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9-03-20 02:37
财政监督 2019年3期
关键词:纳税人会计人员企业

1、《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1月11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9〕8号),部署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指出,增设会计人员正高级职称,形成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人员职称体系。要完善会计人员评价标准,突出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求会计人员廉洁自律、不做假账,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充分体现会计人员职业特点,破除“四唯”倾向,注重评价会计人员能力素质和实际贡献,论文不作为会计人员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进一步淡化学历、奖项和任职年限要求。向优秀会计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会计人员倾斜,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要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要促进职称制度与会计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实现与高端会计人才培养、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探索建立会计与审计、经济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财经领域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同或相近科目实行互认互免。

2、《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1月16日,国资委制定发布《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紧紧围绕建立健全“一适应、两挂钩”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提出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主要按照效益决定、效率调整、水平调控三个环节决定。一是工资总额增长主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挂钩联动。《办法》明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等经济效益指标的业绩考核目标值挂钩,并且根据目标值的先进程度确定不同的预算水平,引导中央企业通过完成高质量发展目标带动职工工资总额合理有序增长。二是工资总额增幅应当根据效率水平进行适度调整。《办法》提出工资增长还应当通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标进行调整,突出引导企业提高效率的管理导向,进一步协调不同效率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提高企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国资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对非竞争类国有企业的工资调控要求,对部分工资水平偏高、过高的行业与企业,尤其是主业不属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增长过快的情况进行适当约束,确保企业职工工资的水平与增长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对中央企业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特殊事项的,也明确要予以适度支持。

3、《机械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汽车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电子电器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1月17日,为贯彻落实《工业绿色发展规划 (2016-2020年)》《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绿色供应链发展,工信部制定发布《机械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汽车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 《电子电器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号)。《指标体系》规定了电子电器行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总体要求,包括绿色供应链管理战略、实施绿色供应商管理、绿色生产、绿色销售与回收、绿色信息平台建设及信息披露五个方面。《指标体系》明确,该《指标体系》适用于电子电器行业终端产品生产制造企业进行绿色供应链管理水平的自评估、第三方评价、绿色供应链管理评审、绿色供应链管理潜力分析等。生产制造企业不分规模、类型和所有制性质。

4、《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1月17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制定发布《关于福州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57 号),原则同意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根据《函》的有关规定,试点城市要规范审批和监管程序,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项目申报主体,完善项目审批程序,户型以90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为主,住房建筑质量、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标准;鼓励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建设,依法依规提供金融产品服务,严禁违规提供“租金贷”。

5、《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1月18日,为维护资本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丰富公募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满足公募基金风险管理需求,提升公募基金行业管理信用风险的能力,中国证监会制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共十一条。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以风险对冲为目的;二是明确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加强信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四是要求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相关情况;五是明确规定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六是强化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职责;七是明确老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应当依法履行适当程序。

6、《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适用范围。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二是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三是明确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方法。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如果按照规定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纳税期限将统一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一经调整为按季度预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五是明确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7、《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1月19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对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进行明确。《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月(季)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明确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差额征税政策适用问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三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的选择。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四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五是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六是预缴增值税政策的适用问题。七是关于销售不动产政策适用问题。八是已缴纳税款并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问题。九是2019年1月(季度)涉税事项的追溯适用问题。十是关于发票开具问题。

8、《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1月19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关于申报表的修订。本次共修订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涉及的6张表单及填表说明。二是关于纳税人类别变化时减征政策适用时间的确定。为避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具体时间产生理解歧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本着有利于纳税人和简化申报的原则,明确了有关规定。三是关于减征优惠办理方式《公告》规定,本次减征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只要在申报表中勾选是否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选项,系统自动计算减征金额,纳税人确认即可。四是关于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征优惠的处理方式。《通知》规定,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9、《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北京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进行明确。《安排》共31条,对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和判项内容、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和方式等作出了规定。《安排》尽可能扩大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范围,将非金钱判项以及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也纳入相互认可和执行的范围,充分体现了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诉讼、增进两地民众福祉、增进两地司法互信、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精神。

10、《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1月14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 〔2018〕104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财政部办公厅对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工信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全面落实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不断提高财务决算管理水平,持续加强财务审计监督作用。同时,《通知》阐明了决算编报的报送范围、程序、时间、内容以及要求。

11、《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1月15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将公租房资产作为融资抵押物,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得以公租房资产进行担保。根据暂行办法,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公租房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公租房资产配置方式包括建设(含改扩建)、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公租房资产配置依据主要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或年度计划、公租房实际需求公租房资产存量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政府财力及债务状况等。

12、《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1月5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 “巩固、增强、提升、畅通”的方针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对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提出具体意见。通知指出,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尚未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不得直接指定试点项目业主,任何企业不得强行要求获取试点项目控股权,不建议电网企业或当地政府投资平台控股试点项目。已确定业主的试点项目可维持项目各投资方股比不变;已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应由产权所有人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作为配电网项目业主。

13、《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14日,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就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通知》明确采取三项措施来加强车险监管。一是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财产保险机构车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对会员单位投诉举报的受理、核查制度,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报送银保监会财险部。三是由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车险费率执行相关数据的监测机制,将数据异常情况及时报送银保监会财险部。

14、《关于加强高频快开游戏派奖促销管理的通知》。1月15日,为切实整顿彩票市场秩序,坚决遏制部分彩票游戏派奖促销活动中出现的强度持续加大、时间恶意延长、派奖金额远超返奖以及促销引发大额非理性购彩等问题,促进彩票发行销售工作平稳有序进行,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加强高频快开游戏派奖促销管理的通知》(财综〔2019〕1号),对加强福利彩票快开游戏和体育彩票高频游戏(以下简称高频快开游戏)派奖促销有关事项进行规范。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6日起,暂停开展任何形式的派奖活动和促销活动。对于正在开展的派奖活动,应当及时发布调整公告,派奖周期不得超过5天,并应当于期满后立即停止,派奖活动的最后一期派奖奖金有结余的,不再继续派奖。对于已公告但尚未开展的派奖活动,应当及时发布取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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