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治公款汇入个人账户问题的思考

2019-02-20 01:22潘树华中央军委审计署成都审计中心
审计月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个人账户公款投标

◆潘树华/中央军委审计署成都审计中心

施 玮/中国人民解放军63821部队保障部

秦 昌/中央军委办公厅警卫勤务大队

审计中经常发现有的企业以账户变更、委托收款为由,要求被审计单位将本应支付给公司的款项支付给个人。少数单位对此类问题未足够重视,往往按企业要求予以支付。将对公款项汇入个人账户,背后隐藏着一些深层次问题,必须坚决纠治。

一、隐藏的问题

(一)偷逃税款

当前,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较大,监管较严,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力度则相对较弱,通常由工资发放单位代收。有的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所有税缴纳金额,要求将本应支付至公司账户的经费,支付到个人账户,汇款单位无形中帮助企业达到逃税目的。

(二)变相套现

很多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一些单位铤而走险,通过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出去再套回来。由于银行对企业取现金额有限制,且大部分企业都有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通过企业套取现金难度较大,而对个人账户现金进出限制较小,容易取现,因此,部分违规者想方设法将对公款项汇入个人账户。

(三)职务侵占

对进入企业对公账户的资金,企业管理较为严格,个人要想占有,难度和风险较大,而公款进入个人账户就具备了占有条件,且审查难度较大。有的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单位将经费汇入个人账户,通过瞒报收入达到侵占公款目的,如利用负责大项目的便利,私自承接小项目,利用大项目的人力物力完成小项目,将大项目收入汇入公司账户,而将小项目收入汇入个人账户据为己有。

(四)间接行贿

有的企业为达到商业目的向特定人员行贿,便打起待收款的主意,要求将对公款项直接转入拟行贿对象或其亲属个人账户,逃避相关管理部门监督,达到向个人行贿目的。有的项目管理人员为了达到提拔等目的,也通过此类方式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行贿。

(五)转移财产

个人账户资金要进入公司账户十分容易,而公司账户资金要进入个人账户则十分困难。不少私企老板都想把公司账户的钱转入个人账户,而通过项目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可轻而易举达到目的。

(六)资质挂靠

在专业性强、准入许可相对较严的行业,资质挂靠现象较为普遍。以工程建设为例,部分工程的实际承建商很可能不是公司,而是个人。由于被挂靠企业通常要收取高额“管理费”,实际承建商不愿意或只愿意承担一部分费用,就通过拉拢企业内部人员或私刻公章等方式,出具委托函,要求将对公款项汇入个人账户。财务人员按他们的要求办理,不仅为挂靠行为提供便利,还可能引发经济纠纷。

(七)分包转包

在工程建设、设备修理、机械制造、承揽项目方面相对容易。受专业水平、生产能力等因素的制约,这些公司拿不下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所承接的项目,又不愿放弃赚钱机会,会将承接任务外包出去,从中赚取差价。在收取差价之后,这些公司通常要求业主方直接将项目款汇入实际施工组织单位,如果转包给个人,则要求将相关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

(八)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的主要做法是同一单位或个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参与投标。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投标单位应缴纳投标保证金。严格按对公转账方式交退保证金时,组织串通投标的单位或个人须将保证金分别交给参与投标的单位,由相关单位转至招标组织单位的账户;投标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将保证金退回各单位,相关单位再转回串标组织者。不仅程序复杂,串标组织者还面临与其他企业发生矛盾无法收款的风险,而让招标组织单位将保证金退至个人账户,则既简化了程序、节省了财务费用,还降低了收款风险。

二、纠治对策措施

(一)严格审查找准问题

一要查支付申请。对以公司账户变更或暂停使用为由的,应要求银行提供变更账户的证明;对以公司与个人存在债务关系为由的,要求提供合同等证明债务真实性的资料。如被审计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则支付理由不成立,支付行为不合规。对要求支付给公司法人代表的情况,可直接判定为违法行为。二要查印章真假。个别人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刻印章的问题,只需仔细比对即可。当前,部分省份已建立印章管理平台,通过该平台可快速查询印章真假。对于管理人员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印章的行为,可直接到相关单位进行核实。三要查人员关系。审计过程中,要注意核查经费进入账户的户主与公司的关系。如果户主与公司没有隶属关系,而是其他公司的法人代表,则很可能涉嫌分包转包或资质挂靠;如果户主为公司法人代表,则可能涉嫌转移财产;如果户主为公司客户的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有管辖权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则很可能涉嫌变相行贿。四要查经费去向。严格意义上讲,应支付给公司的款项进入个人账户,都属于单位资金非正常转入个人账户,属于重点查证范围和对象。根据《审计法》,可以提请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资金流向。审计过程中,必须穷追不舍,看资金是否最终进入公司对公账户。如果经费刚进入账户就通过现金方式提取,则基本可以断定有问题,须着力审查开支真实性;如果部分经费流入公职人员账户,则可能存在其他问题。

(二)坚决整改传导压力

一要重新支付。相关单位或个人想方设法将本应汇入对公账户的资金汇入个人账户,是为谋取不合规利益。而这种不合规利益,只有将相关款项汇入个人账户才能实现。因此必须要求个人退回所有款项,按规定重新汇入对公账户,让违规谋利者退回不当利益。二要建立清单。对于出具虚假支付申请、协助套取资金、参与转包挂靠、转移公司财产等企业和相关人员,统一进行清理汇总,列入不诚信名单,不得和被审计单位再次发生经济往来,防止故伎重演或发生其他违规问题。三要严厉惩处。对私刻印章、偷逃税款、侵占公款等严重违法行为,搜集完善线索资料,及时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税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让违法乱纪者不仅不能恣意妄为,还要接受法律制裁,得到应有惩处,以儆效尤。四要追回损失。在转包项目中,中间商未直接从事经营生产活动,却获取了不应该获取的利润。在挂靠项目中,被挂靠单位实质未参与管理,却收取了“管理费”。上述费用均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追回。对于串通投标的项目,要重新进行审价定价,追回投标方哄抬价格造成的国家损失。

(三)规范管理堵塞漏洞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不得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部分财经管理人员由于接触经济活动较少,对此不甚了解。为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让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都形成不得将对公款项转入个人账户的共识,共同抵制违规支付行为。二要完善规章制度。要针对经费支付的关键环节,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签订、支付审核、票据填制管理,严格按开户许可证完善账户账号等合同关键要素,交财务部门存档备案;进度款支付和结算报销必须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合同填写电汇申请和转账支票,防止资金流向发生问题。三要健全制约机制。落实印鉴分管制度,避免一人全程办理资金支付的情况。落实重要岗位轮换制度,防止个别人长期管理重要财经事项。对于大额资金支付,由分管资产、基建财务的助理员和会计、出纳集体审核签字,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对于收款方出具的支付账户变更申请,由纪检、保卫部门参与审核认定,防止上当受骗。四要搞好监督检查。财务部门负责人要认真核对银行每月提交的对账单,重点关注流入个人账户资金。除工资、补助、抚恤等特定经费外,其他流入个人账户的资金要逐笔核查。上级财务部门应定期对所属单位资金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隐患,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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