面,所招募的流民和百姓也可作为军事储备力量,“流民归业浸众,亦置堡砦屯聚之。”[6](P4271)事实上,在陈规领导的多次成功战役中,都体现出军民联合御敌的特征,例如叛军祝进、王在攻德安府时,“陈规率军民拒之。”[2](P28)绍兴二年,“李横围城,造天桥,填濠,鼓噪临城。规帅军民御之。”[6](P11643)

三、陈规营田的影响

我国古代屯田和营田最初是为了解决沿边驻军粮饷供应而出现的,其一开始就带有军事意义,南宋初年的屯田也不例外。营田除了可以“因田致谷,以便军食”以外,[16]还具有省漕运,舒缓民力等优点。其一方面可以安辑穷困流移百姓,使抛荒之地得到耕垦,增加财赋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军事守备力量。上述功能在南宋期间的表现更为明显。陈规营田除了具有上述普遍功能之外,还具有特殊作用与影响。

南宋初年言屯田、营田者众多,有不少人曾提出过相对完善的屯田方案。河南的沈与求曾撰《古今集议》二卷,详述屯田思想及措施,可惜未能得到施行,史载:绍兴元年,“措置河南诸镇屯田,侍卿御史沈与求亦言:‘今欲因沿江荒闲之田,募人屯耕,用为篱落,兼资储饷,次诚计之得者。’乃陈屯田利害为《古今集议》上下二卷。诏付户部,后亦未克行。”[12](P433)同年九月二十七日,又上《屯田集议》,臣僚言:“……今唯陛下将议兴复之图,暂驻清跸,经营四方。……今将古今屯田利便,可施于江、浙者,纂其大略,附着于篇,号曰《屯田集议》。”[9](4829)在陈规营田法提出以后,较成熟的营田或屯田方案还有绍兴六年正月二十八日都督行府所言的“江淮屯田十二条”等。[9](4832)在当时众多的营田建议中,陈规营田法最系统,影响力最大。

“陈规营田法”在成说之后,有些地方主动请求仿行其法,例如绍兴二年,言者论:“淮南多闲田,而耕者尚少,今安抚、镇抚使陈规措置屯、营田,深得古者寓兵于农之意。望仿其制,下之诸路。”[12](P552)宋金对峙时期,江淮、荆襄首尾相连,所谓“江淮、荆襄为国巨屏”。陈规营田在淮南的推行,使淮南、荆襄沿边连为一体,屯田与军事防御结合得更为紧密。“陈规营田法”还影响到乾道年间的汉中地区的屯田,乾道三年(1167),虞允文以资政殿大学士知枢密院事,出任四川宣抚使,“八月至汉中,又往两沔……兴、洋义士,民兵也。绍兴初以七万计,大散之战,将不授甲,驱之先官军,死亡略尽。命利帅晁公武核实,得二万三千九百余人。又得陕西弓箭手法,参绍兴旧制为一书,俾将吏守之。”[6](P11797)据学者考证:此处所谓的“绍兴旧制”即当年颁于诸路的“陈规营田法。”[1]

就陈规个人而言,营田是其军事防御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陈规军事防御思想卓越,曾撰有《守城录》一书,而其防御实践尤其成功,从靖康元年至绍兴二年(1126-1132),金兵及多路贼寇曾九犯德安,陈氏毅然守城,“九攻九拒,应敌无穷,十万百万,靡不退却。”[17](卷四《德安守御录下》)文献对此多有赞叹,宋李心传在《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中将陈规与岳飞、王彦等人并论:“盖镇抚使之有声者,文臣惟陈规;武臣惟岳飞、王彦、解潜、李横耳”。[2](P223)宋刘克庄在《祭杜于耕尚书文》中则将陈规与宗泽并提:“疆场之臣,奋然以北兵为不足畏,而敢与之抗者,宗泽、陈规而已”。[7](P205)陈规的军事防御思想强调:“上策莫如自治,求人不如求己”,认为准备充分是战争胜利的保障,“惟在乎守城之人,于敌未至之前,精加思维应变之术,预为之备耳。”[17](卷一《靖康朝野佥言后序》)营田、储粮无疑是其在敌未至之前所“预为之备”的重要内容之一。

