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娟娟 张有亮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50)
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迅猛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侵权案件剧增,给现有法律规范提出了重大挑战,网络商标侵权问题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由于网络侵权有其特殊性,且法律规定并不细致,司法实务中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仍有困难,其收到侵权通知后,何为有效通知?通知的形式有哪些?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对“知道”如何认定?对“必要措施”如何认定?上述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释和完善,明确规范网络商标侵权的限度和必要性,以期能够更好地应用于司法实务。
案例一:衣念公司诉淘宝[1]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理应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处理,但淘宝网在接到衣念针对杜某侵犯商标权的消息后,除删除侵权商品链接以外,并未采取其他处罚措施阻止损失的进一步加大,其主观有故意帮杜某的过错,成立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流行美诉淘宝[2]
法院认为淘宝网收到流行美投诉后,及时采取办法删除该商品信息,并提供侵权人的信息,主观上无过错,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淘宝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芳奈诉淘宝[3]
法院认为淘宝网是联系销售者与购买者的媒介,并不参与商品交易活动,只是提供一个服务平台,要求平台提供者在众多的交易活动中对所有的商品交易信息进行审查,从技术和费用方面来讲都不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