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因小利毁终生

2019-03-11 01:28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办公室田佩莹
中学时代 2019年2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张斌跑腿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办公室/田佩莹

刘晓今年16岁,是一名在校学生。小时候,他在父母眼里是上进的孩子,在老师眼里是优秀的学生,在同学眼里是多才的朋友。上了初中,学习难度加大,竞争压力增强,刘晓不再是班级的“尖子生”,这于他而言是无法接受的事实。从此,刘晓自暴自弃,经常出入网吧、台球厅,结识了社会青年张斌。

2017年10月的一天,张斌给刘晓打电话,让其代为将一包毒品送至本市某小区一处住宅内,约定事成之后给刘晓人民币100元作为“跑腿费”,并承诺“只是帮忙跑一趟,不会出事”。刘晓遂携带毒品至上述地点,在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浩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毒品重6.35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的话:

毒品对于个人的身体、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安定,都有严重的危害,当今世界,毒品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国历来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不断完善禁毒立法,严格管制易制毒化学品。自觉抵制毒品,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100元的“跑腿费”而犯下贩卖毒品罪,刘晓的案例可谓触目惊心。未成年人因为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加之法律知识欠缺,辨别是非能力较弱,自控能力不足,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引诱、利用的对象,最终误入歧途。因此,大家一定要以积极向上的态度去生活、学习,特别要正确对待遇到的挫折,并且提高警惕,谨慎交友,增强法律意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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