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2019-03-08 03:16邓家丰
西部论丛 2019年7期
关键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

邓家丰

摘 要: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因素是税收成本的规避。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使得原本各项税收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的不适应情况,对此要想进一步完善其税收法律体系就要将降低税收成本、创新金融作为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够优化税收制度并构建起来与当下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从我们高中生当下掌握的相应税收法律制度以及互联网金融现状来说,目前该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除了要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之外,还要缓解当下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困境。对此本文将会对当下两者不相适应的表现进行分析,以此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创新 税收法律制度

引 言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将云计算以及网络社交等内容作为基础以实现资金融通与支付等业务,它从诞生以来就一直是以爆发式的增长趋势增长。在其给金融市场带来创新及变化的同时也给传统的金融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要求,所以当下怎样使用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去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成为整个行业中的重点话题。虽然说减轻税收成本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但是其税收公平原则要求该行业要与其它行业受到等同的税法约束。作为一名高中生对于互联网金融也有着强大的憧憬,也更希望它能够与我们的教育产生更多的关联。针对这样的情况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重点改革创新完善其税收法律制度,确保其能够与当前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一、现行税法无法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

(一)税收实体法与其不适应的表现。相关的指导意见之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其本质特点还主要是金融,所以根据当下的法律制度在P2P之中不论是哪一种机构或者个人都是要缴纳5%的营业税款;一些个人给提供借贷资金除了要缴纳上述的税款之外还应该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其网络资金借贷来说其投资者都是要承担投资风险额,所以收益是无法像企业一样去规避所得税[1]。这种高风险与高附税等同的情况对于投资者来说还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言是极为不利的。

这种重复征税的现象是当下税收制度之中无法避免的问题,对于相关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因为本身模式创新的特殊性使得整个问题变得更加严峻。例如:股权众筹。该项目为了规避《证券法》之中有关对特定对象实施非公开发行证券不能大于两百个人的规定,基本上都是会由现在的投资者出资成立起来一个合伙的企业或者公司,然后再通过其公司或者企业进行入股融资。这种方式投资者自身所获得的收益就会要面临双重征税的情况。

(二)税收征管制度与其不适应的表现。当下的税收征管依据无法有效确定。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是极度的混业化,其中各种产品及模式相互交叉,并且又没有明显的边界[2]。再加上其发展现状还是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各个平台之间的运行模式以及业务类型等又经常因为行业环境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因素不断进行调整。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才使得其业务类型以及发展模式无法进行准确的定位,因此导致税收征管无依据。另外还有纳税主体过于模糊、在计算应税数额的时候经常与遇到很多困难等问题。这些因素的存在都给税收征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二、税法完善建议

(一)遵循的原则。在实施互联网融资交易的时候其费用以及税收都是有比较明显的成本的,其中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就是税收成本的规避。所以政府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时候应该要根据实际需求重点降低税收成本,这能够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创新。

另外还需要遵循量能课税的原则,该原则的主体就是税负的适度性以及公平性。其中税负公平性就是要求课税对象在税收法律制度上相互平等,这样能够有效避免金融市场的不平衡[3]。税负的适度性就是指其缴纳的税款应该要与真实的行业环境、收入以及财产等指标相关,当下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初级阶段,所以要是税负过重就会遏制创新的发展,由此给金融行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修正和完善。其税法的完善与修正阶段可以分为过渡以及全面完善两个阶段。其中过渡阶段主要就是缓解税收负担、确保税法对其交易的覆盖性。在修正税法的时候要先明确其纳税主体、征税对象以及税收要素等等,然后去探索其与当下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相关的程序,进一步明确电子发票等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全面完善阶段已经是处在税法相对比较稳定的时期,所以这时候就要依照相关的规定以及其创新模式制定出来与之相匹配的税法体系。除此以外还要根据其该金融类型的特性建立起来税收规则,确保税收制度的结构化及专门化。

(三)构建起征管制度。首先,在构建税收征管制度的时候要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应征信机构相协调的机制,这样能够实现彼此之间信息的互通及共享,确保能够及时掌握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以及数据上的变化,然后以此制定出來相应的税收政策[4]。其次,要建立起来网络税务登记制度,这样做可以有效确保互联网交易数据的准确性,给其金融服务主体提供相应业务的经营资质。主要就是将自身的网址、IP地质以及个人真实信息等上报给税务机关。最后,当把互联网交易平台当做是扣缴义务人的时候在其系统当中是要设置一定的扣缴程序,以此确保可以将应税的部分及时扣缴。这就要将税务稽查以及发票等实现电子化,然后全面建立起来和当下的金融交易相关的税务管理系统。

(四)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现阶段国家为了扶持一些创新类的企业制定出来了各种优税收惠政策,但是因为其税收确认标准不同以及市场主体性质的问题等使得当下的互联网很难适应多种优惠政策。对此这就要先将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应标准进行调节,然后以此将其市场主体性质进行细化,以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与完善。另外还要增强支持力度,多给予其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可以从财务会计方面出发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三、结束语

在我们高中生眼中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未来将会推动整个金融市场朝着更加光明的方向前进,但是也有可能因为该发展的风险使得金融市场失衡,发生震荡。针对于此,当下的税收法律除了要发挥基本的公平性,确保国家税收的稳定性以及规避金融风险之外,还要能够缓解当下互联网金融的税收问题,确保未来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琳.对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探析[J].江苏商论,2014(20):85-88.

[2] 李臻颖,陈力铭.C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J].物流技术,2010,29(13):215-217.

[3] 沙超然.中国互联网金融与税收政策[J].商,2016(31):169-169.

[4] 高西,韩松良.基于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7(8):198-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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