陈规营田活动为其多地数次守战成功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在德安府,陈氏九拒敌寇,“守德安七年,贼不能犯。”[11](P1092-1093)《四库全书》提要说:“宋自靖康板荡,宇内沦胥,规独能支柱经年,不可谓非善于备御然。”[18]陈规之所以“善于备御”,除了与卓越的军事指挥才能有关以外,还与其营田积粮密不可分,宋熊克在《中兴小纪》即明确指出这一点:“自中原失守,诸重镇多失,惟徳安府独存,镇抚使陈规与群盗屡战皆胜……以兵为农,因农为兵,其策甚可行。”[19]陈规调任顺昌后,与刘锜协作取得顺昌大捷,“金人震恐丧魄,燕之重宝珍器悉徙而北,意欲捐燕以南弃之。”[20]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战果,与其积粮举措亦有重要关系,史载,陈规在顺昌,“广籴粟麦实仓廪”,“会计议司移粟赴河上,规请以金帛代输”,刘锜前来协防顺昌时,陈规告其曰:“城中有粟数万斛”,可放心一搏,最终击败十万金军,“斩获无算,兀术宵遁,”[6](P11644-11646)以致金人惊呼:“南朝用兵,非昔之比。”[6](P11404)《宋史》在总结顺昌之战的经验时认为“食足”是取得此次大捷的关键原因之一。[6](P11644-11646)

正因为陈规的军事成就较高,在其死后,获赠“右正议大夫”,乾道八年(1172),“立庙德安,赐额‘贤守’,追封忠利侯,后加封智敏。”[6](P11645)其被追赠、追赐、追封各种荣誉的原因在于:“本府士民言其自靖康间扞寇保城,济给流民,前后八年,被其实惠故也。”[9](P786)《宋史》将陈规置于较高的历史地位,称:“自绍兴以来,文臣镇抚使有威声者,惟规而已。”[6](P11645)并总结说:“陈规以文儒之臣有声镇守,可谓拔乎流俗者焉”。[6](P11660)清代章学诚对陈规的评价亦高:“宋徽钦北行,群盗满野,德安当南北之冲,贼氛尤炽,守臣陈规,善于守御,为淮汉间保障,权府事八年,前后百余战,杀贼万余人,贼由是不敢正视德安。”[21]作为文儒之臣,如果陈规单凭守城指挥技术与理论,而没有相对完善的营田思想与营田实践作支撑,恐怕很难获得如此高的历史地位。

四、结语

宋室南渡之初,社会经济脆弱,为最大限度的解决国防与经济问题,屯田、营田受到高宗、群臣、将帅乃至地方官员的普遍重视,一系列屯田、营田策略被提出,并积极付诸实践。比较而言,“陈规营田法”充分考虑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租税以及兵民关系等问题,较为完善,在实践中也收到了积极效果,乃至成为当时各地营田、屯田的指导性文件。陈规自己的营田实践及“陈规营田法”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南宋初年屯田、营田高潮的到来,在客观上起到了有助于筹措军食、控扼金兵的作用。同时,其既利于吸引逃亡人口返乡归业,又利用无主土地所有权的确认,对战区农业生产的延续与恢复起了重要作用,为社会稳定和国家长远经济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在主观上,陈规营田完善了其军事思想,也是其军事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

注 释:

①代表性的专论有:徐新照的《论陈规的防御技术思想及其运用》(《安徽史学》2000年第1期);王锦光、闻人军的《宋代军事家陈规事迹考》(《文史》第22辑);裴一璞的《南宋陈规<守城录>军事思想探析》(《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第3期);刘先廷的《宋代陈规的守御思想和实践》(载《漫话中国古代军事》军事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44-154页)。相关专著中也偶设专门章节论述陈规的军事思想和技术贡献,较具代表性的有沈福林的《兵家思想研究》第四章第五节《陈规与<守城录>》(军事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5-167页);姜国柱的《中国军事思想通史3》(宋元卷)第二章第二节《陈规的军事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341页);施元龙的《中国筑城史》第十章第三节《陈规的筑城学说》(军事谊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226页)。

②较具代表性的专论有:汤开键的《试论南宋的营田》(《兰州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李清凌的《关于宋代营田的几个问题》(《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3期);史继刚的《宋代屯田、营田问题新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魏天安的《宋代弓箭手营田制度的兴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1期);何玉红的《南宋西北战区军粮的消耗以及屯田与水利建设》(《中国农史》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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